2022年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审核问题的通知_.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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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审核咨询题的通知财企201114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资委(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依照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豁免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有股转持义务有关咨询题的通知(财企2010278号),我部负责审核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创投机构)和国有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提出的豁免国有股转持义务申请。经商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开展改革委,现就审核中涉及的有关咨询题补充通知如下:
2、一、创投机构备案及年检要求创投机构应遵照创业投资企业治理暂行方法(开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且最近一年必须通过备案治理部门的年度检查(申请豁免转持义务当年新备案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除外)。二、投资时点确认创投机构投资于未上市中小企业,其投资时点以创投机构投资后,被投资企业获得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的日期为准。同一创投机构对未上市中小企业进展多轮投资的,第一次投资为初始投资,其后续投资均按初始投资的时点进展确认。三、被投资企业规模认定被投资企业规模按照创投机构初始投资时点之上一年度末的相关指标进展认定。职工人数由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县
3、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基金治理单位核定;年销售(营业额)和资产总额均须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合并会计报表数据为准。四、国有股的回拨或解冻创投机构已按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施行方法(财企200994号)施行国有股转持,经财政部会同社保基金会审核符合豁免转持政策的,实行回拨处理。回拨的国有股权包括:(1)由该创投机构转持至社保基金会的国有股;(2)社保基金会持股期内因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转增等缘故,由该部分国有股派生的相关权益,包括送股、转增股本及现金分红等。创投机构或其国有出资人已按财企200994号文件规定以现金替代方式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经财政部会
4、同社保基金会审核符合豁免转持政策的,实行回拨处理。回拨资金额按照创投机构或其国有出资人缴入中央金库的资金额确定。按照财企200994号文件规定,国有全资创投机构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被冻结但尚未被转持的,须先按照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关于加快推进国有股转持工作的通知(财企2010393号)的有关要求,将国有股变更登记到社保基金会转持股票账户后,再按财企2010278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申请办理国有股回拨手续。国有控股创投机构所持上市公司国有股被冻结但尚未被转持的,可直截了当向我部提出解冻申请,经我部审核符合豁免转持政策的,实行解冻处理。解冻的国有股包括:(1)创投机构股票账户中因施行国有股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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