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房地产企业应交哪些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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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 营业税 (一)、应税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主要涉及以下两个方面: 1、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土地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2、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挪动,挪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
2、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别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 不动产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二) 涉及税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 1、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计税依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施
3、行细则的规定: (1)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2)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别人,其营业额比照营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对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的行为,不应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以下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按以下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本钱或工程本钱(1+本钱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上列
4、公式中的本钱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2、其他详细规定如下: (1)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咨询题的通知规定,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展销售,所获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效劳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展收买,其本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2)对合作建房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咨询题解答(之一)的通知 合作建房,是
5、指由一方(以下简称甲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下简称乙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方式一般有两种: 第一种方式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互相交换。详细的交换方式也有以下两种: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互相交换,双方都获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而合作建房的双方都发生了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对甲方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子目征税;对乙方应按“销售不动产”
6、税目征税。由于双方没有进展货币结算,因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分别核定双方各自的营业额。假如合作建房的双方(或任何一方)将分得的房屋销售出去,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行为,应对其销售收入再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例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假设干年,乙方投资在该土地上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运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假设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效劳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
7、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第二种方式是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对此种方式的合作建房,则要视详细情况确定如何征税: 房屋建成后,假如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按照营业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获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对双方分得的利润不征营业税。 房屋建成后,甲方假如采取按销售收入的
8、一定比例提成的方式参与分配,或提取固定利润,则不属营业税所称的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的行为,而属于甲方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合营企业的行为,那么,对甲方获得的固定利润或从销售收入按比例提取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对合营企业则按全部房屋的销售收入依“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假如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屋,则此种运营行为,也未构成营业税所称的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的行为。因而,首先对甲方向合营企业转让的土地,按“转让无形资产”征税,其营业额按施行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其次,对合营企业的房屋,在分配给甲、乙方后,假如各自销售,则再按“销售不动产”征税。 关于转让土地
9、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有如下规定: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纳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而,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 (3)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咨询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 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是指商品房运营者在销售建筑物时许诺假设干年后可将房屋价款归还购房者,这是运营者为了加快资金周转而采取的一种促销手段。对以“还本”方式销售建筑物的行为,应按向购置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征收营业税,不得减除所谓“还本”支出。 (4)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咨询题 依照国
10、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发房地产征收营业税咨询题的批复规定: 关于中外双方合作建房的征税咨询题 中方将获得的土地与外方合作,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后,不管是按建成的商品房分配面积,依然按商品房销售后的收入进展分配,均不符合现行政策关于“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的规定、因而,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实际获得的全部收入,包括价外收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获得收入的当天。 同时,对销售商品房也应征税。假如采取分房(包括分面积)各自销房的,则对中外双方各自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假如采取统一销房再分配销售收入的
11、,则就统一的销售商品房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假如采取对中方支付固定利润方式的,则对外方销售商品房的全部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营业税。 关于中方获得的前期工程开发费征税咨询题 外方提早支付给中方的前期工程的开发费用,视为中方以预收款方式获得的营业收入,按转让土地使用权,计算征收营业税。对该项已税的开发费用,在中外双方分配收入时如数从中方应得收入中扣除的,可直截了当冲减中方当期的营业收入。 对中方定期获取的固定利润视为转让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收入,计算征收营业税。 转让土地使用权划归营业税税目转让无形资产范畴,税率为5%,销售不动产划归营业税税目销售不动产的范畴内,税率为5%。 计算公式=营
12、业额5% 二、企业所得税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咨询题的通知的通知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咨询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件)内容:房地产企业所得税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咨询题 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备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估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本钱后再行调整。 (一)经济适用房工程必须符合建立部、国家开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
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治理方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法规的规定,其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为6%。开发企业对经济适用房工程的预售收入进展初始纳税申报时,必须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凡不符合规定或未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一律按销售非经济适用房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非经济适用房开发工程估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规定确定: 非经济适用房开发工程估计计税毛利率为20。 二、关于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咨询题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开发产品已经完工: 1竣工证明已报房地产治理部门备案的开发产品(本钱对象); 2已开场投入使用的开
14、发产品(本钱对象); 3已获得了初始产权证明的开发产品(本钱对象); 4、竣工证明”是指报北京市各级建立委员会备案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依照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本钱,计算出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的毛利额。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其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完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本钱,或未对事实上际销售收入毛利额和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进展纳税调整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本钱,据此进展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
15、税收征收治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展处理。 (三)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于年度纳税申报前将其完工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开发企业须出具有关机构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税务鉴定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差异调整情况鉴定报告的根本内容包括:开发工程的地理位置及概况、占地面积、开发用处、初始开发时间、完工时间、可售面积及已售面积、预售收入及其毛利额、实际销售收入及其毛利额、开发本钱及事实上际销售本钱等。 (四)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获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开发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
16、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凡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开发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展治理。 (五)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应按以下规定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获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商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早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商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
17、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商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开发企业与购置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开发企业、受托方、购置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假如销售合同或协议中商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商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假如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商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置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
18、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开发企业与购置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开发企业、受托方、购置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假如销售合同或协议中商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商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开发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截了当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假如销售合同或协议商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置方直截了当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
19、价加上按规定获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依照包销合同的有关商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开发企业应依照包销合同或协议商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项内容,以月或季为结算期,定期进展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展纳税申报、预缴税款。对不按规定定期结算、纳税申报和预缴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的有关规定进展处理。 5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凡将开发产品
20、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获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固定资产确认收入的实现;凡未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其租赁期间获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关于开发产品预租收入确实认咨询题 开发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获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定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获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承租方支付的预租费用同时按租金支出进展税前扣除。 四、关于合作建造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咨询题 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结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工程,且该工程未成立独
21、立法人公司的,按以下规定进展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商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开发企业在初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工程已经结算计税本钱,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开发产品的计税本钱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本钱,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展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商定分配工程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展处理: 1. 开发企业应将该工程构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工程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本钱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获得该工程的营业利润应视
22、同获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补交企业所得税。 五、关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工程的税务处理咨询题 (一)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房地产开发工程的,按以下规定进展处理: 1企业、单位应在初次获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展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工程获得的开发产品(包括初次获得的和以后应获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2接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方应在初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按市场公允价值销售该工程应分出的开发产品(包括初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和购入该项土地使用权两项经济业务进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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