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河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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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监视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以下统称装饰工程)质量监视治理,标准监管行为,保障装饰工程质量,依照建筑法、建立工程质量治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质量监视治理规定(住建部第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治理方法。第二条 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后发包的装饰工程(以下统称二次装饰工程)施行质量监视治理,适用本治理方法。第三条 受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立厅委托,河南省装修装饰行业治理办公室负责全省二次装饰工程质量的监视治理工作,详细工作由其所属的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平安监视专业站负责施行。各市、
2、县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装饰工程质量的监视治理工作,详细工作可委托所属职能部门或机构(以下统称监视机构)负责施行。第四条 本治理方法所称的装饰工程质量监视治理,是指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监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对装饰工程实体质量及装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施行监视。 本治理方法所称的装饰工程实体质量监视,是指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监视机构对涉及装饰工程平安、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施行监视。本治理方法所称的装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装饰工程建立工程的建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本治理方法所称的装饰工程质量行为监视,是指建立行政主管
3、部门或监视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施行监视。本治理方法所称的抽查,是指监视机构依照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对有关装饰工程质量的文件、材料和装饰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展的抽查活动。本治理方法所称的抽测,是指监视机构对装饰工程实体质量或施工现场的材料等进展的随机抽样检测的监视检查活动。第五条 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平安监视专业站,要建立装饰工程质量监视治理动态体系,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定期上报的装饰工程报表、年度或阶段巡查情况、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进展统计分析,定期公布装饰工程质量总体情况。第二章 根本规定第六条 监视机
4、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一)对装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执行有关建立工程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情况进展抽查;(二)对装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履行质量责任行为进展抽查;(三)对涉及装饰工程构造平安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进展抽查抽测;(四)对涉及装饰工程构造平安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装饰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质量进展抽查抽测;(五)对施工技术材料、监理材料以及检测报告等有关装饰工程质量文件和材料进展抽查;(六)对装饰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进展抽查;(七)对装饰工程竣工验收进展监视;(八)对违法违规行为进展纠正和处分;(九)接受并按规定处理装饰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组织或参与对装饰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5、;(十)对涉及装饰工程质量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岗位人员履职尽责情况进展抽查。(十一)掌握本地区装饰工程质量情况;(十二)其他相关内容。第七条 监视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各级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或监视机构正式在编人员;(二)具有工程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三)具有工程类专业初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四)具有三年以上工程质量治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五)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六)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才能和良好职业道德;(七)参加省级以上工程质量监视部门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装饰工程质量监视员上岗证。第八条 监视机构业务治理的有关制度和要求:(一)监视人员在
6、履行装饰工程质量监视职责时,应持证上岗,并不得少于2人。在履行监视职责时,对发觉责任主体违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行为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二)监视机构应依照本地区年度建立规模、质量情况和年度质量工作目的以及资源情况,制定本地区年度或阶段装饰工程质量监视工作计划;(三)监视机构应要求建立单位在办理质量监视注册手续时提供以下材料:1建筑主体验收合格后单独发包的装饰工程必须提供设计单位出图章及设计人员专用章齐全的正式设计图纸;确需要改变建筑物原有构造和节能、消防设备的装饰工程必须提供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技术文件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2施工
7、合同,应招标的装饰工程须提供中标通知书,应监理的装饰工程须提供监理合同;3建立单位、施工单位装饰工程工程的负责人材料和机构组成,应监理的装饰工程须提供监理单位装饰工程工程的负责人材料和机构组成;4施工组织设计,应监理的装饰工程须提供监理规划(监理施行细则);5其它需要的文件材料。(四)监视机构可依照装饰工程工程的规模和特点、投资方式、责任主体的信誉和质量保证才能,制定装饰工程工程质量监视工作方案,并依照监视检查中发觉咨询题的情况,及时对监视方法作出调整;(五)监视机构在装饰工程工程质量监视工作方案中明确以下监视重点:1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展抽查的详细内容;2对装饰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的详细内容
8、;3对装饰工程竣工验收的监视内容。(六)监视机构应将装饰工程工程质量监视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建立单位。第三章 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视第九条 监视机构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进展监视应恪守以下一般规定:(一)抽查责任主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二)抽查责任主体质量治理体系的建立和施行情况;(三)发觉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展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分建议或按委托权限施行行政处分。第十条 对建立单位质量行为重点抽查以下内容:(一)与施工、监理单位签订合同内容等情况;(二)办理质量监视登记、平安备案,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和消防施工许
9、可,超设计使用年限的建筑装饰前还应有由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部门出具的构造检测报告等手续情况。(三)恪守并执行根本建立程序及有关要求情况:1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2建立单位应加强对装饰工程质量的治理,建立装饰工程工程治理机构,健全保证装饰工程质量的治理制度和质量责任制,装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执行工程建立方面的法律、法规情况。3统筹装饰工程参建各方的治理体系,不干扰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正常工作。4无肢解、违法发包装饰工程的行为。5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及装饰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按合同商定提供的建筑及装饰材料、构配件、设备为合格产品。6无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背工程建立强迫性
10、标准、降低装饰工程质量的行为。7涉及改变建筑物原有构造和节能、消防设备的装饰工程,建立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可行的设计方案,否则不得施工。(三)设计文件、图纸及变更设计洽商记录情况;(四)落实参建单位有关工程需用的国家标准、标准、规程情况;(五)依法组织参建各方竣工验收情况;(六)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按期办理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情况。第十一条 对设计单位质量行为重点抽查以下内容:(一)设计单位资质证书、从业人员资历证书、设计合同;(二)图纸标准、签章齐全;(三)参加装饰工程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情况;(四)签发设计修正变更、工艺洽商通知;(五
11、)参加有关装饰工程质量咨询题的处理情况。第十二条 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重点抽查以下内容:(一)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证书、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和按规定对装饰工程工程进展治理情况;(二)施工单位质量平安保证体系健全、治理制度和质量责任落实情况;(三)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行的情况:1执行质量操纵措施及施工技术交底情况。2涉及构造平安、使用平安的装饰材料及构配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及材料复验情况。3执行见证取样制度情况。4装饰工程质量保证材料和质量评定材料完好、及时、齐全情况。(四)按有关规定进展各种检测,对装饰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按有关文件要求是否及时上报,且如实反映质量事故的情况;
12、(五)专业分包队伍的资质、资历文件;无非法分包工程工程行为等情况。第十三条 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重点抽查以下内容:(一)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工程工程有完好、齐全的监理手续及合同情况;(二)装饰工程工程的监理单位专业人员配套齐全,治理制度健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标准及合同对装饰工程质量施行监理;质量治理、监视检查、质量操纵材料齐全情况;(四)现场施行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方式监理情况;(五)按照监理规划应进展的质量行为情况:1组织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质量平安操纵措施情况。2建立单位组织隐蔽工程和参与竣工工程验收,验收程序合法情况。3执行
13、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进场的检验、验收制度及见证取样制度情况。4施工过程中对装饰工程质量检查验收情况。5核查装饰工程质量保证材料、执行例会制度情况。6核查专业分包队伍的资质、资历文件等情况。(六)审查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工程负责人的资历证书、质检员、平安员、材料员、材料员及操作人员的资历证书及上岗证书情况;(七)对现场发觉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和发生质量事故,及时配合调查处理情况;(八)出现质量平安事故及时上报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情况。第十四条 对装饰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质量行为重点抽查以下内容:(一)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二)检测业务根本治理制度情况;(三)检测内容和方法的标准性
14、程度;(四)检测报告构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第四章 装饰工程实体质量监视检查第十五条 监视机构对装饰工程实体质量的监视应恪守以下一般规定:(一)对装饰工程实体质量的监视主要抽查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并经监理单位及建立单位验收合格的部位;(二)实体质量的监视要辅以必要的抽查抽测,由监视人员依照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展随机抽测;(三)抽查涉及平安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材料及实体检测报告;(四)装饰、安装施工过程的质量操纵情况;(五)重点监视抽查涉及工程平安、装饰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第十六条 监视机构应对以下部分内
15、容进展抽查:(一)抽查装饰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标准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是否按设计图纸施工;(二)抽查参建各方对分项工程的验收及执行标准的情况、手续是否齐全完善、数据是否真实精确;(三)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且经建立单位或监理单位书面签认合格的根底上,对分项工程、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工程质量进展抽查;(四)对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展抽查;(五)抽查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在施工过程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强迫性标准、标准的落实及执行情况,抽查技术质量保证材料及其它有关材料;(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且经参建各方验收合格的根底上,抽查主体工程观感质量及按规定应提供的装饰工程平安和功能检验报告。第十七条 对
16、涉及工程平安、使用功能和室内环境质量的关键部位的实体质量或材料进展抽查抽测,抽查抽测记录应记入质量监视报告。抽查抽测的工程和数量应依照工程的规模、施工质量等要素确定。抽查抽测发觉装饰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或对装饰工程质量有疑咨询的,应责成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展检测。第五章 装饰工程竣工验收监视第十八条 监视机构应对以下装饰工程竣工验收文件进展审查:(一)施工单位出具的装饰工程竣工报告,包括涉及装饰质量、室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材料等质量证明文件、以及施工过程中发觉的质量咨询题整改报告等;(二)设计单位出具的装饰工程质量检查报告;(三)监理单位出具的装饰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7、。第十九条 监视机构应对验收组成员组成、竣工验收方案及验收的程序、执行验收的标准进展监视。第六章 装饰工程质量监视报告第二十条 监视机构应在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装饰工程质量监视报告。第二十一条 装饰工程质量监视报告应依照实际的监视记录,客观真实的反映对工程的监视情况。装饰工程质量监视报告应由该工程的质量监视人员编写、监视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加盖公章。第二十二条 装饰工程质量监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装饰工程概况和监视工作概况;(二)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执行工程建立强迫性标准的抽查情况;(三)装饰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情况;(四)装饰工程质量技术治理材料抽查情况;(
18、五)装饰工程质量咨询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六)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及参建各方责任人员的到岗履责情况;(七)装饰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视情况。第七章 装饰工程质量监视档案治理第二十三条 监视机构应建立装饰工程质量监视档案治理制度,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装饰工程质量监视档案应及时整理、并符合档案治理的有关规定,档案案卷的装具、装订应做到统一、整齐、结实,便于保管与查阅。第二十四条 装饰工程质量监视档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监视注册及装饰工程工程监视工作方案;(二)质量行为的监视记录;(三)装饰质量、隐蔽工程等涉及平安部位的抽查抽测记录;(四)装饰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视记录;(五)装
19、饰工程质量监视报告;(六)不良行为记录;(七)施工中发生质量咨询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材料;(八)装饰工程监视过程中所构成的照片、音像材料;(九)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五条 装饰工程质量监视档案实行信息化治理。监视机构应加强装饰工程质量监视的信息化建立、运用装饰工程质量监视信息系统、实现监视注册、行为监视、实体质量监视、不良行为记录、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的信息化治理。第二十六条 监视机构应将所发觉的装饰工程建立各方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进展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传递。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治理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本治理方法由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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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河南省 建筑 装饰 装修 工程质量 监督管理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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