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案例分析-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选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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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分析: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选择引言 1999年6月,经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采纳股权交换的方式正式合并,证监会的批准说明它对换股合并方式及所采纳会计方法的确信。这是我国首起以股权交换方式完成的合并,在证券市场上产生了非常大妨碍,对证券监管部门、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等也提出了诸多史无前例的咨询题。本文拟对清华同方换股吸收合并鲁颖电子这一案例从会计角度加以研究,包括:1、合并采纳的会计方法;2、合并业务所选择合计方法的合理性;3、合并涉及的信息披露等。 一、案例概况 依照1998年10月30日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公司董事会共同发表的关于清华同方股份吸收合并山东鲁颖电子股份
2、预案的说明,以及此后公布的各种信息,双方商定的合并基准日为1998年6月30日。 清华同方自1997年起在上海证券买卖所挂牌上市,主要运营计算机产品及销售、网络软件集成与信息效劳、人工环境工程及设备。鲁颖电子则属于电子元件行业,主要消费瓷界电容器、螺旋滤波器和网络电容器,其社会流通股权证在山东省企业产权买卖所上市。 清华同方向鲁颖电子股东定向发行人民币一般股(下同),按照1:1.8的换股比例(即1股清华同方一般股换取1.8股鲁颖电子股份),换取鲁颖电子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份,鲁颖电子的法人地位消失。合并后,清华同方原有股东占存续公司(即合并后的清华同方,下同)的91.63,鲁颖电子占8.37。清
3、华同方将以鲁颖电子经评估后的净资产出资、与其它企业共同投资设立新注册的山东清华同方鲁颖电子,仍在原地(即山东沂南县)注册,新注册的公司成为清华同方控股的子公司。 换股比例确实定采纳每股净资产加成法,即以双方在合并基准日(1998年6月30日)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为根底,适当考虑合并双方的今后成长性及所拥有的无形资产等其它反映企业价值的要素,计算预期的增长加成系数,最终确定换股比例。1998年6月30日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分别为3.32元和2.49元,清华同方的预期增长加成系数为35,换股比例等于3.22(351)2.49=1.8。 二、合并的会计选择 依照1999年6月12日吸收
4、合并公告书中的模仿合并资产负债表和模仿合并利润表,可推断出合并的会计分录。依照表4所列的分录,可推断合并采纳的会计处理方法。 从世界范围看,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主要有两种,即购置法与权益结合法。详细到会计处理上,购置法与权益结合法主要有两个不同点:1)购置法要求购置方按公允价值记录购入的净资产,购置价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商誉或负商誉;而权益结合法要求按并入净资产的原帐面价值入帐,不确认商誉或负商誉;2)假如采纳发行股份的方法实行合并,购置法要求按换出股份的市场价格将被并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加计到投入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但不确认被并企业的留存利润;而权益结合法则按被并企业的帐面总额合并投
5、入资本,被并企业的留存利润也全数并入。 依照上述购置法与权益结合法的不同特点,能够确定本次合并实际上采纳了权益结合法。首先,鲁颖电子1998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帐面值为92665672元,合并分录中并入的资产净值也是92665672元,这说明并入资产是以原帐面值入帐的;1998年末鲁颖电子的无形资产为9909364元,与合并分录中无形资产的借方金额相等,说明合并没有确认商誉,这些与权益结合法的第一个特点相符。其次,鲁颖电子1998年末的投入资本帐面值为43456600元,与合并分录中股本与资本公积的合计数一样;1998年末的留存利润帐面值为30160027元,这部分留存利润被悉数并入合并报表
6、,这与权益结合法的第二个特点相符。因而,尽管本次合并的所有公开材料都没有提及合并采纳权益结合法处理,但分析说明,清华同方事实上采纳了权益结合法。 三、会计选择合理性的分析 鉴于权益结合法法(相关于购置法而言)对合并后的利润会有较大妨碍,各国均对权益结合法的应用条件作了比拟严格的规定(法国与德国甚至不同意使用权益结合法),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的只能采纳购置法。我国财政部没有公布企业合并准则,但已于1997年发布了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咨询题暂行规定(财会字30号),实际上规定合并业务只能采纳购置法;1998年12月28日印发的关于执行详细会计准则和(股份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咨询题的解答(财会字66
7、号)又对股权购置日作了明确界定,不过这些规定并没有考虑股权交换合并。本案例运用了权益结合法,值得加以讨论。 企业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主要依赖于会计规定及治理当局对所涉及合并业务本质的推断,即通常所说的“合并的经济本质决定其适用的会计方法”。咨询题的关键在于,对同一合并事项的经济本质的推断往往大相径庭。何谓企业合并的经济本质?怀特(Wyatt11963)在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第5号会计研究报告(AccountingResearchStudyNo.5)中指出,“在讨论企业合并的本质时,我们必须认识到它能够采取多种方式。但是,不管方式如何,当一公司通过资产或权益的买卖获得、行使或获得对另
8、一公司的资产或财产的操纵权,或者两个规模一样的公司合并组成一家新企业时,企业合并就发生了。因而,企业合并的本质是一项特别类型的经济买卖”。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第16号公告(以下简称第16号公告认为,企业合并即一经济主体运用现金、股票等获得或部分获得另一经济主体的行为。假设一经济主体获得另一经济主体,后者的操纵权发生变化,失去其对原有资产的操纵,则该合并视为购置;假设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既未撤资亦未增加投资,而是事实上依照某一比例交换其拥有投票权的一般股,该比例将决定他们在合并后公司中的权益份额”,原来由彼此独立的企业开展的运营如今由结合的整体开展,如此的合并为权益结合。第16号公告还
9、规定了应用权益结合法的12个条件。本文将主要以美国第16、17号公告为根底,结合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公告和法国等其它国家的会计准则,讨论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 从经济本质看,本案例采纳股票互换的方式,合并双方均未发生资产流出和流入,双方原来的股东接着拥有股份,具备了应用权益结合法的前提条件。仅仅凭这些条件尚不能断定使用权益结合法是合理的,还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讨论:1)合并后鲁颖电子原股东失去了对资产的多数控股权,是否妨碍合并适用权益结合法;2)合并从方式上看是否符合权益结合法的要求。 (一)操纵权与相对规模 换股合并双方没有任何一方失去对合并后公司的操纵权,这是权益结合的特征之一,但在对操纵
10、权的理解上又存在争议。美国第16号公告没有过多讨论操纵权,但该委员会认为,购置意味着合并双(多)方中的一(几)方操纵权的变更,这里的操纵权是指多数控股权;在解释权益结合时认为,权益结合使合并各方的股东接着保持对一个规模扩大了的存续公司的操纵权,操纵的比例依照其合并前所拥有权益的市场价值确定,这里的操纵权并非多数控股权,而是投票权等一般股所享有诸多权力的合称。这意味着,换股合并后一方失去多数控股权或平等操纵权不会妨碍该合并适用权益结合法,换言之,换股合双方的相对规模不会妨碍合并会计方法的选择,同时没有充足的理由证明只有规模相当的公司的换股合并才是权益结合,而规模不等的公司就一定无法进展权益结合。
11、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则持相反的观点,其第22号公告认为,在一被视为权益结合的企业合并里,“参与合并的企业的股东签定一项本质上平等的协议,共同操纵其全部或实际上全部的净资产和运营权”。国际会计准则在定义中强调“平等”,主要指合并方对存续公司享有平等的操纵权。第22号第11条规定:“在各种企业合并中,只要有一个参与合并的企业能够操纵其它参与合并的企业,便能够区分哪个是购置企业”。这说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比美国的规定苛刻,国际会计准则要求,运用权益结合法,合并各方的规模应该相当,这是保证合并后享有平等操纵权的前提;而且条件还不限于此,即便合并各方的规模相当,假如其中一方通过协议或其它方式获得对参与合并
12、的其它企业的操纵,例如操纵企业治理当局的选举或收买表决权等,如此的合并仍然视为购置而非权益结合。 暂不管这两种观点孰是孰非,且看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双方的规模。表3显示1998年6月30日两者的净资产分别为55095万元和6798万元,表2显示两公司的原有股东分别占存续公司的91.63和8.37。与清华同方相比,鲁颖电子对合并后的公司不拥有平等的操纵权,前者的原股东占合并后公司的多数股权。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公告,本合并事项不能用权益结合法处理;而依照美国第16号公告,不妨碍权益结合法的应用。 实际上,美国早期也曾经对合并的会计选择有过相对规模的要求。1950年公布的第40号会计研究公告(Ac
13、countingResearchBulletinNo.40)和1953年第43号会计研究公告都规定,规模相对悬殊的企业间的换股合并通常是一项购置买卖,但这两个公告都没有就悬殊的规模作数量上的规定。1957年公布的第48号会计研究公告又规定,规模之比在9:1或9.5:0.5之内的换股双方的合并符合权益结合法的条件,但这一规定在实务中并未得到严格执行。怀特(Wyatt1963)提供的一份调查结果足以证明:从1949年至1960年,相对规模的条件在实务中逐步被破坏。1958?1960年间的样本中,合并中较小公司占存续公司的比例在5以下的计92家,采纳权益结合法处理的计37家,占40.22。一位注册会
14、计师为支持一例相对规模是99.12:0.88的合并使用权益结合法,致信给纽约证券买卖所:“A方为了R合并将发行的一般股数缺乏(存续公司的)1(0.88),但假设仅以此理由禁止权益结合法的使用,意味着大公司永远不可能与一个小公司权益结合,这毫无逻辑而言”。至少部分基于上述缘故,美国第16、17号公告没有对参合并公司的相对规模提出要求。鉴于以上调查(包括历史的和逻辑的),我们倾向于接受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的意见,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在规模上的差异不应妨碍合并采纳权益结合法。 (二)合并的方式要求 会计准则本质上是一份可执行的标准合同,其内容应该是“客观的”,而非“主观的”,换言之,会计准则的规定是“方
15、式的”、“可观察的”,而非“动机的”、“不可观察的”。与此相习惯,各国在企业合并会计准则中主要也是从方式的角度来标准合并业务的会计选择。美国第16号公告规定的应用权益结合法的12个条件,并不一定完全适用于我国。但会计作为一种经济语言,关于一样经济业务的描绘应该是共通的,况且美国的会计准则制定与应用都具有相当长的历史,相对而言比拟成熟。因而,第16号公告为本案例研究提供了一个便捷的、可信的分析工具,可用来剖析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的合并是否从方式上符合权益结合法的要求。第16号公告对应用权益结合法的规定计3类12条,以下分述之。 1、参与合并企业的性质(attributesofcombiningco
16、mpanies)。详细包含以下两个规定:(1)在开场施行合并计划前的两年内,每一个参与合并的企业自主运营,不是另一公司的子公司或分部;(2)在施行合并计划之前,参与合并的每个企业都是独立的,没有任何一个合并方拥有另一个合并方10以上的具有表决权的一般股。这一规定在于保证合并各方的操纵权在合并前彼此独立,同时合并不受一个共同的最终所有者的妨碍;合并前的利益独立性有利于保证合并协议是通过合并各方真正的讨价还价后才达成的。从表2看,合并前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未互对峙股,在经济利益上是独立的;也没有共同的所有者对合并进展干涉。因而,从参与合并的企业性质看,本例满足这两个条件。 2、合非所有者权益的方式(
17、mannerofcombiningownershipinteres)。该规定主要用来确保合并各方在本质上和方式上均发生了股权交换业务,包括如下7条: (1)合并是在合并起始日后一年内通过单一买卖或包含许多买卖的合约而完成的。但假如由于合并方不能操纵的要素(如政府部门的批准或法律缘故)使得合并未能于一年内完成,则一年的期限能够延长。合并起始日按以下两个时间的先者确定:将合并的重要条款正式告知任一合并方的股东之时;通知任一合并方的股东签署换股协议之时。假如合并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变更,则以新的合并计划生效日为新的合并起始日。鉴于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的合并已于1999年6月8日获得有关部门批准,而换股登记
18、须在6月14日至7月2日完成;另一方面,合并双方同时于1998年11月30日召开的股东大会通过合并协议。依照上述“孰先原则”,应以1998年11月30日作为合并起始日;此后至1999年8月5日登载股本变动公告书,没有证据说明合并双方1998年11月30日签定的合同根本条款发生严重变更,因而以该时点作为合并起始日是合理的。所谓“合并完成”的衡量标准,本案例似应采纳“换股完毕、新增股份登记完毕日”与“被合并公司法人资历注销日”孰后原则。 (2)合并是通过发行一般股以交换另一方几乎全部一般股的方式完成的。“几乎全部”指发行在外的至少90一般股;此外,为获得权益性资本所付出全部代价的公允价值的至少90
19、,要以权益性资本偿付。本例中,清华同方向鲁颖电子股东定向发行人民币一般股,按照1:1.8的换股比例换取鲁颖电子股东所持有的全部股份,鲁颖电子的全部资产并入清华同方。 (3)在合并起始日前两年内以及合并起始日至合并完成日期前,合并各方一般股股东的权益未因预期的合并而发生变化。但是,合并起始日前两年内向股东施行的正常的股利分配不在此列。表6列示了清华同方与鲁颖电子合并起始日(1998年11月30日)前两年内的股利分配情况: 由表6可见,两公司1996年与1997年的利润分配都采纳股票股利的方式,本质上合并起始日前两年内一般股股东的权益未发生变化;表6的附注说明,双方的合并协议对合并起始日至合并完成
20、日之间的利润分配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因而在此期间一般股股东的权益不会因合并而发生变化。换个角度看,即便清华同方和/或鲁颖电子在此期间发生了使股东权益发生变化的成功分配或其它事项,只要如此的行动经推断并非因预期的合并而产生,也不妨碍合并适用权益结合法。 (4)任一参与合并的企业都未因预期的合并而回购其具有表决权的一般股,但出于酬劳计划(如股票选择权)而有计划地购入库藏股不在此列。从材料看,清华同方与鲁额由于并没有发生过股票回购的情形。 (5)在任一参与合并的企业中,某一一般股股东的权益与其它一般股股东的权益的比率,在交换一般股完成合并业务后仍然保持不变。这一规定意味着每个股东所获得的存续公司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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