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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社记者站治理方法闻出版总署令第29号 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1月10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习惯报社开展新闻业务的需要,维护记者站的工作和治理秩序,依照国务院出版治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报社记者站,是指报社依照新闻采访需要在其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的从事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的派出机构。报社记者站不具有法人资历。第三条报社记者站按照本方法设立,能够依法从事与其报社业务范围相一致的有关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活动。第四条报社记者站不得从事与新闻业务无关的其他活动,不得从事出版物发行、广告、创办经济实体及其他运营活动,不得设立
2、分支机构。第五条除记者站以外,报社不得以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名义设立从事新闻业务活动的其他派出机构。第二章报社记者站的设立第六条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设立并获得报纸出版许可证,同时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报社,依照其新闻采访需要,能够申请设立记者站。教学辅导类报纸、文摘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等不得设立记者站。第七条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全国性社团组织及其直属单位,国有特大型企业等单位主管的报社能够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机关报社和省级单位主管的报社能够在本省所辖的地区(市、州、盟)设立记者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区(市、州、盟)党委机关报社,
3、能够在本地区所辖的市、县设立记者站。本条所指报社能够在本条规定范围内设立一家记者站。第八条设立报社记者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本方法第七条规定并确有采访需要;(二)报社具备有效治理记者站的条件和才能;(三)记者站记者须是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的报社专职人员;(四)记者站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五)记者站具有维持日常工作的资金来源;(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本方法第七条第一款所列报社在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城市设立记者站,须经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确因特别需要必须在规定范围以外设站的,须向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特别申请,提出需
4、要在设站地区进展长期采访的充分理由,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国有特大型企业主管的企业报社,设站地点如有特别要求,报社须向设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特别申请,说明充分理由,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第十条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报社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记者站,须经设站地的地(市、州、盟)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确因特别情况需要在规定范围以外跨省设立记者站的,须向设站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特别申请,提出需要在设站地区进展长期采访的充分理由,经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立。第十一
5、条报业集团或者拥有多家子报的报社能够该集团或者报社名义设站,其属下报社不再单独设站。第十二条报社设立记者站,须依照本方法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向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材料。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一)设立记者站的理由;(二)记者站的业务范围、活动方式;(三)报社对记者站的治理方式、治理制度和必要的保障条件及治理责任等。有关材料包括:(一)记者站人员简况及其从业资历证明;(二)报社出具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记者站人员编制或者劳动聘用合同等证明文件;(三)报社主管单位同意设立记者站的文件;(四)记者站经费来源的有关证明;(五)记者站办公场所的有关证明等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填写记
6、者站登记表,领取记者站登记证。登记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记者站,应在注册后2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告。第十四条记者站的筹备组织或者人员擅自以该记者站名义对外进展公开活动的,审批机关?第十五条除本方法第七条所列报社外,其他确有必要?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本方法不得超者站须接受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监视和治理。第十八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报社记者站的监视治理。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发觉报社记者站已不具备本方法第八条规定的任何条件,应当责令报社在一个月内改正;报社在一个月内未改正的,由批准设立该记者站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撤销该记者站。第十九条经批准设立的记者站须在登记后的三个月内
7、正式挂牌并开展活动,否则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条报社终止其记者站业务活动,应及时向审批登记机关提交书面报告,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未办理手续的,审批机关可回绝受理该报社重新设立记者站的申请。第二十一条记者站登记表的登记工程发生变更,记者站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不按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登记机关不予通过其年度审核。第二十二条记者站登记证的有效期及换发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第二十三条记者站年度审核每年一次,详细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须将本地记者站年度审核情况
8、及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第二十四条记者站年度审核由记者站登记机关负责。记者站须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审核。年度审核的内容包括:(一)记者站登记工程;(二)报社提交的记者站工作评估报告;(三)记者站有无违法情况;(四)记者站记者采编从业资历条件;(五)其他有关材料。第二十五条登记机关在年度审核中发觉记者站存在违法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改正;对违法情节严峻的,其年度审核不予通过。记者站未通过年度审核的,由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并报审批机关备案。第二十六条记者站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依法撤销的,须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记者站登记证。记者站注销登记后,登记机关应于20个工作日内在当地主要
9、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报社对其记者站应履行治理职责,监视其记者站依法开展活动。对记者站的违法行为,须及时向记者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并依法对记者站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截了当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四章罚则第二十八条报社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设立记者站或者类似记者站的办事处、通联站、工作站等机构或者假冒、盗用记者站名义进展活动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取缔,给予3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报社记者站驻站记者超过本方法规定人数以及将记者站设在或者变相设在党政机关的,由记者站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2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条记者站从事发行、广告、创办经济实体以及其他运营活动的,由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顿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第三十一条记者站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所在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顿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由登记机关注销其登记。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称记者站登记表、记者站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第三十三条本方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2年3月2日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报社记者站治理暂行方法同时废止,本方法生效前公布的与本方法不一致的其他规定同时不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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