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工作人员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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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工作人员治理方法(试行) 豫卫疾控【2008】44号为提高预防接种效劳质量,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及工作人员的治理,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工作人员治理方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省辖市疾病预防操纵中心于10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根本情况电子档案报河南省疾病预防操纵中心免疫规划所,汇总后报省卫生厅疾控处。附件:1、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根本情况登记表 2、河南省预防接种人员根本情况登记表二八年九月二十日河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工作人员治理方法(试 行)第一条 为提高预防接种效劳质量,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以下
2、简称接种单位)和预防接种人员(以下简称接种人员)的治理,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河南省预防接种工作标准、河南省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免疫程序或使用原则,安排部署全省免疫规划工作施行,并对全省免疫规划工作进展监视和治理。省辖市级、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接种程序,组织施行本行政区域的预防接种工作,并进展监视和治理。第三条 各级疾病预防操纵机构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免疫规划的要求,在同级
3、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异常反响处置及其它业务治理等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作好记录。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同级教育、公安、计划生育等相关部门,及时掌握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适龄儿童数量,做好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第五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预防接种工作进展规划、规划,合理设置接种单位,明确责任区域,并对社会公布。第六条 接种单位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河南省预防接种工作标准(试行)的要求,承担责任区域内的预防接种工作,接受所在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操纵机构或乡级防保组织的业务治理和指导
4、。第七条 接种单位(含预防接种门诊、村级预防接种点、设有产科的各类医疗卫活力构、临时接种点等)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通过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和运输治理标准规定的冷藏设备、设备和冷链治理制度。(四)乡级以上预防接种门诊应具备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治理等办公条件,乡级以下也应积极开展儿童预防接种信息化治理工作。第八条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依照工作需要,在本行政区医疗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效劳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疾病预防操纵机构等单位设置预防接种门诊;乡(镇)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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