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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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环发200620号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治理方法(试行)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治理方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在环境治理中的作用,提高环境治理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客观、精确、及时掌握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动态变化情况,强化污染源监视治理力度,预防环境污染事故发生,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细则、建立工程环境保护治理条例、排污费征收使用治理条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治理方法等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立、验收、运转维护、质量操纵的监视治理。第三条
2、 本方法所称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由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和环境监控中心组成。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及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包括站房根底设备、监测监视及其辅助仪器设备。环境监控中心由省、市、县三级组成,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讯传输线路与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和污染源在线监控监视设备连接,将所获取的环境信息存贮、分析处理、发布的软件硬件平台。第四条 省环保局对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立、运转维护和质量治理施行统一监视治理,负责制定、发布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制定建立规划和系统的考核验收。市、县(市、区)环保局详细负责本辖区的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立、监视和日常治理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
3、建立质量治理体系和操作人员的岗位培训。第五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经检验合格并正常运转的,其监测数据作为环境质量评价、生态补偿和地点政府环境保护目的责任制考核等的依照,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经环保局检验合格并正常运转的,其监测数据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操纵、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视治理的依照,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第二章 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立和验收第六条 省环保局组织制定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立规划,建立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网络。市、县(市、区)环保局依照全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立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
4、统建立计划并组织施行。第七条 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建立,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负责建立,监控中心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建立。建立单位要通过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设备供给商和承建单位。设备供给商和承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并报省环保局备案。第八条 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立必须符合浙江省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系统建立有关技术要求。自动监测监控设备中的相关仪器应中选用经适用性检测合格的产品,适用性检测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或省环保局指定的环境监测仪器检测机构进展。数据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浙江省环境监测数据传输规约。第九条 地表水环境自动监测系统建立经费由省级和市或县级财政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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