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的完善论级别管辖权异议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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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级别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完善李浩【摘要】对级别管辖权的异议是管辖权异议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级别管辖权的异议分为不同的类型。我国司法实务对级别管辖权异议与对地域管辖权异议采纳不同的处理程序,不同意当事人对受诉法院就异议所作出的决定提起上诉。这种限制上诉的做法既缺乏法律依照,也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且与修订后的民诉法同意对管辖错误申请再审的规定不相协调。应当给予当事人因诉讼进展中确定级别管辖的事由发生变动而恳求将案件移送到上一级法院审理的权利,应当给予当事人对级别管辖异议裁定的上诉权。管辖制度是既与法院相关也与当事人相关的一项重要的程序制度,“管辖权是对审讯权的详细落实,管辖权的正确确定,是人民
2、法院公正审讯的前提。”管辖权异议是我国1991年全面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新增加的内容,增设这一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院依法正确行使管辖权。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立,也为当事人增加了一项程序性权利。立法机关意在通过与管辖有着直截了当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方式来促使法院依法行使管辖权。法院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也相应地分为对级别管辖权的异议和对地域管辖权的异议。本文拟对级别管辖权的异议作些讨论。一、级别管辖权异议的类型由于级别管辖确实定要比地域管辖确实定相对简单,与对地域管辖权的异议情形相比,提出级别管辖权异议的数量也相对较少,但尽管如此,级别管辖权的异
3、议仍然会呈现出不同的类型:(一)对下级法院异议型与对上级法院异议型按照当事人针对的法院,级别管辖异议能够分为以下两种:1.对下级法院的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当事人之因而会对下级法院的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是由于当事人认为下级法院受理了按照法定管辖应由上级法院受理的案件。下级法院审理上级法院管辖的诉讼是诉讼实务中时有发生的现象,下级法院受理按照法定管辖属于上级法院受理的诉讼分为合法与不合法两种情形。合法是指下级法院尽管受理了依法本来由上级法院管辖的诉讼,但却是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的管辖权。这详细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上级法院依法受理原告提起的诉讼后,认为该案件比拟简单,由下一级法院审理更便于当事人进展诉
4、讼,因而便按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第1款关于管辖权下放性转移的规定,把依法由本院管辖的案件交给下级法院审理。另一种是原告在起诉讼时诉讼标的的金额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范围,但在法院受理后又通过增加诉讼恳求等方式增加了恳求的数额,法院认为原告如此做并非是为了躲避级别管辖。违法是指下级法院违背级别管辖的规定,出于不正当目的,超越其职权范围受理上级法院管辖的诉讼。下级法院违法行使级别管辖权也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原告向不具有级别管辖权的下级法院提起诉讼,下级法院在审查时也明知该案件依法应当由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出于多收一些诉讼费或者地点保护的目的,不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4款的规定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上级
5、法院提起诉讼,而是向上一级法院请示,要求上级法院把管辖权下放给本人,上级法院则是在未对案件进展审查的情况下,将本来由本人管辖的案件下放给下级法院。另一种是原告为了躲避级别管辖,在起诉时成心只主张较少的金额,使诉讼标的金额符合下级法院的管辖标准,待法院受理后,再增加起诉的金额,而法院则对躲避管辖的行为听之任之,不把案件移送到上一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合法审理上级法院管辖的诉讼,当事人尽管也有可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提出异议的情形是比拟少的,实践中多见的是,被告对下级法院违法行使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尤其是在被告认为变更级别管辖与地点保护相关时。2.对上级法院的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在当事人认为上级法院受理了按
6、照法定管辖属于下级法院受理的诉讼时,当事人也可能对上级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上级法院受理下级法院管辖的诉讼,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上级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39条的规定通过管辖权转移的方式把下级法院管辖的诉讼提到上级法院审理,另一种是上级法院直截了当受理了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诉讼。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主要是针对第二种情形。在诉讼实务中,假如案件的性质和数额都是明确的,上级法院一般不会去受理依法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诉讼,当事人与法院也不会产生级别管辖权的争议。出现管辖权争议,主要是由于最高法院原先把民事案件分为传统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并对这两类案件确定不同的级别管辖的数额。当某一案件的诉讼标的的金额
7、按照民事案件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而按照经济纠纷案件属于下级法院管辖时,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就可能因对案件的性质认识不同而产生管辖权争议。最高法院采纳大民事概念后,不再区分民事案件与经济纠纷案件,因而在用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时,该金额标准统一适用于各种民事案件,因而原先的咨询题已根本不复存在。所以,由于在以诉讼标的金额确定级别管辖时,最高法院依照双方当事人是否同在受诉法院的辖区、案件是否涉外或涉港澳台,规定了不同的数额标准,6当事人仍然可能由于对是否在同一辖区、是否为涉外或涉港澳台案件的认识不同,同法院产生管辖权争议。但同民事案件与经济纠纷案件的区分标准相比拟,新的区分标精确定性更高,产生争议的可
8、能性会较小。(二)诉讼开场时提出型与诉讼进展中提出型按照提出级别管辖异议的时间,可分为诉讼开场时提出与诉讼进展中提出两种:1.诉讼开场时提出诉讼开场时提出,是指当事人在起诉与受理阶段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在辩论期间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因而诉讼实务中对级别管辖的异议通常都发生在这一阶段,在法院受理原告提起的诉讼后,被告在辩论期内对受诉法院的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2.诉讼进展中提出有的案件,原告起诉时是按照级别管辖的标准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是属于本院管辖的诉讼,因而就受理了原告提起的诉讼。由于如今法院是依法行使管辖权的,因而被告方不会提出异议。
9、但在法院受理后,原告又在审前预备阶段或案件审理阶段增加了诉讼恳求的数额,使得诉讼标的的金额超出了受诉法院级别管辖的权限,被告认为原告如此做是为了躲避级别管辖的规定,因而不同意由原审法院接着审理该案件,对原审法院的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二、级别管辖权异议的程序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管辖异议权,保证法院依法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同时也为了保证诉讼不至于由于管辖异议的提出而被拖延,民事诉讼法对管辖权异议的程序作了精心的设计:法院受理诉讼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辩论状期间提出,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及时进展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把案件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0、(第38条)。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还有权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第140条第2款)。考虑到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对明确列举的10种裁定,只同意对其中的3种裁定提起上诉,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便是其中之一,应当认为立法机关对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性救济依然给予了充分的注重的。尽管法律增设了管辖权异议制度,但是,在这一制度开场运转之初,由于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的异议,根本上都是针对法院的地域管辖权的,因而连当事人是否有权对法院的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都是不清晰的,8因而提出和处理级别管辖异议的程序咨询题自然也就未能引起关注。由于法律并未把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限定在地域管辖,再加上诉讼中有当事人开场对法院的级别管
11、辖提出异议,因而如何处理级别管辖权异议自然就浮出了水面,成为法院审讯实务中必须面对和处理的咨询题。在1995年和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下级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如何处理作出了两次答复。1995年,针对山东高院的请示作出了关于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异议应如何处理咨询题的函(法函1995 95号),9其内容是: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各高级人民法院依照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金额分级确定管辖法院的规定,虽不是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但一经我院批准,即应当认真执行。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权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告知当事人,但不作裁
12、定。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当事人向其上级法院反映情况并就此提出异议的,上级法院应当调查理解,认真研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如情况属实确有必要移送的,应当通知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下级法院的判决,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同时还应以违背审讯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199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针对江西高院的请示作出了当事人就案件级别管辖权向上级法院提出异议上级法院发函通知移送,而下级法院拒不移送,也不作出实体判决应如何处理咨询题的复函(法函1996 150号),该复函的内容为: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你院关于江西省第一审经济
13、纠纷案件级别管辖规定已经我院批准,你省各级人民法院都应当认真执行。上级人民法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违背级别管辖的规定,应通知有关法院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该法院必须移送。假如受诉法院拒不移送,即便尚未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也可参照本院法函199595号函的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第1款第11项的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同时应对有关人员给予严肃批判;情节严峻的,应以违背审讯纪律对有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这两份公函明确和强调了以下咨询题:其一,级别管辖的标精确定后,各级法院都应当严格恪守和执行,应当按照级别管辖的权限受理诉讼;其二,当事人有权对级别管辖提
14、出异议,对提出的提异议,受诉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第三,受诉法院审查后,依照情况作出是否移送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但不作裁定;第四,对受诉法院所作决定不服,当事人能够向上级法院反映意见,上级法院应当认真调查,对级别管辖确有错误的,以裁定方式告知下级法院进展移送;第五,下级法院拒不移送并作出实体判决的,上级法院应当撤销判决并指令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这两份公函尽管充分确信了当事人的异议权,但在处理异议的程序上却与地域管辖存在着相当大的区别,即关于地域管辖权的异议,法院审查后须以裁定的方式作出回应,而关于级别管辖权的异议,法院尽管也要把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但却不作裁定,而以通知的方式告
15、知当事人。相应的,由于法院不作裁定,当事人对受诉法院作出的决定不服,也无权提起上诉,只能通过向上一级法院反映情况的方式寻求进一步的救济。假如说上述当事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级别管辖异议的决定无上诉权的结论是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函中推论出来的话,最高人民法院对何荣兰诉海科公司等清偿债务纠纷一案的二审讯决则是极为明晰地说明了这一咨询题。该案件的原告何荣兰受让中国长城资产治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依法享有水泥制品厂债权本金1260万元及相应利息后,向山东高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水泥制品厂和海科公司偿付本金和利息3000余万元。由于按照山东高院的规定,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额需到达5000万元以上,高级法院才有管辖权,
16、民事案件的诉讼标的的金额只需到达3000万元以上,高级法院就有管辖权,而海科公司则认为本案是经济纠纷案件,数额尚未到达由高级法院管辖的标准,因而在一审中就对山东高院的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恳求一审法院把案件移送到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异议被山东高院驳回,海科公司针对山东高院的一审讯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把管辖错误也作为上诉的理由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讯决书中驳回了海科公司的上诉恳求,驳回的详细理由是:“海科公司在上诉主张中就本案级别管辖咨询题提出异议,因级别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一审案件审理方面的分工,当事人就级别管辖提出管辖异议的,受诉法院应认真审查,确无管辖权的,应将案件移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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