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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密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融资治理制度北京新华信治理参谋2003年11月目 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组织和职责1第三章融资决策治理2第四章融资过程治理4第五章融资结果评价和融资责任4第六章附则5融资治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标准集团公司和权属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治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本钱,有效防备财务风险,维护集团整体利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指融资完毕后增加了企业权益资本的融资,如追加资本金、增资扩股、发行股票;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完毕后增加了企业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发行企
2、业债券、融资租赁等。第三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集团中长期战略开展规划。第四条 本制度中除特别注明之外,“集团公司”是指万华合成革集团,“集团”是指万华集团,“权属公司”是指万华合成革集团拥有实际操纵权的对外投资企业。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权属公司。第二章 组织和职责第六条 资产治理部是集团公司施行融资治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1) 完善集团公司融资治理制度;(2) 集团公司融资活动的筹划、论证与监管;(3) 审核权属公司重要融资活动,并提出专业意见;(4) 集团对外担保的审查论证;(5) 对集团公司及权属公司的融资活动进展动态跟踪治理。第七条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融资活动进展定期
3、和不定期的审计。第八条 权属公司运营层负责权属公司董事会受权范围以内工程的审批。第九条 权属公司董事会负责权属公司股东大会受权范围以内工程的审批。第十条 集团公司总裁办公会负责集团公司融资工程受权范围内的审批和权属公司融资工程受权范围内的审核。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董事局负责集团公司融资工程的审批和权属公司融资工程的审核。第三章 融资决策治理第十二条 集团融资治理实行审核制、审批制和备案制相结合的方式。第十三条 实行审核制的融资活动包括:(1) 权属公司权益性融资;(2) 权属公司年度融资计划以外的债务性融资;(3) 权属公司债务性融资金额在 万元以上;(4) 权属公司之间的互保活动;(5) 权属
4、公司对外担保;(6) 需审核的权属公司投资工程的融资方案。第十四条 实行审批制的融资活动是指集团公司的融资活动和集团公司为权属公司提供的担保活动。第十五条 上述范围以外的权属公司融资活动实行备案制。第十六条 融资活动审核和审批原则:(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集团的长期开展规划;(2) 经济效益良好;(3) 法律手续完善;(4) 上报材料齐全、真实、可靠;(5) 与公司融资才能相习惯。第十七条 关于实行审核制的权属公司融资活动,依照权属公司融资工程审核流程,按照方案提出、审查论证、审议决策、审批施行四个步骤进展治理。第十八条 方案提出。权属公司的融资方案应包括以下材料,由权属公司交行政治理部,
5、行政治理部交外派董事和资产治理部:(1) 融资款项的用处及用款工程背景情况;(2) 用款与还款计划; (3) 融资数量与债权人;(4) 担保方式与内容;(5) 用款工程经济性与还款才能分析;(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第十九条 审查论证。集团公司资产治理部在收到全部材料后,应组织有关部门审查根本情况,比拟选择不同的融资方案,对方案的疑点、隐患提出质询,评价方案执行人的资历及才能,提出建议,并出示专业意见报分管副总裁。第二十条 审议决策。分管副总裁出示意见后报总裁,经总裁办公会审议,总裁出示意见。融资金额在 万元以下(不含 万元)的工程,总裁办公会直截了当构成决议。融资金额在 万元以上(含 万元
6、)的工程,报集团董事局审议决策构成决议。第二十一条 审批施行按以下权限进展:(1) 总裁办公会构成的 万元以下工程的决议和集团董事局审议构成的 万元以下(不含 万元)工程的决议,经资产治理部传到达外派董事,由外派董事在权属公司董事会上表决,审批通过后由权属公司详细施行。(2) 董事局构成的 万元以上(含 万元)工程的决议由董事局主席在权属公司股东大会上表决,审批通过后由权属公司详细施行。第二十二条 权属公司的对外担保,集团公司审核时出具否决意见。第二十三条 需审核的权属公司投资工程的融资方案按投资治理制度相关规定,集团公司审核投资工程时一并审核融资方案。第二十四条 关于实行审批制的集团公司融资
7、活动和集团公司为权属公司提供的担保,依照集团公司融资活动审批流程,按照方案论证、审议决策、审批施行三个步骤进展治理。第二十五条 方案论证。资产治理部融资治理人员通过方案论证后提出融资方案,报分管副总裁。第二十六条 审议决策。分管副总裁出示意见后报总裁,经总裁办公会审议,总裁出示意见。投资金额在 万元以下(不含 万元)的工程,直截了当构成决议。投资金额在 万元以上(含 万元)的工程,报董事局审议决策构成决议。第二十七条 审批施行。通过的融资方案由资产治理部详细施行,否决的融资方案由资产治理部将材料备案治理。第二十八条 关于实行审批制的集团公司为权属公司提供担保活动,参照烟台万华合成革集团对外担保
8、暂行规定确定详细事宜。第二十九条 关于实行备案制的权属公司融资活动,由权属公司在施行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集团公司资产治理部提交备案材料存档,包括融资方案、合同、章程等。第四章 融资过程治理第三十条 集团内的融资治理实行融资、资金运用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融资单位对融资活动指定融资活动执行人,做到责、权、利相对等,确保融资方案按计划施行。第三十一条 融资活动执行人应定期将资金运用情况向主管领导做出书面汇报。第三十二条 权属公司的融资情况和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应按月送达集团公司资产治理部备案。第三十三条 集团公司资产治理部对权属公司的融资活动进展跟踪检查,协助处理各种实际咨询题,协调各方面的关系。第三十四
9、条 集团公司审计监察部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和权属公司进展专项检查和审计,对违背本制度进展融资的行为和融资治理混乱的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报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第五章 融资结果评价和融资责任第三十五条 资产治理部对权属公司融资结果进展评价。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应按照集团公司的审核决议,对融资决策表态,不得个人自行表态。第三十七条 集团公司外派董事对融资资金运用情况存在咨询题成心隐瞒不报的,一经发觉,集团公司将追查该董事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查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 对融资方案因决策失误或审查、把关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也应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九条 对融资资金因治理不善或用人不当致使资产流失、严峻亏损或造成其它严峻后果的,要追查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四十条 对融资活动的主管领导、负责人或其它工作人员违背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作弊造成严峻损失的要追查相关人员的行政及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资产治理部起草和修订,解释权归资产治理部。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如有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发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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