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政采市场开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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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贸易自由化进程中的政采市场开放作者:张小瑜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发布日期:2010-05-12 查看次数:96次 在许多国家,政府和政府操纵机构已成为从大宗物资到高科技产品的最大的商品采购者。目前,每年在国际贸易中以政府采购方式所使用的公共资金已超过国际贸易总额的10%。政府采购市场的扩大,使得保护国内产品和供给商、排挤外国竞争者的贸易保护主义压力增大。在贸易自由化推进过程中,“开放”不再局限于一般物资贸易,而是延伸到各类市场及其方方面面。因而,政府采购作为一种重要的贸易方式,必定被纳入多边和双边贸易会谈中,成为一项越来越重要的议题。欧盟采购指令最早通过制度标准促成国家间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当推
2、欧盟。当1968年欧共体完全取消成员间的关税及数量限制、统一对外贸易政策、实现区内贸易自由化后,政府采购市场的贸易壁垒妨碍凸显。1971年开场,当时的欧共体相继通过了两个有关政府采购在共同体内实行公开招标的法律,即公共工程采购指令(EEC70/305)和公共部门物资采购指令(EEC77/62)。其目的是通过制度标准统一采购制度和程序,为各成员国的供给商或承包商提供公开平等竞争时机,实现政府采购市场在共同体内部的自由化。欧盟成立后,欧盟理事会又陆续制定和修订了有关的政府采购指令,进一步标准和简化采购程序,推进电子采购等现代化手段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使政府采购便利化,以促进成员国之间政府采购市场的
3、开放。2002年,欧盟的政府采购(包括政府及公共部门的物资、效劳和公共工程的采购)合同总价值达15000亿欧元,占其GDP总额的16%,在有些成员国,这一比例高达20%,最低的也有11%。在政府采购规模扩大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欧盟认为,政府采购市场仍有竞争的潜力和开放的必要性。2007年12月,欧盟又对指令(2004/17/EC和2004/18/EC)进展了修订,降低了合同授予的最低限额标准,幅度约为2.4%2.9%,这一修订进一步扩大了指令所涵盖的范围。欧盟的政府采购法令体系包括4个实体性指令和2个关于权利救济咨询题的程序性指令。这些指令有明确的立法目的、确定的适用范围、严格的最低限额标准
4、和严明的救济程序。欧盟的采购指令具有相对完好性和可操作性,成为日后包括关贸总协议(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在拟订有关政府采购协议时的主要借鉴对象。WTO政府采购协议在多边贸易体制中,政府采购最初于东京回合被纳入关贸总协议会谈议题,1979年4月12日达成协议,1981年1月1日生效。该协议于乌拉圭回合期间进展了修正,构成现行的共24条、4个附录的WTO政府采购协议(以下简称“GPA”),1994年4月15日于马拉喀什签署,1996年1月1日生效。2006年12月,WTO政府采购委员会暂行通过了对GPA的第一次修订。迄今,GPA共有41个缔约方,7个国家或地区正在会谈参加,另有19个政
5、府观察员和4个政府间组织观察员。协议的缔约方多为兴旺经济体。东京回合下的协议涉及每年价值约300亿美元的采购,此后GPA通过将适用范围由物资扩大至效劳,涵盖范围由中央政府采购实体扩大到次中央级实体和公用事业、国有企业等,开放的采购价值已扩大了10倍以上。GPA是WTO一揽子协议之外的一个诸边协议,除了原则性规定外,在采购方式、采购程序、合同授予、救济、信息提交等方面都有详尽的规定。GPA包含的4个附录与GPA共同构成一个整体。附录内容包括采购实体和采购工程清单、用于登载招标采购信息的指定刊物清单以及用于登载采购法规和程序的出版物清单。其中尤以附录1的5个附件最为重要,各缔约方正是通过附录1的中
6、央政府、地点政府及其他采购实体清单,物资、效劳和工程清单,例外清单等,对政府采购的开放领域和程度做出承诺。附录一般以活页方式构成,以便在必要的时候进展必要的修正。自愿申请参加的WTO成员提交清单,与GPA成员进展会谈,最终成为签字缔约方并受其约束,未参加该协议的其他WTO成员则无需承担义务。由于GPA没有包括在多边贸易体制之内,成员范围有限,因而各国在政府采购实践中,往往存在种种歧视外国供给商和外国物资与效劳进入本国市场的做法,政府采购市场具有本质上的歧视性和封闭性,在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多边体制中构成了一个贸易开放的“盲区”。近年自由贸易协议(FTA)会谈如火如荼,一些多边体制下条件不成熟的议题
7、越来越多地被纳入其中。美欧等兴旺成员通过FTA输出其价值标准与国际规则,开展中成员则通过FTA在一些新领域尝试部分的开放。这其中就包括政府采购。自由贸易协议中的政府采购区域贸易协议快速开展按照WTO的分类,FTA是区域贸易协议(RTA)的一种。2003年9月坎昆会议无果而终后,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WTO主要成员纷纷转向,主动谋求与重要贸易伙伴展开区域贸易会谈。2006年7月,多哈回合贸易会谈无限期中止,又进一步加强了各经济体彼此之间开展区域贸易会谈的主观意愿,加快了各种双边或区域性的自由贸易安排的会谈进程。据GATT/WTO统计,19481994年,GATT共收到124个有关RTA的通报,而自
8、1995年WTO成立以来,已有240多个RTA通报。据WTO可能,假如考虑到已谈成但将来得及向WTO通报的、已签但尚未生效的、目前正在会谈的、以及已经或正在进展前期调研预备工作的,2010年,RTA的总数将到达400个左右。目前,几乎所有WTO成员都参加了1个以上的区域贸易协议。区域贸易协议的快速开展,意味着各经济体试图通过与有重要贸易利害关系的伙伴互相开放市场,在多边受阻的情况下推进部分的贸易自由化,先期获取自由化带来的贸易利益。其内容在反映多边贸易框架原则和会谈主题的同时,更加亲密关注双方或区内的关切议题。区域贸易协议与多边框架所表达的贸易原则根本一致,但具有更大选择性和灵敏性,能够更加灵
9、敏地开放市场并推进自由化开展,能够使国家和地区集团得以协商尚不具备多边会谈条件的事项,并构成相应的规则和承诺。从这个角度说,区域贸易协议是多边贸易自由化的先导和尝试。实际上,从全球已达成的区域贸易协议来看,其涵盖范围日益参加新内容,从最初单一地取消关税,开展到投资、环境、劳工、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竞争政策等新领域。区域贸易协议中政采日益凸显据WTO统计,截至2007年9月24日,向GATT/WTO通报的生效中的区域贸易协议(RTA)共194个,其中自贸协议(FTA)112个。在这些FTA中,65个含政府采购条款。其中31个仅有原则性规定,另外34个则对政府采购原则和程序都有详细规定。在这34个
10、有本质性内容的协议中,11个在目的、总则中充分表达了与多边贸易框架的一致性,并直截了当援引多边贸易体制下的诸边协议,规定缔约方应按照GATT东京回合或乌拉圭回合的政府采购协议,或按照GPA制定或标准其国内政府采购制度。另外23个不管是原则、内容依然一般规定,也都与GPA有非常大的类似性,其体例根本沿袭GPA,如以附件作为缔约方承诺的适用范围,对采购主体、采购客体以确信列表或否认列表的方式列出清单,所有协议仅对一定价值以上的采购适用等。从时间上看,多边贸易体制引入政府采购市场开放的内容对FTA中纳入这一议题起到了明显的推进作用。GPA生效后,越来越多的FTA中纳入了有关政府采购的内容。现在,政府
11、采购已成为区域自由贸易协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部分区域贸易协议概况第一个包含了政府采购内容的FTA是1983年1月1日生效的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更严密经济关系贸易协议(CER)。该协议第11条(政府采购)指出,“对本国供给商给予优于其他成员供给商的优惠与本协议不符。各成员应积极地、并在互惠根底上取消此类优惠。” 该协议规定,凡涉及政府部门、受政府操纵的部门或受政府采购政策管制的部门的采购,各方应给予另一方投标者以相应的关税优惠。1985年4月22日签订、同年8月19日生效的美国-以色列关于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协议是第二个纳入政府采购内容的FTA。该协议第15条规定,对5万美元以上的政府机构采购应放弃购置
12、国货的限制,同时“缔约双方同意在依照本协议所成立的结合委员会体制下尽早考虑在政府采购和补偿要求方面进一步实行贸易自由化的措施。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双方同意,一旦政府采购协议的实体涵盖范围扩大,应优先考虑将本协议扩大到适用于那些采购。”也确实是把双边协议与多边贸易体制绑定,使之至少不落后于多边体制的自由化进程。1992年12月17日签订、1994年1月1日生效的北美自由贸易协议NAFTA则是第一个对政府采购有详尽的本质性规定的FTA。由于三个缔约方美国、加拿大、墨西哥的市场自由化程度都较高,在经济制度上有许多类似之处,因而有关政府采购的内容最为详尽,在许多细节上对政府采购制度做了严格的标准,同时沿
13、袭GATT政府采购协议的“列举适用”方式,通过附录反映缔约方的不同承诺。不同国家情况有区别从国别看,含有政府采购内容的FTA的缔约方,既有GPA的缔约方或正在会谈参加的国家或政府观察员,也包括非GPA缔约方,甚至有些不是WTO成员的国家或地区,如黎巴嫩、巴勒斯坦自治区、波黑等。相比之下,美国在签订FTA时,对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程度要求最高,不仅在其对外签订的所有FTA中均包含政府采购内容,而且内容详尽。除与巴尔干部分国家外,欧盟根本也都将政府采购内包容入FTA核心条款中,但有绝大多数都是原则性规定,仅与智利和墨西哥的FTA中有关于政府采购程序等方面的本质性规定。中南美国家、中东国家及新加坡、澳
14、大利亚、日本、韩国的自由化程度和政府采购市场的标准程度相对较高,因而通常也将政府采购内包容入FTA,有关的方式和内容也与GPA相当接近。而独联体国家、非洲国家、东盟各国在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方面相对保守。协议覆盖范围有差异从协议涵盖范围看,含有政府采购方面本质内容的FTA所规定的最低限额比拟灵敏,有些参照了GPA的最低限额标准,有些则低于这一标准,即涵盖范围更广。GPA规定,中央政府采购实体物资或效劳的最低限额为13万特别提款权,工程为500万特别提款权。(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2008年1月的汇率折算,分别约合20.5万、23.7万、790万美元。)地点政府采购实体的最低限额标准则通过各缔约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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