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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省公路建立市场信誉信息治理施行细则(试行) 厅法规处 时间:2011-1-24 1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建立市场信誉信息治理,标准公路建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营建老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建立市场信誉信息治理方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施行细则。第二条 本施行细则适用于全省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建立市场信誉信息的征集、更新、发布及治理等活动。参与我省公路建立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安、机电、房建、绿化等工程的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纳入建立市场信誉信息治理。农村公路建立市场信誉信息治理可参照本施行细则制订相关施行方法。第三条 公路建
2、立市场信誉信息是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立治理有关部门或单位、公路行业社团组织、司法机关和审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及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产生、记录、归集的可以反映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根本情况、市场表现等信誉情况的各类信息。第四条 信誉信息治理应遵照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誉信息的真实性、完好性、及时性和精确性。 第二章 治理职责 第五条 全省公路建立市场信誉信息治理实行统一治理、分级负责。第六条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建立市场信誉信息治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完善全省公路建立市场信誉信息治理施行细则和相关治理制度并组织施行;(二)建立完善全省公路建立市场信
3、誉信息治理系统;(三)发布以下信息:1.全省公路建立市场从业单位根本情况(交通运输部负责发布和外省从业单位已在其注册地省级公路建立市场治理系统录入的除外);2.全省公路建立市场从业单位奖惩记录和信誉评价结果;3.全省公路建立工程信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级高速公路及干线公路建立工程);4.其他与我省公路建立市场有关的信息。(四)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从业单位奖惩信息、信誉评价结果、国家审批或核准的重点公路建立工程信息,以及其他与公路建立市场有关的信誉信息;(五)对全省公路建立市场信誉信息进展监视治理。第七条 省交通厅根本建立工程质量监视站(以下简称厅质监站)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公路建立市场信誉
4、信息治理详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省级信誉信息系统的建立、治理和维护;(二)负责全省已交工和在建高速公路工程信息、从业单位主要业绩动态审核;(三)负责省内注册从业单位根本信息动态审核;(四)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从业单位奖惩记录信息的搜集、审核和汇总;负责全省高速公路从业单位省级信誉初步评价;(五)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信誉信息核查和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第八条 省公路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负责全省干线公路建立市场信誉信息治理有关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全省已交工和在建干线公路工程信息、从业单位主要业绩动态审核;(二)负责全省干线公路从业单位奖惩记录信息的搜集、审核和汇总;负责全省干线公路
5、从业单位省级信誉初步评价;(三)协助省交通运输厅做好信誉信息核查和投诉举报的调查处理工作。第九条 设区市交通运输局在公路建立市场信誉信息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所属高速公路建立工程信息、奖惩记录和信誉评价信息、所属工程法人信誉信息的搜集、审核,并报厅质监站;(二)负责所属干线公路工程信息、奖惩记录和信誉评价信息搜集、审核,并报省公路局;第十条 工程法人及其现场治理机构在公路建立市场信誉信息治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工程法人负责所辖建立工程信息、奖惩记录填报;以及所辖现场治理机构对从业单位信誉评价信息的搜集、审核和报送工作;现场治理机构结合日常工程治理负责从业单位履约行为信誉评价,并将信
6、誉评价信息报送工程法人。 第三章 信誉信息内容 第十一条 公路建立市场信誉信息包括建立工程信息、从业单位根本信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信誉评价信息。第十二条 建立工程信息包括工程名称、建立规模及总投资、开工时间、竣(交)工时间,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合同段工程详细信息(合同段桩号、里程、主要工程内容、合同额、工程经理、工程总工、合同段交工时间等)。第十三条 从业单位根本信息是区分从业单位身份、反映从业单位情况的信息,主要有:(一)从业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登记根本情况及组织机构代码;(二)根本财务指标、在金融机构开立根本帐户情况;(三)资质、资历情况;(四)主要经济、治理
7、和工程技术从业人员的职称及执业资历根本情况;(五)自有设备根本情况;(六)近5年主要业绩及全部在建的工程情况等。第十四条 从业单位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主要有:(一)榜样履约、诚信运营,遭到交通运输部、部质监总站,省市级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市质监站表彰和奖励的信息;(二)被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评价为最高信誉等级(AA级)的记录。第十五条 从业单位不良行为信息主要有:(一)从业单位在从事公路建立活动以及信誉信息填报过程中违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遭到交通运输部、部质监总站,省市级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市质监站行政
8、处分及通报批判的信息;(二)本省司法机关、审计部门认定的违法违规信息;(三)被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评价为最低信誉等级(D级)的记录。第十六条 信誉评价信息是指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公路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企业信誉信息评价施行细则,对公路建立从业单位从业行为情况的评价结果。第十七条 公路从业单位信誉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分别为:AA级信誉好;A级信誉较好;B级信誉一般; C级信誉较差;D级信誉差。 第四章信誉信息征集与更新 第十八条 全省公路建立市场信誉信息按以下方式征集、录入:(一)高速公路工程信息由有关市交通运输局或工程法人审核后报厅质监站审核、录入;干线公路工程信
9、息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省公路局审核、录入;(二)企业根本信息由从业单位按规定自行登录填报,对真实性负责;(三)高速公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工程法人提供,厅质监站录入;干线公路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市质监站提供,省公路局录入;由从业单位自主提供的,需附相关表彰奖励确认文件;(四)高速公路不良行为信息由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工程法人提供,厅质监站录入;干线公路不良行为信息由省交通运输厅、省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市质监站提供,省公路局录入;(五)高速公路信誉评价信息由现场治
10、理机构提供,经有关市交通运输局或工程法人审核后报厅质监站审核、录入;干线公路信誉评价信息由现场治理机构提供,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后报省公路局审核、录入。全省公路信誉综合评价经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由厅质监站公布。第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处室应按照工作职责加强与其他政府监视部门、司法机关、审计单位、金融机构的联络,逐步建立信誉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渠道。第二十条 厅质监站对高速、干线公路从业单位其他根本信息(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五项内容),以及高速公路从业单位主要业绩和在建工程信息真实性进展动态审核;省公路局对干线公路从业单位主要业绩和在建工程信息真实性进展动态审核。第二十一条 从业单位根本信
11、息在公路建立市场信誉信息治理系统中处于锁定状态,发生变化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厅质监站提出申请后予以更新。公路建立市场其他信誉信息按照随时报送、随时复核、随时更新的原则,实现动态更新。第二十二条 省公路局、市交通运输局、厅质监站、高速公路工程法人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公路建立市场信誉信息治理工作制度,指定认真负责、业务过硬、具有相应治理经历的人员专职负责信誉信息治理工作,保证信誉信息及时更新。 第五章 信誉信息发布与治理 第二十三条 信誉信息通过陕西省公路建立市场信誉信息治理系统及时发布。信誉信息治理系统同时与全国公路建立市场信誉信息治理系统对接,做到互联互通。第二十四条 信誉信息发布应保守从业
12、单位商业机密和从业人员个人隐私,不得进犯其合法权益。从业单位根本帐户等商业信息仅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治理用,不对外公布。第二十五条 信誉信息发布期限按照以下规定设定:(一)从业单位根本信息公布期限为长期;(二)表彰奖励类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公布期限为2年,信誉评价信息公布期限为1年,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转为系统档案信息。行政处分期未满的不良行为信息将延长至行政处分期满。上述期限均自认定相应行为或作出相应决定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 公路建立市场信誉信息接受社会监视,任何单位和个人发觉从业单位根本信息虚伪的,均可向省交通运输厅举报。第二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厅或厅质监站查实从业单位填报信息
13、虚伪的,即列入不良行为信息,并按相关评价规则扣减其信誉评价得分。第二十八条 从业单位认为公布的信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向厅质监站提出变更申请,厅质监站应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九条 公路建立市场信誉信息治理系统发布的从业单位根本信息是其进入公路建立市场的根底材料,全国公路建立市场信誉信息治理系统数据逐步充实完善后,企业参与公路工程资历审查和投标时,可不再提交有关业绩、主要人员资历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可查阅相关公路建立市场信誉信息治理系统中的相关信息。未记录在全国公路建立市场信誉信息治理系统中从业单位、业绩和主要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公路建立工程投标时可不予认定。上述详细
14、要求由招标人在资历预审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第三十条 为充分利用公路建立市场信誉信息治理系统,建立鼓励机制,对信誉好的从业单位在参与投标数量、资历审查、履约担保金额、质量保证金额等方面给予优惠和奖励,对信誉等级低和不良行为较多的从业单位要重点监管,依照不同情节提出限制条件。第三十一条 信誉评价结果的应用可通过以下方式进展,详细由招标人依照实际情况采纳,并在资历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一)信誉等级AA级的从业单位:资历预审阶段可免于资历预审直截了当通过,标段较多时同意通过两个及以上标段资历预审;投标阶段可降低投标担保金额或采纳银行保函代替,投标时可享受信誉加分奖励;连续两年信誉等级AA级的从
15、业单位可视情况同意同时中两个及以上标段;(二)信誉等级A级的从业单位:资历预审和投标阶段可视情况享受信誉加分奖励(但分值应低于AA级);(三)信誉等级B级的从业单位:不享受信誉加分奖励或信誉扣分限制;(四)信誉等级C级的从业单位:资历预审阶段可给予信誉扣分限制;投标阶段可增加投标担保金额,投标时可给予信誉扣分限制;连续两年信誉等级C级的从业单位按信誉等级D级从业单位对待;(五)信誉等级D级的从业单位:禁止进入我省公路建立市场;信誉加分或扣分方法、分值取值范围在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每期信誉评价结果时予以告知。详细信誉加分或扣分方法、分值在资历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厅在动态治理中,发觉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的人员、业绩等指标低于相关资质、资历标准要求的,应对该单位提出整改预警,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采取限制投标的措施,直至上报交通运输部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公路建立市场中实行执业资历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信誉信息治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第三十三条 本施行细则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 本施行细则自2010年12月13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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