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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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江西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施行的假设干配套政策的通知(赣府发200616号)精神,保证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标准和加强省创新基金工程治理,提高省创新基金使用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47号)和财政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522号)以及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 省创新基金设立的主旨是鼓舞创新,支持创业;目的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2、,推进产学研结合,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才能和市场竞争力,为支撑和引领经济社会可持续开展效劳。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是省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是省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创新基金治理中心”)负责省创新基金的详细治理工作。第四条 省创新基金来源于省级财政预算拨款。省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由省财政厅依照省级财政预算情况和省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确定。第五条 省创新基金赞助的工程包括国家创新基金立项的工程和省级创新基金工程。省创新基金的使用和治理恪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照老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科学治理
3、的原则。第二章申请条件与支持范围第六条 申请省创新基金的工程需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2、技术创新性强、技术含量较高;3、产品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较好的市场前景;4、无知识产权纠纷。第七条 申请工程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江西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历;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消费和效劳业务;3、企业治理层有较高运营治理水平,有较强的市场开辟才能;4、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直截了当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5、有良好的运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每年用于高新技术产
4、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销售额的5%;6、有健全的财务治理机构,有严格的财务治理制度和合格的财务人员;7、有较好的运营诚信和金融诚信。第八条 省创新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申报国家创新基金工程和科技投融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等。详细开支范围包括无偿赞助、贷款贴息、信贷担保补贴、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工程治理费、其他费用等。省创新基金工程赞助额度一般操纵在20100万元。省创新基金坚持创新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无环境污染三项一票否决的原则,鼓舞并优先支持国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在我省的产业化和产学研结合的结合创新;优先支持创业风险投资机构承贷或信贷担保机构承保的工程;优先支持具有高技术、高附加值、节能
5、降耗减排、能大量吸纳就业以及出口创汇的工程。(一)无偿赞助1、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的必要补助;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万元;工程新增投资一般在1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根本确定,投资构造合理,工程施行周期不超过2年;3、企业对工程的自有资金投入需到达申请省创新基金赞助数额以上。(二)贷款贴息或担保补贴1、主要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性强的新技术、新产品的初次规模化消费,且已得到金融机构贷款或有贷款意向的工程;2、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工程新增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资金来源根本确定,投资构造合理,工程施行周期不超过3年。(三)创
6、业投资引导基金以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等方式引导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详细施行细则另行制定)。(四)治理费是指用于省创新基金治理中心从事创新基金工程的评审、评估和日常治理工作的经费。省创新基金治理中心年度治理费预算经省财政厅审批后,列入省创新基金预算。年度治理费决算经审计后报送省财政厅。(五)其他费用是指经省财政厅批准开支的与创新基金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九条 申请工程的企业应依照工程所处的阶段,选择一种相应的支持方式。在同一年度内,一个企业只能申请一个工程和一种支持方式。第三章工程申请与推荐第十条 省创新基金年度重点支持领域原则上参照科学技术部发布的年度科技
7、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假设干重点工程指南执行。第十一条 对申请国家创新基金的工程,实行两级推荐。1、申请工程需首先通过设区市科技局、行业主管部门和南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推荐单位”)的审查和推荐。推荐单位应对申请企业和工程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展严格审核并做出评价,在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共同行文,分别向省科学技术厅和省财政厅推荐。 2、省科学技术厅对推荐单位推荐的工程,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审查论证,提出推荐意见,并结合向科技部创新基金治理中心推荐。第十二条 对申请省创新基金的工程,由推荐单位在每年7月31日前推荐申报。申请工程需首先通过推荐单位的审查和推荐,推荐单位
8、应对申请企业和工程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展严格审核并做出评价,在征求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后共同行文,分别向省科学技术厅和省财政厅推荐。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应严肃、认真、公正、客观地推荐国家和省创新基金工程,如发觉有严重失误或虚伪行为的,省科学技术厅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其推荐的工程。第四章工程审查与立项第十四条 立项审查方式包括专家评审、专家征询、科技评估等。由省科学技术厅依照工程特点选择相应的立项审查方式。第十五条 承担创新基金工程立项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须经省科学技术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认可。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单位法人资历,并在有关治理部门注册、登记;2、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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