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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佛儿教育集团应收及暂付款治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集团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集团资金的合理流淌和平安,依照中小学财务治理方法、美佛儿教育集团财务治理方法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集团下属学校、集团总部部门及个人应收及暂付款的治理。第三条 应收及暂付款的内容主要是:集团应收取或结算的各种应收、暂付款项。应收款项是集团应该收取而由于各种缘故尚未收取的款项。主要包括学费、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应收款;暂付款项是集团临时垫付给集团内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如临时垫付给教职员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借款、临时垫付的购置仪器设备借款、房屋维修借款、基建借款及各种周转
2、金、备用金等款项。主要包括各类预付款、备用金、预支差旅费等。应收及暂付款是集团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第四条 集团各单位及个人要按照集团的规定,按时办理财务结算手续,不得无故长期拖欠或占用集团资金。第五条 集团各级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的治理,及时催收、催交、催报,并定期对应收及暂付款进展清理,按照规定的程序核销坏账,防止集团资金的损失和会计信息失真。第二章 应收款项的治理第六条 对集团学费、住宿费等应收款项,财务部按规定实行明细账治理,并明确内部治理岗位和职责,指定专人负责。第七条 各应收款项的归口治理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建立健全各类应收款项的备查账,并要协助财务部门做好催收催
3、交工作,同时,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各类应收款项的治理,堵塞各种破绽,维护集团利益。第八条 集团财务部门要对各类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实行全过程跟踪治理。对收到的学费、住宿费要在备查账中一一记载,对学生的各项欠费要进展记载,并注明缘故。第九条 财务部门要认真做好对学费、住宿费的清理,清理工作包括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每学期至少要全面清理一次。第十条 财务部门在对各类应收款进展清理后,应及时下发催缴通知,以免单位和个人长期拖欠或占用集团资金。第十一条 其他应收款项的治理参照以上相关规定加强治理。 第三章 暂付款项的治理第十二条 暂付款的治理要严格执行一事一借、前清后借的原则。每一事项都应单独办理
4、借款手续,前款未清,原则上不得再次借款。财会人员在办理暂付款会计业务时,要详细记载会计事项的内容,包括借款事由、借款人等。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要加强对暂付款的清理工作,严格操纵暂付款的总额和占用时间。清理工作包括专项清理、日常清理、定期清理。1. 专项清理是指对差旅费借款、购置仪器设备借款等不同用处的借款以及不同年限的借款开展的清理工作。专项清理依照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展,其中,每年的10月至12月份必须对尚未核销的、往常年度的暂付款开展一次专项清理。 2. 日常清理主要是针对各单位以及工作人员暂付款的占用情况随时进展的清理。定期清理是各级财务部门在各自的治理范围内对暂付款开展的全面清理工作。
5、3. 定期清理每半年进展一次,上半年清理时间为5至6月份,下半年清理时间为11至12月份。财务部门在清理暂付款时,对大额的较长时间挂账的暂付款要重点清理。第十四条 严把暂付款的借款手续,对不符合开支规定、无预算计划或超预算的暂付款不予借支。第十五条 集团的暂付款只能用于集团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公用性开支,不得挪用于个人性开支。第十六条 集团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核销所借暂付款,不得无故长期拖欠、占用集团资金。基建、房屋维修、园林绿化等工程性借款在工程竣工后,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并及时核销暂付款。对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长期占用集团资金,集团财务部门可停顿该单位
6、其他经费拨款或抵扣该单位的其他经费。出差人员预借的差旅费,应在返回单位后的1个月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手续。集团内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借款购置仪器设备、材料等物资,在物资到达保管单位或使用单位后到有关部门办理验收报账手续。对物资到达保管单位或使用单位后不及时办理验收、报账手续,无故长期占用集团资金或暂付款挂账较多、时间较长的部门和工作人员,财务部门可暂停其接着用款。其他暂付款被无故长期占用的,参照以上措施进展治理。第十七条 离任人员、毕业生等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核销暂付款后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坏帐的核销第十八条 本方法所指的坏账是广义上的坏账,包括没有纳入集团账上核算而在备查账上登记的应收款
7、项以及纳入集团账上核算的暂付款项因各种缘故发生的损失。第十九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或核销的应收及暂付款项不得长期挂账。由于单位或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不得确认为坏账,要追查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予以赔偿;对因对方缘故造成应收及暂付款无法收回或核销,并已尽追索义务的,应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核销,其中,应收款项的核销在其备查账中予以注明,并应将审批材料妥善保存。第二十条 坏账确实认。经办单位和个人前期已尽追索义务,出现以下情况由相关单位报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集团审批确认:(一)因债务人破产,按照法律清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二)债务人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确实无法回收的应收及暂付款;(三)集团内教职员工所借暂付款因别人缘故造成无法核销,时间在5年以上,并已尽追索义务的;(四)集团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方法施行中的详细咨询题由集团财务部负责研究处理。涉及本方法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补充规定等咨询题,由集团财务部提出意见,集团法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集团作出解释或者决定。 第三十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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