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自贡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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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令第59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在加强城市治理,明确城市治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以下简称“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范围和执法职责,标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行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的决定、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在自贡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的批复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自贡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自流井区、贡井区、大安区、沿滩区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治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 第三条市城市治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和本方法的组织施行。各区城市治理行政执法分局(以下简
2、称区执法分局)作为市执法局的派出机构,详细承担辖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市城市治理行政执法局高新区执法大队承担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 市(区)建立、规划、环保、工商、卫生、公安等行政治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 第四条城市治理实行审批权与处分权、治理权与监视权适 当别离的原则。凡已经相对集中的行政处分权,一律由市执法局行使。已集中由市执法局行使的行政处分权,原来的执法部门再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一律无效。对有关人员,按照自贡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查暂行方法和有关规定追查责任。 第五条以下行政案件应当由市执法局直截了当查
3、处: (一)严重行政案件; (二)跨区的行政案件; (三)市政府指定查处的行政案件; (四)违背相对集中处分权规定的城市规划方面的案件; (五)市执法局认为需要直截了当查处的行政案件。 第六条市执法局、区执法分局(以下统称执法局)施行行政处分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和处分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执法局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进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市、区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行使的监视,及时协调有关行政执法争议,并将其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进展考核评议。 第二章执法职责 第一节市容和环境卫生执法 第九条执法局
4、统一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分权,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本方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处分。 第十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批判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峻的,处50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影 响市容物品的; (二)在建筑物、公共设备及树木上涂写、刻划的; (三)未经批准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等, 或者虽经批准但未保持完好、整洁,设置期满后未立即去除的; (四)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 的。 第十一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纠正,对违法个人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5、,对违法单位和运营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产生的垃圾未及时清运,竣工后未及时恢复路面原状的; (二)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义务的; (三)不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 (四)在沿街或者在垃圾容器内燃烧废弃物的; (五)户外广告、霓虹灯、标语牌、橱窗、宣传栏、地名牌和路牌,不符合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标准要求,或者未保持完好、整洁的; (六)城市雕塑未保持完好、整洁的; (七)运输液体、散装物资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散的; (八)临街工地不打围作业,施工现场材料机具堆放混乱、渣土未及时清运,
6、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和覆盖,施工废水、泥浆随地排放,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坦场地的。 第十二条进入城区的交通车辆,车容不整洁、妨碍市容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在城区内豢养家畜、犬只(警犬、军犬、科研犬、演艺犬、欣赏犬除外),敞放家禽以及对欣赏犬不从严治理的,责令限期处理,可并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停顿违法行为,限期整改、撤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能够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和运营者能够并处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设置集贸市场及停车场
7、的; (二)未经批准,撤除、损坏、挪用环境卫生设备,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展拆迁的; (三)未经批准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 (四)车辆清洗站强行拦截车辆清洗的。 第十五条医院、疗养院、宾馆、科研单位、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产生的废弃物,未按规定进展无害化处理,倒入生活垃圾容器或者任意排放、遗弃的,责令纠正,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在水域行驶或者停靠的运营餐饮、文化娱乐等的各类船舶,不按规定处理其废水、固体废物,或者将其垃圾、粪便等废弃物倒入或者排入水面的,责令纠正,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备,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撤除;逾期未
8、改造或者未撤除的,依法强迫撤除。 第二节城市规划执法 第十八条市执法局行使在建成区内未经批准擅自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分权,依照城市规划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方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未获得建立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责令停顿建立,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5至20的罚款。 违背前款规定的,责令停顿建立后,限期撤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备。违法建立单位在接四处分通知书后仍接着施工的,或者拒不撤除、交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备的,依法可强迫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迫执行。 第三节城市园林绿化执法 第二十条执法局统一行使城市园林绿
9、化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分权,依照城市园林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本方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无故不履行城市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经批判教育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加倍补栽,逾期拒不补栽的,责令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加倍交纳绿化费。 第二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者未按批准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进展施工的,责令停顿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擅自砍伐、损坏城市树竹花草或者损坏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向产权人(或者治理人,下同)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备的,责令停顿损害,按重置价向产权人赔偿损失,并处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
10、十四条未经批准改变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责令改正、限期归还、恢复原状、向产权人赔偿损失,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超过批准期限的,责令限期归还,并按照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2倍的罚款。 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造成损毁不及时恢复,又不向产权人缴纳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缴纳,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由公共绿地内开设运营效劳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者撤除,向产权人赔偿损失,并按所占面积处以绿地占用费2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擅自砍伐、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遭到损伤或者死亡的,责令停顿损害,向产权人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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