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重庆市林业行政处罚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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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林业行政处分条例(1998年1月21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年1月21日公布 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标准林业行政执法,保障和监视林业主管部门有效施行治理,维护林政治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林业行政处分(以下简称林政处分),系指对森林和林木(含竹子)的采伐利用、运营、加工和林产品流通以及森林防火、植物检疫治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制裁。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施行林政处分,适用本条例
2、。第四条 市、区、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施行。违背森林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由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行使林政处分权。第五条 林政处分的品种包括警告、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树木、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封存、销毁、暂扣或者撤消许可证。第二章 破坏森林和林木的处分第六条 盗伐森林或者林木一立方米以下或幼树五十株以下的,以及相当于上述损失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并处以盗伐林木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第七条 盗伐楠竹一千公斤、杂竹二千公斤以下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或者缴纳造林费,并处以盗伐竹林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第八条 盗伐的竹木或其变卖所得,应予追缴
3、,查明原主的,应依法退复原主。第九条 滥伐森林或者林木五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二百五十株以下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滥伐楠竹五千公斤,杂竹一万公斤以下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造相应面积的新林或者缴纳造林费,可并处滥伐竹林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一条 盗伐、滥伐和破坏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处林、宝贵树木和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从重处分。农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二条 在山林权属不清、争议未处理往常,严禁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擅自砍伐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其改伐的林木,责令补种砍伐株数五倍的树
4、木,并处砍伐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因勘察设计、修建工程设备、架(铺)设输油(气)、输电及通讯管线等,未按规定办理砍伐手续,损坏国有、集体以及别人所有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砍伐株数三至五倍的树木,可并处损失林木价值一至二倍的罚款。对其所砍伐林木及违法所得,责令其归复原主。第十四条 擅自采集林木或其他森林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皮、液,以及进展其它破坏活动,致使林木或森林植物遭到毁坏的,依照情节轻重,由林业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没收非法财物、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可并处以损失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非法设点收买林木或其它森林植物的根、茎、叶、花、果、皮、
5、液的,没收其收买的实物,可并处以损失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擅自由幼林地、封山育林区域内砍柴、放牧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顿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补种毁坏株数一至三倍的树木。第十五条 为泄愤、报复砍伐或毁坏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补种砍伐或毁坏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毁坏林木价值一至三倍的罚款。第十六条 被责令补种树木,拒不补种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可由林业主管部门指定单位代为补种。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第十七条 伪造或倒卖林木采伐(采集)许可证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收缴其证件,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三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以营利
6、为目的,非法收买、销售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顿违法行为,没收所收 购、销售的盗伐、滥伐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一万元的,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第十八条 未经相应的上级机关批准,超过年采伐限额计划或者超越权限发放采伐(采集)许可证的,扣减下年度采伐计划指标或采集计划数量,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对直截了当责任人员和单位主管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第十九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并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逾期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除承担代为更新造林
7、的费用外,可并处相当于所需造林费用的罚款。第二十条 违背森林防火规定,有以下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十至五十元的的罚款。有第(四)项行为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至一百元的罚款;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并处五十至五百元的罚款;有第(六)项行为的,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警告或者五十至五百元的罚款。(一)森林防火期内,在林内或林缘吸烟、燃烧纸烛、烧灰积肥、烧火取暖、野餐用火、鸣放鞭炮以及未经批准进展实弹演习等,但未造成损失的;(二)有森林火灾隐患,经当地护林防火指挥部(护林组织)或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按期消除的;(三)违背森林防火规定使用机动车辆或者
8、机械设备的;(四)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见火不扑救、不报告,延误扑火时机,妨碍扑火救灾的;(五)因过失引起森林火警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六)破坏森林防火设备和防火标志的。对前款所列各项行为的责任人员或者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渎职行为的人员,还能够视其情节和后果,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三章 违法运输和运营林产品的处分第二十一条 运输木材(含竹材以及木、竹制半成品和成批木、竹制品,下同)和规定林产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木材检查站有权拘留其木材或林产品,妥善保管拘留的木材和林产品,并出具市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拘留证:(一)运输木材或规定林产品无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或无森林
9、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的;(二)所运木材或规定林产品的树种、材种、品名、数量、规格和运输起止地点与运输证件不符的;(三)所持运输证件有涂改、伪造、转让、过期、重复使用以及其他缘故失效等情形的;(四)单位或家庭搬迁、个人工作调动携带木材或规定林产品超过市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数量未办运输证的;(五)回绝检查、强行运输的;(六)以假装、藏匿等方式躲避检查的;(七)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市林业主管部门通知停运的;(八)农民携带自有林木材无村、社证明的。前款规定中,运输木材或规定林产品起止地点在区、县(市)范围内的,其运输治理规定由区、县(市)人民政府制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二条 木材检查站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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