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烂尾”楼处置的法律适用和操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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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烂尾”楼处置的法律适用和操作方案2006-01-25 作者:卫龙律师一、 烂尾 楼的现状分类(一)从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看,可分为: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工程,和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工程。出让合同中明确商定了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的条件和期限,为政府以行政程序收回土地并在此过程中清理工程债务提供了法律根据。(二)从工程债务余额与已完成工程量的价值关系看,可分为:已完成工程量价值大于债务余额的工程,和已完成工程量价值小于债务余额(资不抵债)的工程。所谓债务,按权利性质的不同,大致可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房产商与小业主在预购合同中商定的交付建成房屋的义务;第二种是就建立工程享有
2、优先受偿权的债务,例如房产商拖欠施工单位的建立工程承包款,拖欠银行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等;第三种是一般债务,诸如与工程建立直截了当有关的材料设备、勘测设计等拖欠款。(三)从建立工程主体看,可分为:原投资人有才能接着建立的工程,和需要其他投资人提供后续资金的建立工程(这部分工程的投资人,有的已停顿运转,而有的虽在运营但缺乏接着投入的经济才能)。二、处置 烂尾 楼的根本思路(一)行政推进、协议转让。即行政机关启动收地程序但实际不执行,以此催促投资人自行与别人协商转让工程,其工程债务由当事人商定处理(原则上是由受让人接着履行)。该方案比拟适用于投资人态度积极、建立工程财务情况尚
3、未完全恶化的情况,政府部门不需承担清理债务的责任。(二)行政收地但不处理纠纷。即行政机关施行收地程序,在对已完成建筑工程价值量进展估价的根底上拍卖建立工程,该工程由受让人接着开发;原债权人,除小业主的预购合同由受让人接着履行外,其他债权人均采取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途径处理与房产商之间的经济纠纷(拍卖所得价款进展提存,作为房产商承担经济责任的担保)。该方案的特点是将工程转让与债务清理相别离,优点是行政机关的操作比拟简单,工程也不再负担债务,缺点是工程起拍价高,完成转让的可能性较小,而且在施工承包人实际占据工程的情况下,可能激化社会矛盾。该方案比拟适用于小规模的建立工程。(三)行政收地并进展工程清
4、算。即行政机关施行收地程序,在对已完成建筑工程价值量进展估价和对债权债务进展核算的根底上,召开债权人会议,削减债务,并对建立工程进展拍卖;受让人负责接着履行确定范围内,包括预购合同、银行抵押贷款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建材购销合同等在内的所有债务。其特点是在债务清理的条件下进展工程转让,行政机关需要投入较大精力,其优点是起拍价低,受让人只须投入后续建立资金,而且债务关系清晰,银行、小业主等各方利益都有保障,难点在于核减债务须债权人同意。该方案比拟适用于严峻资不抵债的大规模建立工程。(四)司法强迫执行.即由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要求房产商归还债务的民事诉讼或申请宣告房产商的企业破产,由法院通过强迫执行程序
5、拍卖建立工程。其优点是出让和划拨地块上的各类建立工程都适用,但周期较长,政府的操纵力较弱。而且,目前法院分割楼层拍卖建立工程的方法不利于工程的接着建立。该方案能够作为行政程序的补充。三、第二方案的操作程序1、成立代表政府处理收地事务临时机构(以下称代理机构)。2、查明违背出让合同的事实,获得证据。3、政府发布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公告,可提早30日。在此期间发生民事诉讼涉及工程债权债务清理,并可能强迫转移的,收回行为可终止。4、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后,查阅房地产登记材料,确定预售和抵押的债务金额情况。5、通过建筑业治理部门确定建筑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和债务金额情况。6、经清理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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