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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树立法律信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理性根底读沈宗灵法理学有感和谐社会是人类永久与不懈的追求。关于和谐社会的理解, 不同的历史时期, 人们的认识是不一样的。在西方, 从古希腊时代起, 和谐就成为一种最高的社会理想追求我国古代老子曾提出“ 小国寡民” 的理想社会“ 民各甘其食、美其服、安其俗、乐其业, 至老死不相往来” 。而实现这种理想社会的前提是“ 使民不争” 。孔子在论语中也提出“ 必也使无讼” 的主张。“ 不争” 、“ 无讼” 不断是我国古代和谐社会的理想境地。但由于社会是一个动态的体系, 尤其是在现代社会, 在这个体系中是无法实现“ 老死不相往来” 的静态的平衡。我们所要追求的和谐是一种动态的平
2、衡, 是与社会开展相一致的一种有序的状态。这种有序状态的实现途径不外乎人治、德治和法治。在理性地总结了历史经历教训和世界文明成果后, 我们最终选择了法治作为治国方略。有学者提出, 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要依托法律来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依托法律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践, 依托法律来引导和谐社会的开展。诚然, 构建和谐社会目的, 需要一系列着力点, 其中包括精神着力点。注重丰富社会主义要素,树立社会成员的法律信仰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着力点。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形同虚设”。首先, 要处理社会成员的信仰征询题。即社会成员必须有信仰。信仰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根底,是构建
3、和谐社会的内核。信仰的目的在于解脱人心灵上的困惑与障碍, 为实现人格的圆满制造条件,是人类调理本身和环境关系的必要手段。当人类进人世纪之后, 随着经济社会的开展, 我国的物质文明已经到达比较高的水平, 但是整个社会精神文明的水平没有实现同步协调开展, 显得软弱滞后。而科学开展观告诉我们政治文明、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必须同步协调开展。没有精神文明做主导的物质文明, 不是真正的文明。假设以牺牲精神文明的代价来换取物质文明, 如此的物质文明是没有生命力的。目前我国正处在社会全面转型时期, 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征询题都比较突出。尤其需要引起我们留意的是, 信仰危机和信仰缺失已经成为阻碍社会安定稳定的严峻障
4、碍, 交往失信、信誉缺失、假货泛滥、坑蒙拐骗、惟利是图等等现象和行为无不反映了许多人精神的空虚和价值观的混乱。这些征询题和现象的日益严峻已经成为阻碍和谐社会构建不可无视的精神障碍。一个国家和民族, 假设没有信仰,就无法统一社会成员的价值观、世界观没有信仰, 就没有了规矩, 没有了责任, 也就没有敬畏和畏惧了。一个人没有了精神支柱, 感官上的欲望和满足就成为唯一的需要了, 因此, 金钱、名利、权力、肉欲就成了其疯狂追逐的现实利益。如此的社会如何可以和谐呢事实上, 我们曾经是一个有信仰的国家, 从儒教立国开始, 仁义礼智信统一了社会运转的根本价值观, 并制造了封建社会几千年的辉煌。新中国成立后,
5、我们曾经有过共同的鲜明信仰, 但现在的人们尤其是年轻一代对原来主流信仰的神圣感、崇尚感已经在下降, 信仰征询题也特别少有人再讨论了。因此, 在利益多元化的当今社会, 可能会带来信仰的多元化, 但没有信仰, 则社会确信是混乱不堪的。平复地考虑一下近来年我们社会中存在的各种矛盾和征询题, 笔者认为, 我们现在比任何时候都需要信仰。由于现实的中国, 既承受着信仰缺乏的损害, 又面临着信仰需求的饥渴。其次, 法律必须被信仰。由于法律具有追求真理之真, 追求正义之善, 追求和谐之美。同时, 法律只有被信仰, 才能成为人们自觉遵守的准则, 才能指引人们走向文明与和谐, 才能完成构建具有公平正义特征的和谐社
6、会之历史使命。因此, 我们在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 必须强调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开展。而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我们每一个人, 从出生时候起, 就置于法律的羽翼之下, 直至最后回归自然, 无时无刻不受它的庇佑和呵护。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一种秩序和一种社会操纵工具, 更为重要的是, 法律本身隐含着一种公平正义的价值, 代表着人类社会的一种理想和信念。由于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 是人类对理想境地和美妙生活的向往和追求的详细表达。法律尽管从方式上表达为生硬死板甚至冷酷的文字条文, 从内容上表达为强有力的制约和生杀予夺的强迫效力, 但它更多的是蕴涵和表达着
7、人类对真、善、美永久的追求可谓冰冷之中包含着温情, 严峻的背后充满仁慈, 表达在它通过惩办犯罪表达对广大公民更好的保护, 通过对少数人行为的限制而给更多人以更多更大的自由。法律之真、善、美还表达在它的洁净、温平和滋养。它圣洁如泉水, 时刻不停地冲刷和清洗着一切罪恶和肮脏的东西, 它又像阳光一样普照大地, 像春雨一样滋养着万物。它是在法治的灵光下生活着的人类的真正守望者和保护神, 人类应当崇尚它, 景仰它。当今社会, 缺少的并不是法律, 而是对法律的信仰。实现依法治国, 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的, 最大的障碍不在于法律的不完备或者缺失, 而在于人们对法律的漠视。应该说, 通过多年的努力, 我国
8、目前已经构成了一个比较完备和健全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可以适应调整我国现阶段各种社会关系的需要, 可以说, 有法可依的征询题己经处理了。但有法可依并不代表法律已经得到施行, 有了法律也不等于就有了对法律的信仰。在现实生活中, 学法、守法和执法的情况并不是立法者所想象的那么完美无缺, 有法不知、有法不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情况还大有人在, 还有一些人对法律持陌生、排斥、抵触、疏远、疑心、无望等态度, 根本就不信仰。究其缘故, 除了人们经常讲到的中国历来缺少崇尚和信仰法律的传统之外, 更主要的缘故还在于“ 人治” 的理念在阻碍和冲击着人们对法律信仰的热情和决心。由于在法律施行过程中
9、, 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还没有得到应有的表达, 有时法律并没有表达出其神圣性和至高无上性, 反而沦为权力的附庸, 被权力所支配和利用权利保护不平等, 司法裁判不公正等法律施行的不到位、打折扣现象更动摇了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司法实践中, “ 打官司确实是打关系” , “请律师要看这个律师与法官熟悉不熟悉” 一度成为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座右铭。所有这些, 都在不断地减弱和损害法律所固有的权威和尊严, 动摇着人们对法律的期望和寄予, 阻滞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与追寻。要实现对法律的信仰, 最关键的是执法者首先必须信仰法律。执法者应当是一位怀有法律之祟高灵魂的人。德国法学家耶林说过“ 执行法律的人假设变成扼杀法
10、律的人, 正如医生扼杀病人, 监护人扼杀被监护人, 乃是天下第一等罪恶” 。执法者首先应当崇尚法律, 理解法律, 尊重法律, 敬畏法律, 并在执法活动中尽力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用本人刚正不阿、公正执法的典范行动使人们看到法律的光辉, 感遭到法律的平和, 体验到法律的关怀和自觉守法的骄傲与荣耀。只有如此, 人们才会相信法律、信任法律并信仰法律。假设说法律是正义之神, 那么执法者确实是正义之神的使者和化身。作为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执行者的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等执法者, 都要怀着一颗忠实、诚恳的心, 去崇尚法律, 去体会法律的含义, 理解法律的真理, 把握法律的灵魂作为执法者, 要怀着一颗正直与仁
11、慈的心, 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沉感情, 去阐释法律和执行法律, 实现法律的精神和价值。不管是在庄严的法庭上, 仍然在喧哗的社区里或市场中, 我们的执法者身着威严的制服, 宽大的法袍, 鲜红的国徽, 无不向人们展示着法律的尊严。在执法过程中, 执法者必须胸怀对法律的崇尚之情, 饯行法律的作用, 传扬法律的精神。由于执法者的职责告诉我们, 只有法律才是执法者行为的唯一准则, 只有正义才是执法者追求的唯一精神。执法者, 最不能缺少确实实是对法律的信仰。否则, 他就不配作一名执法者。因此, 法律并不是存在于真空的, 它必须根植于社会宽敞的土壤。每一个有责任感的社会成员都应当自觉遵守法律, 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 以法律为行为准则, 理性地考虑、分析、推断和处理任何事情, 防止任何的盲目冲动和放纵而破坏本人与别人的和睦共存, 阻碍社会的和谐安静, 从而违犯全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和利益。所谓国无法不治, 民无法不立。构建和谐社会, 人人有责任。由于建立和谐社会, 惠及全体人民, 表达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追求, 是民心所向。但和谐社会不会凭空而至, 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各司其职, 各守其责, 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理性考虑, 共同珍惜。只有人人遵纪守法, 才能构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环境, 才能真正实现社会和谐。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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