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法-行政复议.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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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讲第十讲 行政救济法(一):行行政救济法(一):行政复议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二)特征:本体论1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主体已经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以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行政复议法第1条规定:“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2行
2、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3行政复议的标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的标的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对于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违法的,可以在对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申请复议。(三)特征:关系论(一)行政复议所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这种行政争议围绕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而展开。(二)行政复议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第7条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
3、府的规定(但不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三)行政复议主要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也可以通过听证的方式审理。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一)一级复议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指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后,申请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再次申请复议,而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度。理由:行政效率、司法最终解决(二)书面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33条条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
4、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三、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三、行政复议机关与行政复议机构(一)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对于行政复议机关,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1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2行政复议机关是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具有行政复议权,国务院和最基层行政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没有行政复议权。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5、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二)行政复议机关的种类1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行政复议法第14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可分为两种情形: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该部门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6、;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3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4作出被申请行政行为的人民政府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5其它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了若干特殊情形下行政复议机关:(1)对县级以上地方人
7、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4)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
8、行政复议。(三)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是在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处理工作的办事机构。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条的规定,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行政复议机构(即政府法制办、省直机关法制处、国务院部委法条司等)。四、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四、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指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法第68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为:(一)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
9、.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
10、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注销济南市某村1997年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村民王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王某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合同注明其承包田4亩25分,未注明承包地块的四至。同年9月1日,当地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承包耕地面积为4亩25分,承包土地明细表中明确记载了各类土地的面积、四至,使用期限为30年。但是,王某实际承包的土地面积(
1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面积)大于土地承包合同记载的面积,超出约0.3亩。2004年,村委会向王某提出要求其交回超出土地承包合同面积的土地,遭王某拒绝。2005年12月22日和2006年3月27日,当地人民政府依据村委会和乡政府的申请,以工作人员填写错误,所填列的承包土地四至与承包合同及实际情况不符以及申请人不予配合、拒不交证以更正为由,两次作出了注销王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决定。王某认为,政府既然已经向其颁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合法权益就应当受到保护,于是,向济南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是县级人民政府对于自己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错误可否直接更正;二是县级人民政府可否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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