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ppt
《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ppt》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ppt(41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学校管理职责的范围与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 一、学校管理一、学校管理职责职责的范的范围围 n(一)判断学校在学生(一)判断学校在学生伤伤害事故中害事故中责责任任大小的依据大小的依据n(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与责任(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与责任分析分析(一)判断学校在学生(一)判断学校在学生伤伤害事害事故中故中责责任大小的依据任大小的依据(1 1)学生年)学生年龄龄n 年年龄龄是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年是其中一个重要条件。年龄龄越小,越小,学生具有独立判断行学生具有独立判断行为为后果的能力和后果的能力和处处理事理事务务的能力越差,由此引起的学生的能力越差,由此引起的学生伤伤害事故中学校当局的
2、害事故中学校当局的责责任就越大。任就越大。(2 2)教育者是否违法)教育者是否违法n行为违法,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先决条件。n行为不违法,就不存在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3 3)行)行为为人有无人有无过错过错n 过错是一种心理状态。分故意和过失。不论故意或过失,都说明行为人在进行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存在过错,因而要承担责任。(4 4)校方的)校方的过错过错与学生人身事与学生人身事故之故之间间有无因果关系有无因果关系n 如果学校过错与事故的发生有逻辑上的联系,学校就应负主要责任。(5 5)学校造成的学生)学校造成的学生伤伤害有无后果害有无后果事事实实 有伤害后果事实存在,才承担法律责任。损损害事害
3、事实实必必须须是在校期是在校期间发间发生生。损损害事害事实实必必须须与学校管理相符与学校管理相符。损损害事害事实发实发生在生在监护监护人委托范人委托范围围内内。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二)造成(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与责任分析因与责任分析 (
4、1 1)意外事件)意外事件n 意外事件是指外来、剧烈、偶然事故。n 事件是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和不可避免的,教师对事件的发生无任何过错,校方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现有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对此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2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闹而受伤n 上课时间,教师应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学生在上课时打人,致害人自然要负责任,教师看管不严,也是事故原因之一,同样要承担一定责任。教师承担责任大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学生年龄越小,学校或教师方面承担的责任就越大,反之也然。n 需要强调的是,对不
5、同年龄段学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管理职责。(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失妥有关,学校要器、设备保管、存放失妥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案例分析n 据律师与法制1994年第1期文,12岁的小学生荣海洋放学后和13岁的荣波等人一起在附近的荣苗小学操场上玩,当荣波攀爬篮球架时,球架突然倒地,将站在球架下面的荣海洋当场砸死。n 事故发生后,死者的父母亲多次到学校及上级部门请求处理,但学校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责任,因为:第一,受害人是在放
6、学后被砸;第二,篮球架倒落是他人攀爬引起。后经村委会调解,学校同意付给受害人丧葬费等500元,但强调这笔钱不是学校承担的责任赔偿,而是学校看在受害人是该校学生、并且家庭比较困难的份上而给的“情面钱”。这对夫妇不能接受这种处理,在律师的帮助下,他们向县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被告荣苗小学及其代理人在辩论阶段提出四点理由:n 第一,学校的篮球架不是用于攀爬的体育设施:学校对篮球架的管理义务就是维护篮球架的正常使用,使其不自然倒落,该篮球架十几年未出现倒落事件,说明学校已尽管理义务。n 第二,篮球架的倒落是由于受到外力作用的结果,所以赔偿责任应由攀爬篮球架的人承担。n 第三,荣海洋之死,是在学校放
7、学后发生的,所以学校不负责任。n 第四,既然原告代理人提出此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就肯定了被告无过错,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被告不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代理人则指出:n第一,本案受害人荣海洋和行为人荣波等人都是未成年人,他们对攀爬篮球架这项活动会造成的后果,根本无法预料。n第二,被告方以受害人是在放学后被砸为由来推脱法律责任,也是于法无据的。n第三,被告方以原告在适用法律上引用“无过错法律责任”条款来证明自己“无过错”是立不住脚的。n 经过两次开庭,法庭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意见。在追加荣波为第二被告后,作出了如下判决:被告荣苗小学支付原告各项赔偿金3500元;被告荣波支付赔偿金1
8、320元。(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学生课余时间受伤n 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时间上看,课休时间是事故多发段,作为教师的职责,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有能力,这是其一,其二,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工作。(5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自杀、自残 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两个条件:n 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n 教师的行为是否违法。(6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 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学生之间打闹而受伤,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教师不在教室场合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时,并不
9、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惟一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考虑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情况、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法院要证实的是,教师离开教室与学生的伤害有无因果上的联系,即如果教师不离开教室,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吗?(7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 n 学生集体上下学如果是学校规划,采取集体措施,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n 如果教育行政主管机关颁布学生集体上下学实施办法,而学校未依该办法组织学生上下学,或有任何怠于执行其办法而致学生发生事故时,如期间有因果关系存在,学校就应负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学
10、校以不负责为多。(8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学生伤害事故 n 原则上说,学校对学生安全保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不负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n 综上所述,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综上所述,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人损害,学校是否承担责任,承担多少责任,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应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分析。n 美国教育法学者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所有学生承
11、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理监督的职责。如果学校承担了这种职责而又没有忠实履行,就可能承担责任。二、学校依二、学校依“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承担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 n(一一)确定学校是否构成侵确定学校是否构成侵权权必必须须具具备备的要的要件件n(二)构成学校侵权的因素(二)构成学校侵权的因素 n(三)学校事故责任归属的类型(三)学校事故责任归属的类型 n 根据我国民法,在追究法律责任的时候,通常有三种形式,即无过错责任、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无过错责任即是无过错也要承担责任;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公平责任即有关各方都无过错,由当事人按公平原则分担责任。n 学校对学生
12、不负监护责任,而只负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n 在损害赔偿方面,学校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校方有过错(包括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才谈得上学校的赔偿责任,如果校方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一一)确定学校是否构成侵权确定学校是否构成侵权 必须具备的要件必须具备的要件 n 确定学校及教师对在校学生伤害事故是否构成侵权,必须具备的要件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学校或教师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某一行为,保证学生不受不必要的风险;学校或教师没有按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采取行为;由于学校或教师没有按责任和义务采取行为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学生人身伤害。n 过失是学校事故中最常见的一种民事侵权行为。n 过失是学校事故中最常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学校 管理 职责 范围 学生 伤害事故 责任 承担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