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制史-第6章-罗马法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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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第六章 罗 马 法【学习目标】v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罗马及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历史,掌握罗马法形成及其主要渊源、罗马共和国时期的宪政法制、罗马私法体系及其基本内容,以及罗马法的复兴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关键概念】v罗马法(Roman Law)罗马共和制(Roman Republic)罗马私法(Civil Law)罗马公民权(Franchise)罗马身份权(Status Right)【引导案例】v公元207年的一份法庭记录|(资料来源:美约翰H.威格摩尔.世界法系概览(上).何勤华,李秀清,郭光东,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9)4第一节 罗马法概述古罗马及其法律的产生与发展都晚于古希腊并深受
2、古希腊文明的影响,尤其是希腊化时代的斯多葛学派首先将“自然法”置于人类现实生活之中,使之获得了社会规范的实在力量。这使自然法理念能够为罗马法学家所吸收,并在罗马法制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而让希腊文明得到创新发展和规范应用的,则是罗马人独到的法制贡献。5一、罗马的形成与发展罗马城邦最初由意大利半岛台伯河下游的三个拉丁人部落发展而成。如果从公元前754年罗慕路斯(Romulus)建立罗马城算起,到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止,古罗马当存续了1230年。而东罗马存续的时间要长得多,其历史可以公元1453年为句号。罗马国家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以下三个大阶段。v1第一阶段(公元前754前510年)史称“王
3、政时代”v2第二阶段(公元前510年至公元前27年)史称“共和时期”v3第三阶段(公元前27年至公元476年)史称“帝政时代”(也称“帝国时期”)6二、罗马法的基本特色广义的罗马法,是指罗马城邦从公元前6世纪末共和制开始,至1453年东罗马灭亡为止所颁布的全部法律。罗马法直接的思想渊源主要为希腊化时代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理念,这是罗马人对于希腊文化的卓越继承和绝妙运用的结果,也是罗马法制及其法学独特风格的起源。v1罗马法深受斯多葛学派自然法学观的影响v2以自然法原理为指导形成的独特法制v3罗马法中有着十分突出的世界主义倾向7第二节 罗马法的形成及其主要渊源一、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v从公元前451年
4、罗马人制定十二铜表法起,至公元565年尤士丁尼国法大全编纂完毕止,罗马法历时1016年。v公元前454年罗马派人到希腊城邦考察法制,尤其在考察了雅典的法律制度后,于公元前451年开始编纂法典,先制定出了十表,次年又制定了两表,并于公元前449年颁布。v到共和前期,有一项由平民们支持的、连任十年的保民官李锡尼和塞克斯都(两人分别于公元前376前367年当选为保民官)连续提出的李锡尼-塞克斯都法较为重要。v古罗马一千多年的法律非常复杂,各个时期均有许多不同的变化。共和时期除了市民法、万民法(自然法)外,还有最高裁判官法、民众大会及平民会议决议,以及法学家的解答及论著等;帝制时期除以上形式外,出现了
5、元老院决议、皇帝敕令,以及宗教教义等,由此组成的浩繁宏大的罗马法体制,构成了历史上最特别、最具制度化特征的法制形态。v公元前31世纪,是罗马制定法市民法的发展和万民法的形成时期。8一、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v另外,一年一选任的最高裁判官,通过司法实践和审判活动发布的告示,又不断地补充着万民法,修改着市民法。v212年,卡瑞卡拉皇帝(Caracalla,211217年在位)颁布了安东尼努敕令,在法律形式上消除了拉丁人和外邦人及其他臣民之间的差别,将极富价值的罗马公民权授予了帝国内的全体自由民。至此,“市民法”趋于消失,法律渊源逐渐趋于统一。v帝国时期,罗马法学家以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理论为基础,不仅论
6、证了自然法、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关系,同时还论证了罗马皇帝的权力,以及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中心的法律关系和法律概念,致使罗马私法中关于所有权、债、契约等基本法律术语不仅体现了自然理性的意念,而且有了较精确的法律表达。v另外,万民法以“自然理性”为依据,减弱了以往市民法中狭隘的民族性和经济生活中的特权色彩,使罗马法在对民间私权范围的关系确认方面得到了空前的运用,其私权法的理念也为一千多年后的近现代人所折服。9二、罗马法的主要渊源1十二铜表法v公元前451年制定的、反映“债务奴隶制”特征的十二铜表法约有108个条文。它以原习惯法为主,将占有、债务、继承、损害、诉讼等作为主要内容,是罗马的第一个成文法
7、,也是世界古代法中最著名的法典之一,被称为共和时代的主要法律渊源。2市民法和最高裁判官法v市民法(Jus civile),史称“罗马公民法”,是由最初的罗马城邦法演化而成的法律,仅适用于罗马的拉丁民族。3万民法v万民法是伴随市民法和最高裁判官法而发展起来的,在罗马私法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是对一切人都适用的法律。v职业法学家集团在罗马的出现是古代国家仅有的特例,可谓罗马人的一种出于公共义务和社会责任,进而主持社会公道而形成的特色,是人们为追求某种价值目标而进行的世俗化选择。10三、尤士丁尼国法大全3世纪末,罗马人进行了多次法典编纂和法律汇编,如295年颁布的格列哥里安鲁斯法典、324年颁布的赫摩
8、根里鲁斯法典、438年颁布的狄奥多西法典等。46世纪,是罗马法发展的重要时期。尤士丁尼从529534年的六年间先后组织进行的尤士丁尼国法大全的编纂是这一时期的集大成者。尤士丁尼法典(Codex Justinianeus)是罗马历代皇帝的敕令集,于529年公布。它是在汇集和审订历代皇帝敕令和元老院决议的基础上加以筛选、审订,并经取舍整理而成。学说汇纂(Digesta,也称学说汇编),是按尤士丁尼的指示组成十六人专门委员会,对公元前1世纪至公元4世纪历代著名法学家的著作、学说、法律解答的摘录。法学总论(Institutiones,也称法学阶梯),是尤士丁尼钦定的罗马法教科书,具有法律效力。11三、
9、尤士丁尼国法大全新律(Novellae)的主要内容是尤士丁尼在534年到565年所发布的165项敕令,实际上是对法典的补编,在尤士丁尼去世之后由法学家汇编而成。按照西方传统的观点,罗马法的体系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在罗马法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有许多独特现象。市民法作为古老的法律首先给法学家的解释和适用活动带来了生机,使他们的实践在罗马社会中起到了突出的作用;另外,裁判官及有权者的“告示”是罗马法制得以建立的重要因素,没有他们的“创造”,万民法及罗马私法是难于完善的;再就是,罗马人进行了大规模的法典编纂,这些法典不仅使罗马法成为高度发达的古代法制典范,而且还是罗马文化留给后人的法律瑰宝。12第
10、三节 罗马共和时期的宪政制度一、共和制v1关于“共和制”v2罗马共和制的形成13二、罗马共和时期的宪政法制1主要议会制度v1)百人团大会(Comitia centuriata)v2)平民议会(Comitia tributa)v3)地区大会(部落大会)v4)元老院 2主要官职及其政制机构v1)执政官 v2)独裁官 v3)保民官 v4)监察官 v5)市政官 v6)事务官 14三、罗马的“混合政体”对古罗马宪政方面最初较有研究的是作为人质被送往罗马的希腊人波里比阿(前204前122年)提出的权力制衡说。对于罗马政制和法制的实施及其成功分析,是他政治法律思想的精华。他曾提出三个概念:政体循环论、混合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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