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水质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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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规程工艺与水质部分 2010年7月2021/3/71总体介绍n本规程属行业标准,编号为CJJ 58-2009。n批准部门:中国住建部n主编单位:中国城镇供排水协会、北京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n参编单位:天津、上海、武汉、深圳自来水2021/3/72规程主要内容n1 总则n2 水质监测n3 制水生产工艺n4 供水设施运行n5 供水设备运行n6 供水设施维护n7 供水设备维护n8 自动化系统的运行与维护n9 安全2021/3/731 总则n1.0.1 为加强城镇供水厂管理,实现标准化的运营,确保安全、稳定、优质、低耗供水,制定本规程。n1.0.2 本规程适用于以地表水和地
2、下水为水源的城镇供水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管理。n1.0.3 本规程规定了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与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当本规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n1.0.4 城镇供水厂的运行、维护及安全,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021/3/742 水质监测n2.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n2.1.1供水厂应设立水质化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并负责检验原水、净化工序出水、出厂水和管网水水质。供水厂水质检验工作可由供水厂化验室单独完成或与其所属单位的水质监测中心共同承担完成。n2.1.2当供水厂选用地表水或地
3、下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其水质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和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CJ3020的要求。n2.1.3水质不符合要求的水源,不应作为供水水源。当限于条件必需利用时,供水厂必须增加相应的处理工艺,并加强对相关指标的监测。n2.1.4出厂水水质指标,必须使管网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出厂水水质指标,必须使管网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的规定。2021/3/752 水质监测n2.2原水原水n2.2.1供水厂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供水厂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
4、B5749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原水水质特点对进厂原水进行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原水水质特点对进厂原水进行水质检验。当原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检验项水质检验。当原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和频率。目和频率。n2.2.2以地表水为水源的供水厂宜在取水口附近或水源保护区内建立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项目可根据当地原水特性和条件选择。未建立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的供水厂应在适当的范围内划定原水水质监测段,在监测段内应设置有代表性的水质监测点。n2.2.3以地下水为水源的供水厂应在汇水区域或井群中选择有代表性的水源井和全部补压井作为原水水质
5、监测点。2021/3/762 水质监测n2.2原水原水n2.2.1供水厂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供水厂必须按照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原水水质特点对进厂原水进行的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原水水质特点对进厂原水进行水质检验。当原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检验项水质检验。当原水水质发生异常变化时,应根据需要增加检验项目和频率。目和频率。n2.2.2以地表水为水源的供水厂宜在取水口附近或水源保护区内建立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项目可根据当地原水特性和条件选择。未建立原水水质在线监测及预警系统的供水厂应在适当的范围内
6、划定原水水质监测段,在监测段内应设置有代表性的水质监测点。n2.2.3以地下水为水源的供水厂应在汇水区域或井群中选择有代表性的水源井和全部补压井作为原水水质监测点。2021/3/772 水质监测n2.3净化工序水净化工序水n2.3.1供水厂应在每一个净化工序中设置水质监测点。当生产需要、工艺调整或者水质异常变化时,可增加工序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n 2.4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n2.4.1供水厂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符合表2.4.1的规定。n2.4.2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可在本规程表2.4.1的基础上根据条件和需要酌情增加。n2.4.3对于部分检验频率低、所需仪器昂贵、检验成本较高的水
7、质指标,无条件开展检验的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进行检验。2021/3/782 水质监测n2.5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n2.5.1检验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或现行行业标准的规定。n2.5.2当尚无标准方法时,可采用其他非标方法,但应经过方法确认。n2.6 在线监测在线监测n2.6.1供水厂应设置适当数量的浑浊度、余氯、pH等水质在线监测仪表,并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选择配置其他水质在线监测仪表。n2.6.2在线监测仪器设备应达到所需的灵敏度和准确度,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n2.6.3水质在线监测数据应及时传递到控制中心进行监控和处理。n2.6.4当在线仪表数
8、据不能适时传递到供水厂的控制中心时,其运行管理人员应定期查看、记录并反馈在线仪表数据。n2.6.5在线仪器设备应有专人定期进行校准及维护。当仪表读数波动较大时,应增加校对次数。2021/3/792 水质监测n2.7净水药剂及材料净水药剂及材料n2.7.1供水厂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水处理药剂,应具有生产许可证、省级以上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化验报告,并应执行索证及验收制度。n2.7.2供水厂采用的水化学处理剂、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8和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n
9、2.7.3每批净水药剂及材料在进厂时、久存后和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投入使用。n2.7.4主要净水药剂及材料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7.4的规定。2021/3/7102 水质监测n2.7净水药剂及材料净水药剂及材料n2.7.1供水厂使用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水处理材料、水处理药剂,应具有生产许可证、省级以上卫生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化验报告,并应执行索证及验收制度。n2.7.2供水厂采用的水化学处理剂、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GB/T17218和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
10、评价标准GB/T17219的规定。n2.7.3每批净水药剂及材料在进厂时、久存后和投入使用前必须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投入使用。n2.7.4主要净水药剂及材料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7.4的规定。2021/3/7112 水质监测n2.8质量控制质量控制n2.8.1供水厂应建立健全包括水质、净水药剂及材料、实验室质控在内的质量控制体系。n2.8.2对水质可实行职能部门、供水厂两级管理,班组、水厂化验室和中心化验室三级检验。n2.8.3各级化验室应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与管理,并贯穿于检验的全过程。n2.8.4中心化验室应进行计量资
11、质认证。n2.8.5中心化验室应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国际、国内有关机构组织的实验室比对或能力验证活动。n2.8.6化验室所用的计量分析仪器必须定期进行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计量分析仪器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n2.8.7供水厂的水质检验及数据报告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2021/3/7123 制水生产工艺n3.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n3.1.1 制定符合本厂制水生产工艺特点的工艺过程标准和规程。n3.1.2 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连续地向城市供水管网供水,水压应符合国家制水生产工艺应保证连续地向城市供水管网供水,水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相关规定,保证管网末梢压力
12、。和地方制定的相关规定,保证管网末梢压力。n3.1.3对制水生产工艺中的主要工序必须进行工序参数检测和动态控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n1工序质量控制;2水质、水位、压力等主要运行参数;3进厂原水和出厂水必须计量,且流量仪表计量率应达95以上;4投药系统应优先选择计量泵便于进行自动控制;5制水生产过程的电量消耗,应按工序分别进行计量;6制水生产中的主要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及其运行中的动态技术参数,质量控制点检验制度。n3.1.4净水药剂必须计量投加。净水药剂必须计量投加。n3.1.5供水厂的生产排水及其处理系统应与相应的制水生产能力相匹配。n3.1.6制水系统及其构筑物不宜超设计负荷运行。当超负荷
13、运行时,应以保证出水水质符合控制标准的下限值为最大负荷量。2021/3/7133 制水水产工艺n3.2质量控制质量控制n3.2.1 预处理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n2 粉末活性炭投加量、投加点和投加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n投加点 n应考虑粉末活性炭与其他药剂相互抵消和协同作用的影响,合理确定粉末活性炭的投加点。粉末活性炭的投加点应与氯等氧化剂的投加点保持一定的距离。投加点的设置还应保证足够的吸附时间。n投加方式n必须有防粉尘爆炸措施。采用湿式投加时,应有专用设备,先配成浆状,搅拌均匀后再投加;n投加量n预氧化(预氯化、高锰酸钾和臭氧氧化)使用的各种氧化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试验结果确定药剂投加
14、量、投加方式和投加点。同时,应定期监测消毒副产物的影响,当副产物有超标现象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n调整pH值,当原水pH值偏离混凝剂适宜范围,或为去除某种污染物时,均需实验确定合理的调值量,使混凝剂充分发挥其药效,使污染物去除效果达到最佳。2021/3/7143 制水水产工艺n3.2质量控制质量控制n3.2.2常规处理工艺、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n1净水药剂投加工序质量控制n投加量n应以当日原水的混凝搅拌试验推荐值为参考,进行投加。并依据其混凝效果进一步调整,确定合理的加注率;n投加浓度n应按制水生产工艺、药剂种类和计量装置的需要进行配制,计量投加;n投加点n应根据不同药剂的特点和对混合
15、强度的要求及其在制水工艺中的作用,选择适宜的投加点。混凝剂应加在混合的最佳处,有机高分子助凝剂应加在混合工序之后,絮凝工序的始端;n投加方式n依据原水水质和混凝效果,因地制宜地选用流量比例投加或其他自动控制方式投加。2021/3/7153 制水水产工艺n3.2质量控制质量控制n3.2.2常规处理工艺、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n2混合工序质量控制n1)混合强度应满足投加的净水药剂快速均匀扩散到水中;n3絮凝工序质量控制n1)应按设计要求和实际生产水量,通过调整絮凝工序设施、设备运行数量,控制进出口流速、运行水位、停留时间等工艺参数;n2)对絮凝效果进行控制,可采用对投药后水样做烧杯实验,观察
16、絮凝池出口絮体的形态和与水体的分离度来判断絮凝效果,调整絮凝剂的投加量;n3)应定期排除絮凝池的积泥。n4沉淀、澄清、气浮工序质量控制n应严格控制其运行水位;n沉淀池应根据原水水质情况控制连续排泥时间和排泥周期。澄清池应根据泥渣的沉降比控制回流量、排泥和排泥时间。n应定期停池清理池中死区积泥;n应严格控制沉淀池、澄清池、气浮池出水水质2021/3/7163 制水水产工艺n3.2质量控制质量控制n3.2.2常规处理工艺、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n5过滤工序质量控制n应按生产实际情况,依据设计要求,控制滤池滤速、运行水位、冲洗周期、冲洗时间、冲洗强度等工艺参数;n应严格控制滤后水质符合工艺规程
17、的要求。滤后水浊度应优于出厂水浊度标准;n滤池冲洗后,应采取措施控制投入运行时滤池的初滤水浊度符合工艺规程要求;n应定期对滤池滤料层、承托层进行相关技术参数的测定;n应对定期测定的参数进行分析,对测定的技术参数严重偏离设计要求的应对滤池进行维修。2021/3/7173 制水水产工艺n3.2质量控制质量控制n3.2.2常规处理工艺、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n6消毒工序质量控制n1)化学法消毒剂的投加量应以消毒试验推荐值为参考进行投加。并应依据处理水量、水的pH值、水温和接触时间等参数调整投加量;n3)当采用次氯酸钠消毒时,应将有效氯在水体中的浓度作为消毒的控制指标,有效氯与水体的接触时间应大
18、于30min;n5)出厂前加氨的工艺系统,应严格控制氯、总氨的比例为3:14:1,并应具备安全、可靠、启动有效的氨气吸收设施。n7清水池工序质量控制n1)根据设计和生产实际的要求,应严格控制清水池的水位,严禁超上、下限(最高、最低水位)运行。应装有在线连续检测水位计或固定式水尺;n2)当供水量低于最高设计负荷时,清水池应在24h内有最高水位和最低水位的运行过程;n 3)应定期对清水池进行清洗,地下式清水池排空时应按设计要求对其抗浮采取相应的措施。2021/3/7183 制水水产工艺n3.2质量控制质量控制n3.2.3 深度处理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n1 生物活性炭的反冲洗不宜采用含氯水,
19、宜采用砂滤池出水或碳吸附池出水;n2 活性炭滤池进水,应严格控制浑浊度小于1NTU;n3 应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依据设计要求控制活性炭滤池滤速、接触时间、运行周期、反冲洗强度等工艺参数;n4 活性炭失效的评价指标应主要以去除污染物效果能否达到目标值为依据;n5 活性炭经评价失效后,应再生处理或更换;n6 臭氧的投加量,宜控制水中余臭氧量为0.2mg/l。2021/3/7193 制水水产工艺n3.2质量控制质量控制n3.2.4供水厂污泥处理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n1经浓缩、脱水后的污泥干固率不应小于22。n2当滤池冲洗水经沉淀后的上清液和污泥浓缩上清液回用时,回流量与原水比宜为5%10%。其
20、沉淀、浓缩过程加注有机絮凝剂为阳离子聚合物的上清液严禁回用。回用水经与原水掺混后应符合三类水体的标准。应具有防止原虫、病毒富集的有效措施,方可回用;n3污泥脱水后的脱水液严禁回用,当排入下水道时应符合排放标准,脱水液中残留有机絮凝剂不应对下水道造成影响。2021/3/7203 制水水产工艺n3.2质量控制质量控制n3.2.5地下水处理工序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n1 取水构筑物应布置长期观测设施,监测地下水开采动态。长期观测网、长期观测孔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n2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应根据水源地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分布来确定;n3在单井或井群保
21、护区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不得修建渗水坑,不得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管道,不得破坏深层土层;n4.地下水净水处理设施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运行;n5 地下水铁锰去除工艺n6 地下水膜处理工艺质量控制n)当采用纳滤膜处理装置时,应采用超滤膜(或微滤、砂滤)作为前处理工艺;n2)当膜系统停止运行时,不得使膜变干,必须对膜进行定期清洗;n3)纳滤膜处理过程中当进水水质一定,膜装置的进出口压差明显增加时,应进行冲洗。n7.地下水氟处理工艺质量控制2021/3/7214 供水设施运行n4.1 取水口取水口n4.1.4.固定式取水口的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n1 取水口应设有格栅,并应设专人专职定时
22、检查;当有杂物时,应及时进行清除处理;n2 当清除格栅污物时,应有安全防护措施,操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n3 藻类、杂草较多的地区应保证格栅前后的水位差不超过0.3m;n4 取水口应(24)h巡视一次。n4.2 原水输水管线原水输水管线n4.2.1 承压输水管道,每次通水时均应先检查所有排气阀。n4.2.2 输水管线运行,应符合下列规定:n1 严禁在管线上圈、压、埋、占;沿线不应有跑、冒、外溢现象。应设专人并佩戴标志定期进行全线巡视。发现危及城市输水管道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n2 承压输水管线应在规定的压力范围内运行,沿途管线宜装设压力检测设施进行监测;n3 原水输送过程中不得受到
23、环境水体污染;n4 根据当地水源情况,可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水中生物生长。2021/3/7224 供水设施运行n4.3 预处理预处理n4.3.4氧化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n1一般规定n1)氧化剂应主要采用氯气、臭氧、高锰酸钾、二氧化氯等;n2)所有与氧化剂或溶解氧化剂的水体接触的材料必须耐氧化腐蚀;n3)预氧化处理过程中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接触时间。n2 预臭氧接触池n1)臭氧接触池应定期清洗;n2)当接触池人孔盖开启后重新关闭时,应及时检查法兰密封圈是否破损或老化,当发现破损或老化应及时更换;n3)臭氧投加量应根据实验确定;n4)接触池出水端应设置水中余臭氧监测仪,臭氧工艺应保持水中剩余臭氧浓度在
24、0.2mg/l。n3高锰酸钾预处理池n1)高锰酸钾宜投加在混凝剂投加点前,且接触时间不应低于3min;n2)高锰酸钾投加量应控制在(0.5 2.5)mg/l。实际投加量应通过烧杯搅拌实验确定;n3)高锰酸钾配制浓度应为1%5%,高锰酸钾溶液不宜长期存放。2021/3/7234 供水设施运行n4.4 加药和消毒加药和消毒n4.4.1 混凝剂配制应符合下列规定:n2 对液体混凝剂的配制,原液可直接投加或按一定的比例稀释后投加。n4.4.2 混凝剂投加应符合下列规定:n1 混凝剂宜自动投加,控制模式可根据各供水厂条件自行决定;n4 压力式投加药剂应符合下列规定:n1)应采用手动方式,并应根据絮凝、沉
25、淀效果及时调节;n2)应定期清洗泵前过滤器和加药泵或计量泵;n3)更换药液前,必须清洗泵体和管道。n5 各种形式的投加工艺,均应配置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应定期检定;n6 当需要投加助凝剂时,应根据试验确定投加量和投加点。n7 消毒剂加注管应保证一定的入水深度。n4.4.5采用次氯酸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n1储存设施应配置可靠的液位显示装置;n2次氯酸钠储存量应控制(57)d的用量;n3投加次氯酸钠的所有设备、管道必须采用耐次氯酸钠腐蚀的材料;n7应定期测定次氯酸钠的有效氯浓度,作为调节加注量的依据。2021/3/7244 供水设施运行n4.5 混合、絮凝混合、絮凝n4.5.1 混合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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