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题辅导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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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总体审批要求程序合法、适用政策合规、证据要件齐全 (三)审批权限和损失的扣除时间 1、审批权限(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2)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资产损失由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审批。对于单笔审批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资产损失报市局备案。第1页/共31页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3)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
2、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其发生的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第2页/共31页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2、资产损失扣除的时间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第3页/共31页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四)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分类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
3、能扣除的资产损失。1、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第4页/共31页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第5页/共31页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2、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
4、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第6页/共31页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一)无形资产的审批问题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两个文件财税200957200957号和国税发200988200988号中规定的资产损失类型均未涉及无形资产。纳税人咨询:“购买的商标权发生损失,能否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是否需报批?”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商标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国税发200988200988号和财税200957200957号未将无形资产列入资产或资产损失的范围,也未明确申报无形资产
5、损失的应提供何种证据。因此,在政策不明确的情况下,对无形资产损失暂不予审批。第7页/共31页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二)银行ATM机短款和假币损失的审批问题问:银行ATM机短款损失和假币损失,是否属于现金损失?答:国税发200988号未规定银行ATM机短款和假币损失的报批要求,经研究,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暂不对银行ATM机短款和假币损失进行审批。第8页/共31页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三)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一条中“金额较小”、“亏损”和“较大”等概念的确认问题国税发200988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占企业同类存货10%以下、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
6、增加亏损10%以下、或10万元以下。下同)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第(二)款规定,单项或批量金额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应取得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定证明;”问题:第9页/共31页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1、第(一)款中关于“金额较小”的认定标准是否为满足四项条件中的任意一条即为“金额较小”?2、第(一)款中的“亏损”指的是会计还是税收的亏损概念?3、第(二)款中关于“较大存货”的认定标准表述为“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是指同时超过上述四项条件,还是超过任一条件即为“较大存货”?第10页/共31页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
7、答复意见如下:1、由于不同行业和规模的企业其“金额较小”的判断标准不完全一致,因此第(一)款中对“金额较小”设定了四项并列条件,企业只要满足四项条件中的任意一项即为“金额较小”。2、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与“应纳税所得”的概念相对应,第(一)款中的“亏损”是税收的亏损概念。3、第(二)款中“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较大存货是指同时超过对“金额较小”进行判断的四项条件。第11页/共31页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四)无法收回的拆借等其他应收款的审批问题问:企业无法收回的拆借等其他应收款能否作为资产损失从税前扣除?答:按照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
8、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因此企业无法收回的因拆借而形成的其他应收款不能作为资产损失从税前扣除。第12页/共31页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五)关于债务重组损失的确认问题1、因债务重组形成借款损失的处理问题问:企业之间发生的借款损失,按规定是不能税前扣除的。如果债权人对债务人豁免这部分借款,债务人按规定确认了收入,那么,债权人在取得债务人有关确认收入的有关凭证后,能否按债务重组确认损失?答:按照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不得确认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损失,因此企业重组资金直
9、接拆借债权而发生的损失不得从税前扣除。第13页/共31页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2、因债务重组形成坏账损失的审批证据问题问:企业申报的坏账损失属于因债务重组造成的应收账款损失,债权人对债务人豁免的部分,是否要求企业提供债务人对这部分豁免部分确认收入的有关凭证?答:为了加强对因债务重组行为而发生的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的管理,按照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第(八)款的规定,可要求企业提供证明债务人对豁免部分已确认收入计入纳税所得的有关凭证。第14页/共31页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六)关于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判断问题问:国税发200988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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