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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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l发布:国务院发布:国务院l公布时间:公布时间:20032003年年1111月月2424日日l实施时间:实施时间:20042004年年2 2月月1 1日日l条例内容:条例内容:8 8章章7171条条特 例l 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l 军事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章总则(15)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6-11)(6-11)(熟悉)(熟悉)第三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 的安全责任(13-19)第四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20-38)(掌握)(掌握)第
2、五章监督管理(39-46)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47-52)第七章法律责任(53-68)第八章附则(69-71)本条例涉及的生产经营单位l建设单位l勘探单位l设计单位l施工单位l监理单位l设备提供、租赁单位l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第一章 总 则(第1 5条)目的(第1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 生产法制定本办法;适用范围(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 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 须遵守本条例。方针(第3条)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第二章 建设
3、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第6 6 1111条)条)6 6项责任项责任l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准确、完整(6)(6)l不得对相关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不得对相关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工期(7)(7)l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8)(8)l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器材和用具(9)(9)l开工前报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开工前报
4、送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10)(10)l拆除工程发包拆除工程发包(11)(11)第三章 勘察和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勘察和设计及工程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责任全责任 l勘探单位(12)l设计单位(13)l工程监理单位(14)l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职责(1516)l安装、拆卸自升式架设设施单位的职责(17)l设备检验单位的职责(19)l勘探单位的主要责任(第勘探单位的主要责任(第1212条)条)具备相应的资质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按照规定进行勘察,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文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
5、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l设计单位的主要责任(第设计单位的主要责任(第1313条)条)具备相应资质证书具备相应资质证书 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设计对对涉涉及及施施工工安安全全的的重重点点部部位位和和环环节节在在设设计计文文件件中中注注明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责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
6、业人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l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第工程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第1414条)条)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7、准实施监理,并对建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l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单位的职责(1516)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15)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16)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16)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16)l安装、拆卸自升式架设设施单位的职责(17)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
8、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l设备检验单位的职责(19)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 施工单位(施工单位(20-3820-38)l资字条件l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l安全费用l机构设置l总承包、分包l特种作业人员l安全措施及方案l安全施工要求的说明
9、l安全警示标志 l场所安全距离要求l施工环境管理l消防安全责任制度 l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l作业人员l人员培训 l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 l特种施工设备安全l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第20 38条)l施工单位的条件(第20条)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l 主要负责人(第21条)全面负责;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及培训制度;制定规章、规程;保证安全所需资金投入;对承担的工程定期或专项检查,并作记录l项目负责人(第21条)具有执业资格;对项目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确保安全费用有效使用;组织制定安
10、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l施工单位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专款专用,(第22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23条)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第24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25条)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第26条)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第26条)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
11、施。(第30条)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第30条)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第30条)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第31条)l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l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l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l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人员保护(第32条)l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l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人员的权利施工人员的权利l作作业业人人
12、员员有有权对权对施工施工现场现场的作的作业业条件、作条件、作业业程序和作程序和作业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问题提出批提出批评评、检举检举和控告,有和控告,有权权拒拒绝违绝违章指章指挥挥和和强强令冒令冒险险作作业业。l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区域施工人员的义务施工人员的义务l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l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正确使用安
13、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设备、机具及配件(第34条)l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l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l必须由专人管理l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l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l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登记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第35条)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36条)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36条)l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
14、案l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37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37条)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第38条)意外伤害保险费的支付(第38条)l由施工单位支付l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l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五章监督管理(39 46)l管理方式国家、地方两级管理l综合监督管理l专门监督管理l专业监督管理l主管部门的职责l监
15、管部门的权力l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l专门监督管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l专业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l主管部门的职责监管
16、审核发证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目录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审核不得收费l监管部门的权力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47 52条)l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预案总承包、分包单位按照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 l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总承包单位
17、负责上报事故 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l事故现场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5368条)l建设单位 l勘察单位、设计单位 l工程监理单位 l施工单位l机械设备和配件供应商l出租单位 l安装、拆卸单位 l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l注册执业人员l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l建设单位法律责任(54、55)行 为 责 任 未提供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18、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l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法律责任(56)行 为责 任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
19、法赔偿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l工程监理单位法律责任(57)行 为 责 任 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20、l施工单位法律责任(62)行 为 责 任 未设立安管机构、配备专职安管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管人员现场监督 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管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作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防护服装 未按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使用国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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