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修改)--第九章.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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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十九世纪后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历史法学)第1页/共18页一、历史法学1.概念:是19世纪初兴起的与古典自然法学相对抗的法学派别,因其主张法律是由历史习惯和民族精神而形成的,故称为历史法学。19世纪是其鼎盛时期,但到20世纪,其研究方法被融入其他学派,作为一个完整学派的历史法学反而不复存在。2.代表人物萨维尼法的民族精神 梅因“从身份到契约”的法律进化论第2页/共18页3.思想特点历史主义。以历史的方法来思考一切问题的立场与方法,以历史的、实证的资料为依据;方法论。以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的方法为主,注重法律的历史解释以及逻辑与文法解释;理论贡献。对于挖掘、整理、恢复人类法律文化遗
2、产以及近代民法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研究方法与思考问题的深度对现代西方法学仍有潜移默化的影响。第3页/共18页萨维尼的历史法学弗 里 德 里 希 卡 尔 萨 维 尼(Fridrich Karl Savigny,1779-1861),法学博士(论文论犯罪的竞合形式),在大学执教42年,以其渊博的学识和杰出的辨才陶冶了代代学子,其“一生,是教师、学者和圣者的三位于一体”,终生致力于罗马法学的教学和研究。代表作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提出了完整的历史法学思想。第4页/共18页二、萨维尼的历史法学萨维尼的代表作为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该文在主张德国统一问题上是一致的,但认为当时的德国既不具备制定一部法
3、典的能力,客观上也没有为一部法典的生命力所堪凭恃的社会历史基础。因为法律的实质是民族的“共同信念”和“共同意识”。他反对制定法典并非法典本身,而是反对视法典若儿戏,辄立则立,言废则废之天真与轻率。重视民族传统,认为只有严格遵循遗传学的方法,才能发现现行法的实质和特征。第5页/共18页(一)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萨维尼认为法律的本质是民族的“共同信念”与“共同意识”“民族精神”。法律精神一如民族的性格和情感,涵蕴并存在于历史之中,其必经由历史,才能发现,也只有经由历史,才能保存和扩大。立法的任务不外在于找出民族的“共同信念”与“共同意识”,经由立法形式善予保存与认定。那种希望借由一个详尽无遗的立
4、法制度,即刻创制出一个崭新秩序的企图,只会摧残现实,增加现实的不确定性,强化规则与事实之间的乖张,最终使得法律失却规范人事而服务人事的功能与价值。第6页/共18页(二)法的起源与发展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随历史演进。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随着民族的壮大而壮大,最后,随着民族对于其民族个性的丧失而丧失。1.民族精神产生了实在法否认国家起源于自然法和社会契约的存在,否认法是理性的产物(即否定法是人制定的)。认为:法律如同一个民族的所特有的语言、生活方式和素质一样,具有一种固定的性质。法是自发的不知不觉地逐渐产生的,生存着的、活动着的民族精神产生了实在法。第7页/共18页2.法的发展经过了三个阶段法
5、的发展依次经过三个阶段:(1)自然法:表现为习惯法。(2)学问法:表现在法学家的意识之中。(3)法典/制定法:使习惯法和学问法统一。3.习惯法是最好的法律体现民族意识的习惯法是最好的法律,是当时最适合德国需要的法律,因此强烈反对当时制定统一的德国法典。认为只有当科学和理论都已为立法者制造了种种可以使人们信任的原理,而且实践证明这些原理是正确的之后,才能进行法律改革,才能制定统一的德国法典。第8页/共18页梅因的历史法学梅 因(Henry Maine,1822-1888),历 史 法 学的重要代表。剑桥大学毕业后职得专门律师资格。历任剑桥大学民法钦定讲座教授,牛津大学比较法理学第一任教授等。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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