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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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细则(2011年6月第二次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开展法学院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工作,依据北京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结合法学院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主旨在于实现学院对学生的思想教育、行为管理与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相结合,促使学生梳理和总结自己的成长历程,实现全面发展、健康成才。第三条 凡在法学院正式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均应依据本细则参与测评,其中入学第一年的学生、延期毕业的学生、上一学年因病、因事休学或停学一个学期以上(含)的学生、留学生除外。
2、第四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作为每学年奖励评比、奖学金评审的主要依据。原则上获得奖励、奖学金的同学,其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应为优秀或良好。第五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结果可作为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的重要参考和依据。第二章 测评内容第六条 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内容包括三部分:学习成绩、基本素质和创新能力,最终测评结果量化分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根据班级得分自高至低排序,按比例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档,原则上测评结果为优秀、良好者在全班同学中的比例分别不超过20%和60%。第七条 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是学习成绩总评、基本素质总评、创新成果总评三项之和。学习成绩测评不合
3、格或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者,其综合素质测评不合格。第八条 学习成绩测评: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的学习成绩测评按学年计算,课程范围包括本学年专业必修课程和其他需要列入测评范围的全校必修课程,学习成绩测评得分满分为60分。博士研究生在上一学年如无学术违纪情况,则学习成绩测评得分为60分。第十条 凡上一学年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无论是否在测评范围内),则视为该生的学习成绩总评不合格,但经重修及格的,以重修成绩为准。第十一条 基本素质测评:包括思想修养、学习态度、身心健康、文明行为和实践活动五个方面,具体要求如下。(一)思想修养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自觉遵纪守法。2
4、.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科学的人生观、价值观。3.顾全大局,关心集体,乐于奉献,能正确处理个人、社会与集体的关系。4.注意提高个人品德修养,遵守社会公德,明礼诚信,公道正派。5.严于律已,宽以待人,团结同学,互助互爱。(二)学习态度1. 本科生遵守北京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细则、北京大学本科考试工作与学术规范条例,研究生遵守北京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2.学习态度端正、目的明确,坚持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3.坚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尊敬师长,谦虚好学,认真参与教学活动,不断完善自身的知识和能力结构。(三)身心健康1.树立身心健康意识,保持良好的
5、学习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自觉加强文艺与美学修养。2.认真上体育课,完成体育达标要求,积极参加早操、课外体育锻炼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3.注重提高心理品质,努力增强情绪控制力、挫折耐受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保持人际关系的和谐。(四)文明行为1.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2.遵守北京大学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违规行为。(五)实践活动1.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实践和实习任务。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性活动、志愿服务活动以及其他集体活动。3.积极参加课外科技活动和学校各单位组织的能力培养与科技竞赛活动。4.热爱劳动,提高动手能力与生活自理能力。第十二条 基本素质测评应在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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