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海关附件: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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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指南编号:26003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本服务指南仅供行政相对人参考,具体要求以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准。 发布日期:2019年11月实施日期:2019年12月 发布机构:南宁海关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十一)“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口岸卫生许可证核发。二、适用范围: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的申请、变更、延续和注销业务的办理。其中,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仅适用于全国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公共
2、场所经营单位。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86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公布,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
3、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发布施行,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1981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根据20
4、10年12月29日国务院第138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国境口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审批管理规定注:以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2号公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为实施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五、申请条件:(一)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条件。1.具
5、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销售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使用的原、辅材料等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有关规定;2.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3.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4.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
6、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5.具有经过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6.建立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环境清洁卫生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食品生产的,还应当建立生产加工过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从事餐饮服务的,还应当建立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清洗消毒制度、加工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的管理制度;7.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条件。1.建立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
7、,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供水设备设施维护、卫生管理档案等有关内容;2.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供水设备应当运转正常,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清洗、消毒;4.供水设施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有污染源,生活饮用水水箱必须专用,与非饮用水不得相通,必须安全密闭、有必要的卫生防护设施;5.与生活饮用水直接接触的供水设备及用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无毒无害,不得污染水质;6.具备感官指标和余氯、PH值等常用理化指标检测能力;7.自备水源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有任何连接;8.二次供水设施与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不得直接连接,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
8、压水箱;9.集中式供水应当有水质消毒设备。(三)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的条件。1.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证各项设施运转正常,禁止挪作他用;2.设立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3.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卫生培训、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卫生管理档案等内容;4.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5.应当配备有效的医学媒介生物控制措施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6.室内空气质量和微小气候及提供的用品、用具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集中空调通风系统
9、相关规定的要求;7.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六、禁止性要求: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一)从事国境口岸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1.首次申请。(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3)其他材料:从事食品生产的,应当提交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生产工艺流程图、设备布局图;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食品生产的执行标准。航空配餐企业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
10、藏设施的证明材料。从事食品销售,应当提交与食品销售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平面图、经营设施设备清单。从事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的,还应当提供符合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车辆、冷冻冷藏设施的证明材料。利用自动售货设备进行食品销售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经营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公示方法等材料。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有送餐服务的,应当提供符合保温或者冷链运输要求的专用食品运输设施的证明材料。2.变更申请。(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
11、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3.延续申请。(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2)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4.注销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二)从事饮用水供应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1.首次申请。(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12、明);(3)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4)设计图纸及相关文字说明,如平面布局图、设备布局图、管网平面布局图、管网系统图等;(5)自备水源的应当提供制水工艺流程文件。2.变更申请。(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仅限以下情形: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3.延续申请。(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2)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
13、4.注销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三)从事国境口岸公共场所经营的,申请卫生许可时应提交的材料。1.首次申请。(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有关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应当同时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3)营业场所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4)经申请人签章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选择按“告知承诺制”申请时需提供,适用于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公共场所经营单位)2.变更申请。(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变更具体内容的说明材料。仅限以下情形:名称、
1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经营范围或者地址门牌号改变(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或者功能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改变,可能影响食品安全。(3)经申请人签章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选择按“告知承诺制”申请时需提供,适用于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公共场所经营单位)3.延续申请。(1)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需在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构书面提出申请);(2)原申请提交材料是否发生变化的说明材料(有变化的,应当补充相关材料)。(3)经申请人签章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选择按“告知承诺制”申请时需提供,适用于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
15、公共场所经营单位)4.注销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申请书。取得准予注销许可后,应交回原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八、办理流程:(一)许可的申请、受理、核查、决定。1.普通程序(适用于国境口岸从事食品生产(含航空配餐)、食品销售(含入/出境交通工具食品供应)、餐饮服务(食品摊贩除外)、饮用水供应、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国境口岸卫生许可)。(1)申请人向经营地址所在地海关递交申请材料,海关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签收申请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海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决定是否受理卫生许
16、可申请。(2)海关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确有必要需现场核查的,受理的海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成立由2名以上经培训合格的海关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组成的卫生许可现场核查组。现场核查不合格且无法整改的,现场核查组应当提出不予许可意见;现场核查不合格且可以整改的,现场核查组可以要求申请人限时整改。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现场核查不计入行政许可时限,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且应告知申请人。(3)受理的海关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向申请人颁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海关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
17、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申请程序(适用于全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口岸区域公共场所经营单位)。(1)对申请实施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的,海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口岸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海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海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网上办理平台或者信函、传真、电
18、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海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2)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已经知晓海关告知的全部内容;自身能够满足海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海关告知的相关材料;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主管海关。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海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3)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主管海关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
19、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4)海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材料后,应当受理并原则上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印制国境口岸卫生许可证依法送达申请人。(5)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申请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海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在实施首次现场监督时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主管海关
20、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30天;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主管海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6)对于申请人不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海关应当按照国境口岸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7)海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海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主管海关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二)许可的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获证企业办理变更申请的,可选择适用告知承诺许可模式)申请人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原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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