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范文三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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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本为Word版本,下载可任意编辑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范文三篇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 县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做到精准调控、长效管理,实现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通办202344号),经县政府批准,现就我县实行新建商品住房(以下简称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如东县域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含保障性住房和享受政府优惠政策住房),以及与之配套的可销售地下室(储藏室)、车位(库)、阁楼等,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 二、备案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向县发改委递交以下材
2、料:如东县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申报表;如东县商品住房一房一价表;商品住房价格诚信承诺书;商品房预售方案;精装修审图合格证;房屋面积预测技术报告(提供与申报楼栋相关的测绘资料,含地下室面积);小区规划平面图;营业执照等。 2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3县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新建商品房价格实行备案,并将备案结果告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商品住房备案的销售价格录入网上销售系统。 三、备案要求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10日前,到县发改委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完成后,向县住建局申领预售许可证。未办理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的,县
3、住建局不予办理其商品住房预售许可,不予受理其现房销售备案申请。 2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现售备案后10日内一次性须将全部准售房源(包括与商品住房配套的地下室(储藏室)、车位(库)、阁楼等)及每套房屋的销售价格(附件2),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制作公示牌向社会公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监督。 3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法依规诚信经营,接受县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领导小组及组成部门的指导,切实履行商品房价格信用承诺书。一次性向社会公开全部可售房源情况、执行明码标价和一价清制度等,接受市场监管部门的督查。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方式,误导消费者进行交易。要按一房一价,明码标价对
4、外销售,实际销售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高于备案价销售的,县住建局不予受理合同网签备案。对扰乱全县房地产市场的,由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5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并视情节给予警示、约谈、公开通报、列入失信名单、暂缓办理预售许可、暂停或取消网签资格以及其它行政处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此前有关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如遇未尽事宜,由县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领导小组会商后报县政府确定,如遇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政策,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附件:1如东
5、县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申报表 2如东县商品住房一房一价表 3商品房价格信用承诺书 (附件相关材料格式可至如东县政府门户网站县发改委信息公开栏下载。) 如东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如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如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如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6日 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发(1993)60号文件规定:各级物价部门是房地产价格的主管部门,商品房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家对商品房价格实行国家定价、国家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针对不同类型的商品房采取相应的价格管理形式:经济适用住房、普通住宅商品
6、房实行政府指导价,经济适用房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3%,普通住宅商品房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物价局核定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内确定销售价格,经济适用房浮动幅度按基准价上浮最高不超过3%,普通住商品房浮动幅度按基准价上浮最高不超过5%,二者下浮幅度不限;高档住宅商品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自主定价,综合平均价格报物价局备案。其管理方式为:一是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并实行商品房价格一价清制度;二是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在预售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前5个工作日,应将预售价格申请备案表向县物价局备案,预售价格未经备案,县房产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
7、房预销售许可证;三是商品房开发经营单位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商品房,在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可将工程造价决算报县商品房造价审核办公室审核,须向物价局申报销售价格,经认证审批后方可销售。 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促进住房商品化,保证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凡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房产管理局批准经营商品房的公司, 在上海市范围内建设和出售的商品房价格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上海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商品房价格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商品房价格管理的业务工作。 第四条商品房价格管理应遵循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原则,必须有利于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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