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回收物便民交售点建设管理规范(T-ZSESS 004—202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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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13.030.50CCS P 53团体标准T/ZSESS 004-2022可回收物便民交售点建设管理规范Standard for construction of recyclable convenience delivery station2022-10-12 发布2022-10-12 实施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发 布T/ZSESS 0042022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一般要求.1 5 固定交售点.2 6 智能回收机交售点.4 7 流动回收交售点.5 附录 A(资料性)可回收物便民交售点建设验收表及运输车辆台账.7 附录 B(
2、资料性)生活垃圾产生源场所类别及范围.10 附录 C(资料性)可回收物便民交售点标识牌.11 参考文献.13T/ZSESS 0042022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提出。本文件由中山市环境科学学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中山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中心、中山市环境保护技术中心、中山市商务局、中山市供销合作联社、中山市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培明、陈益宝、陈娈、曹占峰、周
3、团团、陈嘉文、杨鑫刚、李芷柔。T/ZSESS 0042022 1 可回收物便民交售点建设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界定了可回收物便民交售点建设管理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可回收物便民交售点的一般要求,固定交售点、智能回收机交售点、流动回收车交售点和预约上门回收的建设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可回收物便民交售点的建设和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4、 5003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可回收物 recyclables 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电器电子产品等。3.2 生活垃圾产生源 产生生活垃圾各种场所。包括居民区、办公区、公共场所、文教区、医疗机构、餐饮机构、集贸市场及其他场所。3.3 可回收物便民交售点 recyclables convenience delivery station 在生活垃圾产生源区域设立的专门进行可回收物投放、交售
5、和暂存的场所。3.4 固定交售点 fixed delivery station 采用固定建筑、装配式临时建筑或集装箱式等方式固定的,开展可回收物交售的场所。3.5 智能回收机交售点 intelligent recovery machine delivery station 采用智能回收机开展可回收物交售的场所。3.6 流动回收交售点 mobile collection vehicle station 采用定时定点集中服务方式或预约方式进行交售的场所。3.7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 administrator of municipal solid waste separation 在生活垃圾
6、产生源单位负责环境卫生管理,履行设施设备配置、宣传指导和监督、分类移交垃圾、管理台账建立等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职责的民事主体。4 一般要求T/ZSESS 0042022 2 可回收物便民交售点(以下简称“便民交售点”)一般包括固定交售点、智能回收机、流动回收4.1 车、预约上门回收等形式。便民交售点建设验收表可参考附录 A。便民交售点宜细化可回收物回收的类别。4.2 生活垃圾产生源场所类别及范围详见附录 B。4.3 设置要求 4.4 4.4.1 居民区、城中村按每 1000 户2000 户居(村)民的标准设立 1 处便民交售点。居民区或城中村以外的居民聚集区,应综合考虑人员数量、聚集区面积,每个聚
7、集区宜设置至少 1 处便民交售点。4.4.2 文教区应根据区域条件、服务人数和可回收物收集量等规划并建立具备相应回收能力的便民交售点。4.4.3 办公区、公共场所、医疗机构、餐饮机构和集贸市场等场所根据区域条件、服务人数和可回收物收集量等情况在区域内设置可回收物便民交售点,也可就近利用公共区域的可回收物便民交售点。因场地不足等原因无法设置固定交售点、智能回收机交售点的区域,可设置流动回收车等流动式交售点。设备设施 4.5 4.5.1 便民交售点应建立信息化数据台账制度,对回收物品的品种、来源、交售数据、资源化利用去向等信息进行实时采集和统计,并按要求接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平台。4.5.2
8、便民交售点应配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应定期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管理要求 4.6 4.6.1 便民交售点应严格落实“统一标识、统一车辆、统一服装、统一计量、统一服务”五统一要求,实行“回收人员信息公开、回收价格公开、回收品种公开、投诉电话公开、便民热线公开”五公开制度。4.6.2 便民交售点应在显著的位置设置标识牌,标识牌的设置参照附录 C 的要求,其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a)运营单位及联系信息;b)管理单位及联系信息;c)可回收物回收价目表;d)预约上门回收联系方式;e)服务时间;f)交售模式;g)营业执照;h)便民交售
9、点编号。4.6.3 便民交售点仅对可回收物进行简单分类,不应从事拆解、清洗等可能产生环境污染的加工业务。4.6.4 便民交售点的运营主体应符合下列要求:a)依法设立、合法存续且具备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范围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涉及废旧金属回收的交售点应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准予运营证照;b)应对包括低价值可回收物在内的全品类可回收物进行全面回收;c)可利用电话、互联网等形式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d)应将分类后的可回收物及时转运。4.6.5 便民交售点工作人员应接受业务、环保、安全、职业道德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5 固定交售点 建设要求 5.1 5.1.1 选址应满足收运作业的要求,预留一定的作业通
10、道,便于安排垃圾运输路线,不应影响道路交通安全。5.1.2 固定交售点应为封闭式建筑,外观设计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市容市貌等要求。5.1.3 固定交售点采用固定式建筑建设的,应具备供电、通风的功能,地面应作硬化处理。T/ZSESS 0042022 3 5.1.4 用地面积不宜小于 6,并应设置收购区、数据展示区、垃圾分类宣传展示区及相对独立的可回收物细化分类存放区。设施设备要求 5.2 5.2.1 固定交售点内应配备电子监控系统。5.2.2 固定交售点应配备有害垃圾及其他不宜列入可回收物垃圾品类的暂存设施。5.2.3 固定交售点应配备消杀工具,并根据实际情况安装通风设备。5.2.4 固定交
11、售点宜配置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设施。运营管理要求 5.3 5.3.1 每个固定交售点应至少配备 1-2 名常驻回收员,进行日常回收工作。每个工作日累计营业时长不应低于 8 小时,并不应无故停业。5.3.2 根据贮存容量情况,每个固定交售点应合理设置清运频次。5.3.3 固定交售点应保持室内和室外场地环境卫生干净整洁。5.3.4 固定交售点内不应有人员居住。5.3.5 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5.3.6 应定期维护管理固定交售点内的设备设施。5.3.7 应及时清洁和消毒交售现场。外墙不得乱张贴、乱拉挂,内部按品类存放各类可回收物。5.3.8 做好站内的防虫、防鼠、防火和防盗等工作。安全要
12、求 5.4 5.4.1 工作过程中应按规定穿戴或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保护措施。5.4.2 各类型便民交售点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人,应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制度、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定期自查自纠。5.4.3 主体建筑的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 GB 50016 要求,并按照 GB 50140 的规定配备灭火器材。5.4.4 设置照明设施或其他电器设备、电气线路和用电设备应符合 GB 50034、GB 50052、GB 50217的规定。5.4.5 可回收物中可能夹带的易燃易爆品应及时清理,按有害
13、垃圾进行集中收集处理。5.4.6 回收过程中应严禁烟火,并设置明显的防火标识。环保要求 5.5 5.5.1 固定交售点应配备除臭剂进行日常除臭。5.5.2 固定交售点应配备尺寸合适的装货容器,防止装卸过程中产生洒落造成二次污染。5.5.3 固定交售点应配备相应的封闭式运输设备,并设置相应装置,防止运输过程中各类可回收物飞扬洒落。5.5.4 固定交售点不应使用大音量扩音器,不应产生噪声扰民。5.5.5 可回收物回收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严格落实雨污分流要求,将污水排放至污水管网。运输管理要求 5.6 5.6.1 运输作业应符合下列要求:a)作业车辆和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检查合格才能开展运输作业;b
14、)做好可回收物的运输工作,按品类分类运输;c)在收运过程中,不得混入其他垃圾;d)应按规定的收运路线、收运时间进行运输;e)管理好车容车貌、责任区域卫生,做到保持车辆整洁、场地干净;f)加强对垃圾运输车辆司乘人员的教育,严禁运输作业超高超载、垃圾外露、挂包和扬洒等。5.6.2 运输车辆应符合下列要求:a)运输车辆外观标识应符合所在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外观标识设计要求;T/ZSESS 0042022 4 b)运输车辆应按照所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停放位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5.6.3 运输固定交售点可回收物的驾驶员应符合下列要求:a)应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才能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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