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建市政规范大全》CJJT199-2023 城市规划数据标准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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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PCJJ/T 199-2013 备案号 J 1655-2013城市规划数据标准Standard for urban planning data2013-10-11 发布 2014-04-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 市 规 划 数 据 标 准Stan dard for urban pl an n in g data CJJ/T 199-2013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时间:2 0 1 4年4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 0 1 3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
2、准 城市规划数据标准Stan dard for urban pl an n in g data CXJ/T 199-2013*中国建筑 工 业 出 版社 出 版、发 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环 球 印 刷(北 京)有限公司印刷*开本:850X1168毫 米 1/3 2 印张:4%字数:117千字 2014年 5月第一版 2014年 5月第一次印刷 定价:30.00元 统 一 书 号:15112 23867 版权所有翻印必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037)本社网址:h ttp:/ 网上书店:h ttp:/www.ch in a
3、-buil din g,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第17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市规划数据标准的公告现 批 准 城市规划数据标准为行业标准,编 号 为CJJ/T 199-2013,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0月11日目u m根 据 原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2001年度建设部归口工业产品国 家标准和2001年第一批行业产品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 知(建 标 函2001 243号)和 关 于 同 意 城市规划数据标 准 转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函(2004 23号
4、)的要求,本 标准由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而成。本标准在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 内外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审查定稿。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城市规划 数据分类;4.城市规划数据代码;5.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6.城市规划数据质量;7.城市规划数据报告。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 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 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本 标 准 主 编 单 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 标
5、 准 参 编 单 位:哈尔滨市城乡规划局 北海市城市规划局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海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邵 益 生 李 克 鲁 陈 燕 申 王 国 聪 陈 硕 黎 明 明 姜 玉 芝 曹 有 新4王 要 武 尹 海 林 秦 川 师 武 军 宋 慧 颖 于 亚 滨 陈 晓 玖 杜 立 柱 王洪陈亮 刘 丹 孙 成 双 陆 金 旭 梁 建 华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毛 其 智 黄 晓 春 陈 向 宁 刘 宗 泰 方 正 兴 马 振 明俞 滨 洋 吴 松 涛 宋 志 英 曹 明 陈烨赵波 杨 立 志 包 盛 中
6、 莫 军 郭 余 华 张 晔 高 昭 良 曾伟先何 建 邦 陈 悼 胡 亚 明 蒲 琪 高 苏 新 周 奎次1总 则.12 私吾.23城市规划数据分类.33.1 一 般 规 定.33.2城 市 规 划数 据分类 .34城市规划数据代码.44.1 一 般 规 定.44.2城市 规 划 数 据 代 码 .45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55.1 一 般 规 定.55.2城 市 规 划 数 据 图 示 符 号 编 制 方 法.55.3城 市 规 划 数 据 图 示 符 号.76城市规划数据质量.86.1 一 般 规 定.86.2城 市 规 划 数 据 质 量 评 价 内 容.96.3城 市 规 划 数 据
7、 质 量 评 价 步 骤 及 方 法.216.4城 市 规 划 数 据 质 量 评 价 结 论.237城市规划数据报告.257.1 般规定.257.2城 市 规 划 综 合 数 据 报 告.257.3城 市 规 划 数 据 质 量 报 告.347.4城市规划数据说明和声明.36附 录A城市规划数据分类及代码.38 本标准用词说明.84 引 用标 准 名 录.85 附:条 文 说 明.876ContentsGe n e ral Provision s.1Te rms.2Cl assification s 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33.1 Ge n e ral Re
8、q uire me n ts.33.2 Cl assification s 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3Code s 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44.1 Ge n e ral Re q uire me n ts.44.2 Code s 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4Cartograph ical Symbol s 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55.1 Ge n e ral Re q uire me n ts.55.2 Compil in g Me th ods of Cartograph
9、 ical Symbol s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55.3 Cartograph ical Symbol s 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7Th e Qual ity 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86.1 Ge n e ral Re q uire me n ts.86.2 Con te n ts of Qual ity Evl uation 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96.3 Qual ity Eval uation Proce dure s an d Me th odsof Urb
10、an Pl an n in g Data.216.4 Con cl usion s of Qual ity Evl uation Proce dure s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23Re ports 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257.1 Ge n e ral Re q uire me n ts.257.2 Re ports of Aggre gate d Urban Pl an n in g Data.257.3 Qual ity Re ports 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347.4 Expl an ati
11、on s an d De cl aration s 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36Appe n dix A Cl assification s Code s an d Cartograph ical Symbol s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38Expl an ation of Wordin g in Th is Stan dard.84List of Quote d Stan dards.85Addition:Expl an ation of Provision s.871.0.1为加强城市规划成果中用地数据及其相关空间数据的应 用与管
12、理,推动城市规划信息共享,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成果用地数据及其相关空间数据 的应用和城市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建设。1.0.3按本标准规定自定义的城市规划数据分类、代码和图示 符号不得与本标准规定的分类、代码、图示符号冲突。1.0.4城市规划数据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 国家、行业有关标准的规定。2.0.1 城市规划数据 urban pl an n in g data包括城市规划基础数据、城乡用地数据、城市建设用地数 据、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2.0.2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子兀素 data q ual ity sube l e me n t of urban pl a
13、n n in g data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元素的组成部分,描述数据质量元素的一 个方面。2.0.3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兀素 data q ual ity e l e me n t 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描述城市规划数据质量的定量组成部分。2.0.4 城市规划数据质量 q ual ity of urban pl an n in g data城市规划数据满足城市规划指标、状况和要求能力的特征 总和。3城市规划数据分类3.1 一 般 规 定3.1.1城市规划数据应采用面分类法和线分类法结合方式进行分类。3.1.2城市规划数据应按面分类法分为城乡用地数据、城市建 设用地数据
14、、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3大类。每大类数据宜按 线分类法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4个层级。3.1.3在对本标准未列出的城市规划数据分类时应按本标准第1.0.3条 和第3.1.2条的规定,将其分人相应层级中。3.2城市规划数据分类3.2.1城乡用地数据的一级、二级、三级分类应按本标准附录 A表A.1的规定执行;其中建设用地四级分类宜按本标准附录 A表A.1的规定执行。3.2.2城市建设用地数据的一级、二级、三级分类应按本标准 附 录A表A.2的规定执行;四级分类宜按本标准附录A表A.2 的规定执行。3.2.3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大类宜分为城市规划图件和城 市规划专题数据2个一级类,其中城市规
15、划图件一级数据包括的 二级、三级和四级数据宜按本标准附录A表A.3的规定执行;城市规划专题数据一级数据包括的二级、三级和四级数据宜按本 标准附录A表A.4的规定执行。4城市规划数据代码4.1 般 规 定4.1.1城市规划数据应采用字母与数字混排7位代码表示,其 中:首位和第二位为字母,分别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大类代码、一级代码;第三位为数字,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二级代码;第 四、五位为数字,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三级代码;第六、七位为 数字,表示城市规划数据的四级代码。4.1.2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代码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大类代码应为T000000;2城市规划图件一级数据代码应为
16、TMOOOOO;3城市规划专题一级数据代码应为TFOOOOO。4.1.3在对本标准未列出的城市规划数据编码时应按本标准第 1.0.3条、第4.1.1条和第4.1.2条的规定执行。4.2城市规划数据代码4.2.1城乡用地数据代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表A.1的规定。4.2.2城市建设用地数据代码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表A.2的规定。4.2.3城市规划图件及专题数据代码宜符合下列规定:1城市规划图件数据代码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表A.3的 规定;2城市规划专题数据代码宜符合本标准附录A表A.4的规定。5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5.1 一 般 规 定5.1.1城市规划数据的图示符号应为城市规划成果管理中技术 性图纸
17、统一使用的制图标准。5.1.2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应与城市规划数据分类名称对应。5.1.3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颜色宜采用红绿蓝(R,G,B)模式表达。5.2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编制方法5.2.1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数据的一级、二级面状用 地(图5.2.1-1)和 线 状 用 地(图5.2.1-2)宜以单色填充;城 市规划二级数据图示符号宜与一级数据图示符号为同一色系。图 5.2.1-1 一 级、二级面状数据图示符号示例 注:用地数据填充颜色为(255,255,0)图 5.2.1-2 级、二级线状用地图示符号示例 注:用地数据填充颜色为(255,0,0)5.2.2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三级
18、数据图示符号宜由其所属 的二级数据图示符号颜色为背景,加 标 注 其 所 属 代 码 组 成(图5.2.2)。5.2.3城市规划数据四级图示符号宜由其所属的二级数据图示 符号颜色为背景,加标注图示符号组成。标注图示符号宜按下列A 2 1图 5.2.2用 地 三级面状数据图示符号示 例注:用地数据背景颜色为(255,159,127),字 颜色 为(0,0,0)规则进行编制:1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面状数据标注图示符号宜由填充 颜 色 为(255,255,255)的菱形与文字、字母、数字或图形 符 号 构 成(图5.2.3-1)。图图 5.2.3-1 用 地 四级 面状 数据图示符号示例注:背景颜
19、色为(255,159,127),字 颜色 为(0,0,0)2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线状数据图示符号宜由线条加 带有文字、字母、数字或图形符号的菱形组成,其中线条及菱形 边框的颜色为其所属的二级数据图示符号颜色,菱形的填充颜色 宜 为(255,255,255);或 宜 采 用 习 惯 通 用 线 状 图 示 符 号(图5.2.3-2)。-图 5.2.3-2 四级线状数据图示符号示例 注:左图线及菱形边框颜色为(0,114,153),字颜色为(255,0,0);右图为铁路线习惯用法,由(0,0,0)色边框及色块与(255,255,255)色块组成3城市规划专题面状数据图示符号可由单色色块填充或以
20、非(255,255,255)色线条为边框,以(255,255,255)色填 充 组 成(图5.2.3-3)0 图 5.2.3-3 城市规划专 题面状数据图示符号示例 注:左图填充颜色为(255,127,0),右图边框颜色为(223,127,255)4城 市 规 划 专 题 线 状 数 据 图 示 符 号 宜 为 单 色 线 条(图5.2.3-4)0图 5.2.3-4 城市规划 专 题线状数据图示符号示例 注:线 颜 色 为(204,0,0)5.2.4本标准未列出的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宜按本标准第 1.0.3条、第5.1节、第5.2.1 第5.2.3条的规定执行,并宜 按下列顺序绘制:首先引用现
21、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图示符 号,其次采用行业习惯使用图示符号,最后采用用户自定义图示符号。5.3城市规划数据图示符号5.3.1城乡用地数据图示符号应按本标准附录A表A.1的规定执行。5.3.2城市建设用地数据图示符号应按本标准附录A表A.2的 规定执行。5.3.3城市规划专题数据图示符号应按本标准附录A表A.4的 规定执行。76城市规划数据质量6.1 一 般 规 定6.1.1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范围宜包括:1城市规划基础数据:包括基本比例尺地形图、遥感影像 图及其他测绘和国土资源数据;2城市规划用地数据:包括城乡用地数据和城市建设用地 数据;3城市规划图件数据: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图件数据、城市
22、 总体规划图件数据和城市详细规划图件数据;4城市规划专题数据:包括各级城市规划的管制数据和基 于空间数据的统计分析等数据。6.1.2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宜包括城市规划数据子元素质量、城 市规划数据元素质量、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和城市规划综合数据质量4个层次。6.1.3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宜包括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元素评 价、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城市规划质量评价程序及评价方法等内容。6.1.4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内容应与用户需求或规划项目要 求一致;2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结果应作为在城市规划数据集建 立、数据维护、更新时的过程中进行质量控制的依据;3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
23、价完成后应编写包括城市规划数据 质量评价范围、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内容、城市规划数据质量 评价步骤和评价方法以及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结论等内容的评 价报告。6.2城市规划数据质量评价内容6.2.1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元素宜由完整性、逻辑一致性、位置 精度、时间精度、专题属性精度等数据质量元素及相应的城市规 划数据质量子元素组成,宜通过城市规划数据质量子元素的质量 描述,对城市规划数据元素质量、数据质量的一项、几项或综合 进行评价。6.2.2城市规划的工作底图宜采用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或符合城 市规划项目要求的遥感影像图,且工作底图与相应的城市规划图 应采用统一的空间参照系统。6.2.3基本比例尺地形图
24、宜符合下列规定:1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宜与城市规划项目需求目标条件要求 一致。2按基本比例尺地形图生产时施行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生产,宜经过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认可,并宜采用最新版本。3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宜包括空间参照、数据分层说明、生 产年代、处理和使用时间、生产者、所有者等信息。4在特定的城市规划项目需求条件下,可将不同比例尺、不同年代生产的地形图拼接,并宜符合下列规定:1)宜说明不同比例尺、不同年代地形图的拼接、处理方 式,其中不同比例尺地形图拼接作为工作底图时,宜 采用大比例尺地形图缩小比例尺的方式与较小比例尺 地形图拼接;2)宜说明拼接的精度和误差。5同一个规划项目中,采用不同空间参照系统的
25、地形图应 转换为相同空间参照系统的地形图,并应说明转换方法。6地形图上地形、地貌、地物的属性特征应与地形图测绘 时间一致,如有更新应说明更新时间。7栅格地形图宜说明下列内容:1)宜描述扫描图纸的介质、扫描分辨率、扫描软件名称及版本、扫描色彩、色彩位数、数据格式、扫描仪型 号、数据量;2)扫描地形图的精度是否与城市规划项目需求一致。8地形图矢量化宜说明下列内容:1)扫描图纸的介质、扫描分辨率、扫描色彩、色彩位数、扫描仪型号、数据量;2)电子版数据:数据文件或数据库名称、扫描软件名称 及版本、建立时间、信息源;3)矢量化软件名称及版本;4)矢量化方式:自动跟踪、手动数字化,或自动跟踪人 工编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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