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城建市政规范大全》CJJ45-2023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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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P CJJ 45 200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urban road2006-12-19 发布 2007-07-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标 准S t a n d a r d f o r l i g h t i n g d e s i g n o f u r b a n r o a dCJJ 45-2006 J 627-2006批 准 部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 行 日 期:2 0 0 7 年7 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 0 0
2、 6北 京中华 人 民 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urban road C JJ4 5 -2 0 0 6*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 版、发 行(北京H郊百万庄)各 地 新 华 书 店、建筑书 店经 销 北 京 密 云 红 光 制 版 公 司 制 版 廊 坊 市 海 涛 印 刷 有 限 公 司 印 刷 *开本:850 x1168毫 米1/3 2印张:2 K字数:61千字 2007年1月第一版 2014年5月第六次印刷 定价:12.00元 统 一 书 号:15112 14471 版 权 所 有 翻 印 必 究如 有 印 装 质
3、量 问 题,可 寄 本社退换 (邮政编码100037)本 社 网 址:http:/ 网 上 书 店:Http:/www.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第53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公告现 批 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为行 业标 准,编 号 为 CJJ 45-20 0 6,自 20 0 7 年 7月 1日起实施。其 中,第 6.1.2、7.1.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行 业 标 准 城市道路照明设 计 标 准 CJJ 45 -.9 1 同时废止。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 版 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 0 6 年
4、1 2月 19 日前 言根 据 建 设 部 建 标 20 0 3 1 0 4号 文 的 要 求,标准编制组在深 人 调 查 研 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 泛征 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标准。本 标 准 的 主 要 技 术 内 容 是:1.总 则;2.术 语;3.照明标 准;4.光 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5.照明方式和设计要求;6.照明供 电和控制;7.节能标准和措施。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适当提高了照明标准值,增 加了交会区照明规定、人行道路照明规定以及节能标准等。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 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 标 准
5、主 编 单 位:中 国 建 筑 科 学 研 究 院(北京西城区车公 庄 大 街 1 9 号,1 0 0 0 44)o 本 标 准 参 编 单 位:北京市路灯管理中心成都市路灯管理处 飞 利 浦 照 明(中国)有限公司 艾迪照明集团公司 东 芝 照 明(北 京)有限公司 佑 昌 西 特 科 照 明(廊 坊)有限公司 索 恩 照 明(天津)有限公司 宁波帅康灯具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 准主要起草人:李 铁 楠 李 景 色 孙 卫 平 郗 书 堂 张 建 平 姚 梦 明 宋 文 凯 许 东 亮 庄 坚 毅 袁 景 玉 陈 利 清4目 次1 总 则.12 雜.23照 明 标 准.73.1道 路 照 明 分
6、 类.73.2道 路 照 明 评 价 指 标.73.3机 动 车 交 通 道 路 照 明 标 准 值.73.4交 会 区 照 明 标 准 值.83.5人 行 道 路 照 明 标 准 值.94光 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114.1光 源 选 择.114.2灯 具 及 其 附 属 装 置 选 择.115 照明方式和设计要求.1 35.1照 明 方 式.135.2道 路 及 与 其 相 连 的 特殊 场 所照 明 设 计 要 求.155.3道 路 两 侧 设 置 非 功 能 性 照 明 时 的 设 计 要 求.216 照明供电和控制.226.1照 明 供 电.226.2照 明 控 制.237节能标
7、准和措施.247.1节 能 标 准.247.2 节 能 措 施.25附 录A路 面 亮 度 系 数和简 化 亮 度 系数 表.26附 录 B维 护 系 数.32本 标 准 用 词 说 明.33附:条 文 说 明.3551.0.1 为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各种车辆的驾驶人员以及行人 创造良 好的 视觉 环境,达 到 保 障 交 通 安 全,提 高 交 通 运 输 效 率,方 便 人 民 生 活,降 低 犯 罪 率 和 美 化 城 市 环 境 的 目 的,制 定 本标 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及与道路相 连的特殊场所的照明设计,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的设计。1.0.3 道路照
8、明的设计应按照安全可靠、技术 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维修方便的原则进行。1.0.4 道路照明设计除 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2术 语2.0.1 城市道路 u r b a n r o a d在城市范围 内,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和 设 施 的 道 路。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沿线 建 筑 物 和 城 市 居 民 的 服 务 功 能 等,城 市 道 路 分 为 快 速 路、主干 路、次 干 路、支 路、居住区道路。2.0.2 快速路 e x p r e s s wa y城市中距离长、交 通量大、为快速交通服务的道路。快速路 的 对 向 车
9、 行 道 之 间 设 中 间 分 车 带,进 出 口 采 用 全 控 制 或 部 分 控 制。2.0.3 主干路 ma j o r r o a d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采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 式,如三幅路或四幅路。2.0.4 次干路 c o l l e c t o r r o a d与主干路结合组成路网、起集散交通作用的道路。2.0.5 支路 l o c a l r o a d次干路与居住区道路之间的连接道路。2.0.6 居住区道路 r e s i d e n t i a l r o a d居住区内的道路及主要供行人和非&动车通行的街巷。2.0.7 常规照明 c o n v e n t
10、 i o n a l r o a d l i g h t i n g灯 具 安 装 在 高 度 通 常 为 1 5 m以 下 的 灯 杆 上,按一定间距有 规律地连续设置在道路的一侧、两侧或中间分车带上进行照明的 一种 方 式。采用这种照明方式时,灯 具的纵轴 垂直于路轴,使灯 具所发出的大部分光射向道路的纵轴方向。2.0.8 高杆照明 h i g h ma s t l i g h t i n g一 组 灯 具 安 装 在 高 度 大 于 或 等 于 20 m的 灯杆上进行 大面 积2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2.0.9半 高 杆 照 明(也称中杆照明)s e mi-h i g h ma s t l
11、 i g h t i n g 一 组 灯 具 安 装 在 高 度 为 1 5 20 m的灯杆上进行照明的一种照明方式。当按常规照明方式配置灯具时,属 常规照明;按高杆 照明方式配置灯具时,属高杆照明。2.0.1 0 截光型灯具 c u t-o f f l u mi n a i r e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 6 5 之 间,9 0 角 和 8 0 角 方 向 上 的 光 强 最 大 允 许 值 分 别 为 l Oc d/l OOOl m和 30 c d/1 0 0 0 l m的灯具。且 不 管 光 源 光 通 量 的 大 小,其 在 9 0 角方 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l
12、OOOc d。.2.0.1 1 半截光型灯具 s e mi-c u t-o f f l u mi n a i r e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与灯具向下垂直轴夹角在0 7 5 之 间,9 0 角 和 8 0 角 方 向 上 的 光 强 最 大 允 许 值 分 别 为 5 0 c d/1 0 0 0 l m和 l OOc d/l OOOl m的灯具。且不管光源光通量的大小,其 在 9 0 角方 向上的光强最大值不得超过l OOOc d。2.0.1 2 非截光型灯具 n o n-c u t-o f f l u mi n a i r e灯 具的 最大 光强 方向不受 限制,9 0 角方向上的光强最大值 不
13、得 超 过 l OOOc d 的灯具。2.0.1 3 泛光灯 f l o o d l i g h t光 束 扩 散 角(光 强 为 峰 值 光 强 的 1/1 0 的两个方向之间的夹 角)大 于 1 0、作泛 光照明用的投 光器。通常可转动并指向任意 方 向。2.0.1 4 灯具效率 l u mi n a i r e e f f i c i e n c y在相同的使用条件下,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与灯具内所有光 源发出的总光通量之比。2.0.1 5 维护系数 ma i n t e n a n c e f a c t o r照明装置使用一定时期之后,在规定表面上的平均照度或平 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
14、件下新安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 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2.0.1 6 灯具的安装高度 l u mi n a i r e mo u n t i n g h e i g h t灯具的光中心至路面的垂直距离。2.0.1 7 灯具的安装间距 l u mi n a i r e mo u n t i n g s p a c i n g 沿道路的中心线测得的相邻两个幻;具之间的距离。2.0.1 8 悬挑长度 o v e r h a n g灯具的光中心至邻近一侧缘石的水平距离,即灯具伸出或缩 进缘石的水平起离。2.0.1 9 灯臂长度 b r a c k e t p r o j e c t i o n从
15、灯 杆 的 垂 直 中 心 线 至 灯 臂 插 人 灯 具 那 一 点 之 间 的 水 平 距 离。2.0.20 路面有效宽度 e f f e c t i v e r o a d wi d t h用于道路照明设计的路面 理论 宽度,它 与 道 路 的 实 际 宽 度、灯具的悬挑长度和灯具的布置方式等有关。当灯具采用单侧布置 方 式 时,道路有效宽度为实际路宽减去一个悬挑长度。当灯具采 用 双 侧(包括交错和相对)布置方式时,道路有效宽度为实际路 宽减去两个悬挑长度。当灯具在双幅路中间分车带上采用中心对 称 布 置方 式 时,道路有效宽度就是道路实际宽度。2.0.21 诱导性 g u i d a
16、 n c e沿着道路恰当地安装灯杆、灯 具,可以给驾驶员提供有关道 路 前 方 走 向、线 型、坡 度 等 视 觉 信 息,称 其 为 照 明 设 施 的 诱 导 性。2.0.22 路面平均亮度 a v e r a g e r o a d s u r f a c e l u mi n a n c e 按 照 国 际 照 明 委 员 会(简 称 C I E)有关规定在路面上预先设定的点上测得的或计算得到的各点亮度的平均值。2.0.23 路 面 亮 度 总 均 匀 度 o v e r a l l u n i f o r mi t y o f r o a d s u r f a c e l u mi
17、 n a n c e路面上最小亮度与平均亮度的比值。2.0.24 路 面 亮 度 纵 向 均 勻 度 l o n g i t u d i n a l u n i f o r mi t y o f r o a d s u r f a c e l u mi n a n c e同一条车道中心线上最小亮度与最大亮度的比值。2.0.25 路面平均照度 a v e r a g e r o a d s u r f a c e i l l u mi n a n c e按 照 C I E有 关 规 定 在 路 面 上 预 先 设 定 的 点 上 测得 的 或 计算 得到的各点照度的平均值。2.0.26 路 面
18、照 度 均 勻 度 u n i f o r mi t y o f r o a d s u r f a c e i l l u mi n a n c e路面上最小照度与平均照度的比值。2.0.2 7路 面 维 持 平 均 亮 度(照 度)ma i n t a i n e d a v e r a g e l u mi n a n c e (i l l u mi n a n c e)o f r o a d s u r f a c e即 路 面 平 均 亮 度(照度)维持 值。它是在计人光源计划更换 时光通量的衰减以及灯具因污染造成效率下降 等因素(即维护系 数)后 设 计 计 算 时 所 采 用 的
19、 平 均 亮 度(照度)值。2.0.2 8灯 具 的 上 射 光 通 比 u p w a r d l i g h t r a t i o,灯具安装就位时,其发出的位于水平方向及以上的光通量占 灯具发出的总光通量的百分比。2.0.29 眩光 g l a r e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 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目标或细部的能力的视 觉 现象。2.0.30 失能眩光 d i s a b i l i t y g l a r e降低视觉对象的可见度,但不一定产生不舒适感觉的眩光。2.0.31 阈值增量 t h r e s h o l d i n c r e me
20、n t失能眩光的度量。表示为存在眩光源时,为了达到同样看清 物体的目的,在 物 体 及 其 背 景 之 间 的 亮 度 对 比 所 需 要 增 加 的 百 分 比。2.0.32 环境比 s u r r o u n d r a t i o车 行 道 外 边 5 m宽 的 带 状 区 域 内 的 平 均 水 平 照 度 与 相 邻 的 5 m宽车行道上平均水平照度之比。2.0.33 交会区 c o n f l i c t a r e a s是 指 道 路 的 出 入 口、交 叉 口、人 行 横 道 等 区 域。在这种区 域,机动车之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车辆与固定物 体之间的碰撞有增加的
21、可能。2.0.34(道 路)照 明 功 率 密 度 l i g h t i n g p o we r d e n s i t y (o f r o a d s u r f a c e)单 位 路 面 面 积 上 的 照 明 安 装 功 率(包 含 镇 流器功耗)。2.0.35 远动终端 r e mo t e t e r mi n a l u n i t由 主 站 监 控 的 子 站,按 规 约 完 成 远 动 数 据 采 集、处 理、发 送、接收以及输出执行等功能的设备。63照 明 标 准3.1 道 路 照 明 分 类3.1.1根据道路使用功能,城市道路照明可分为主要供机动车 使用的机动车交通
22、道路照明和主要供非机动车与行人使用的人行 道路照明两类。3.1.2 机 动 车 交通道路照明应按快速路与主干路、次 干 路、支路分为三级。3.2 道路照明评价指标3.2.1机 动 车 交 通 道 路 照 明 应 以 路 面 平 均 亮 度(或路面平均照 度)、路 面 亮 度 总 均 勻 度 和 纵 向 均 匀 度(或 路 面 照 度 均 勻 度)、眩光限制、环境比和诱导性为评价指标。3.2.2 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 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 照度为评价指标。3.3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3.3.1设置连续照明的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标准值应符合表 3.3.1的规定。3.3.2 在设计道路照
23、明时,应确保其具有良好的诱导性。3.3.3 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应考虑城市的性质和 规 模,中小城市可选择本标准表3.3.1中的低档值。3.3.4 对同一级道路选定照明标准值时,交通控制系统和道路 分隔设施完善的道路,宜 选择 本 标 准 表3.3.1中的低档值,反之 宜选择高档值。7表3.3.1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级别道路类型路 面 亮 度路 面 照 度眩光限制阈值增量T I(%)最大 初始值环境比SR最小值平均亮度La v(cd/m2)维持值总均匀度Uo最小值纵向均匀度U L最小值平均 照度 E av(l x)维持值均勻度U E最小值I快速路、主干路(含迎宾路、通向政府机关
24、和大型公共建筑 的主要道路,位于市中心或 商业中心的道路)1.5/2.00.40.72 0/3 00.41 00.5n次干路0.7 5/1.00.40.51 0/1 50.3 51 0.0.5in支路0.5/0.7 50.48/1 00.31 5注:1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系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3 0%。根据本标准附录A给出的平均亮度系数可求出相 同的路面平均亮度,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分别需要的平均照度。2计算路面的维持平均亮度或维持平均照度时应根据光源种类、灯具防护等 级和擦拭周期,按照本标准附录B确定维护系数。3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4表中对
25、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 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3.4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3.4.1交会 区照明宜采用照 度作 为评价 指 标。交会区的照明标 准 值 应 符 合 表3.4.1的规定。表3.4.1交会区照明标准值交会区类型路面平均照度 Ea v (l x),维持值照度均勻度 U E眩光限制主干路与主干路耷会3 0/5 00.4在驾驶员观看灯具 的方位角上,灯具在 8 0 和9 0高度角方向 上的光强分别不得超 过 3 0 cd/1 0 0 0 l m 和 1 0 cd/1 0 0 0 l m主干路与次干路交会主干路与支路交会次干路与次干路交会2 0/3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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