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给排水规范大全》GB50318-2023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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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Code for urban wastewater and stormwater engineering planning GB 50318-2017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 1 7 年7 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7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44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起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18 2017,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5.2、5.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2、。原国家标准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同时废止。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月21日3 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5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内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污水系统;5雨水系统;6合流制排水系统;7监控与预警。本规范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将原规范的结构框架进行调整,增加了术语、基本规定和监控与预警
3、兰个章节;2.将原规范的排水体制、排水量、系统布局、排水管渠、排水泵站、污水处理与利用等内容分别在污水系统、雨水系统及合流制排水系统中规定;并对雨水系统进行了定义;3.适用范围调整为城市规划的排水工程规划和城市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的编制;4.在总则、基本规定、雨水系统及合流制排水系统中增加了节能减排、源头径流减排、雨水综合利用、城市防涝空间控制、合流制系统改造和溢流污染控制等内容。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日常管理,由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
4、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0号,邮政编码:100037)。4 本规范主编单位:陕西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大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昆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建筑大学本规范参加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北京科技大学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张明生孔彦鸿王召森徐一剑张秀华张林韵李树苑张晓昕张华车伍李
5、俊奇支霞辉谢映霞魏博刘志盈由阳李婿李亚刘海燕王强陈贻龙彭党聪何强瞿俊王家卓马洪涛李子富何伟嘉李梦阳王广华俞士静陈岩金彪周志刚段燕惠郭涛刘广奇崔硕朱玲刘晶吴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静霞杨明松聂洪文李红曹金清高斌徐承华陈治刚周鑫根张辰赵惶白伟兰包琦玛5 目次1 总则.1 z 术语23 基本规定.4 3.1 一般规定.4 3.2 排水范围.4 3.3 排水体制.5 3.4 排水受纳水体.5 3.5 排水管渠.5 3.6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6 4 污水系统.7 4.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7 4.2 污水量.7 4.3 污水泵站.8 4.4 污水处理厂.8 4.5 污水再生利用.10 4.6 污泥处理与
6、处置.10 5 雨水系统.11 5.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11 5.2 雨水量.11 5.3 城市防涝空间.13 5.4 雨水泵站.13 5.5 雨水径流污染控制.13 6 合流制排水系统.15 6.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15 6.2 合流水量.15 6 6.3 合流泵站.15 6.4 合流制污水处理厂.156.5 合流制溢流污染控制.16 7 监控与预警.17 本规范用词说明.18 引用标准名录.19 附:条文说明.21 7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 .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s.4 3.1 General Requ
7、irements4 3.2 Sewerage Scope 4 3.3 Sewerage System.5 3.4 Rece1vmg Bodies5 3.5 Pipes and Channels5 3.6 Safety of Wastewater Engineering System6 4 Wastewater System.7 4.1 Wastewater Zoning and System Layout 7 4.2 Wastewater Amount7 4.3 Wastewater Pumping Stations8 4.4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s 8 4.5
8、 Wastewater Reuse10 4.6 Wastewater Sludge Treatment and Disposal 10 5 Stormwater System 11 5.1 Stormwater Zoning and System Layout 11 5.2 Stormwater Amount 11 5.3 Space for Local Flooding Control.13 5.4 Stormwater Pumpmg Stations13 5.5 Stormwater Pollut10n Control.13 6 Combined System.15 6.1 Combine
9、d System Zoning and System Layout 15 6.2 Combined Sewage Amount15 8 6.3 Combmed Sewage Pumpmg Stations15 6.4 Combined System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s 15 6.5 Combined Sewer Overflow Control 16 7肌1onitoringand Early引Tarning17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18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19 Additio
10、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1 9 2术语2.0.1 城市雨水系统urban drainage system 收集、输送、调蓄、处置城市雨水的设施及行泄通道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包括源头减排系统、雨水排放系统和防涝系统兰部分。2.o.2 源头减排系统source control drainage system 场地开发过程中用于维持场地开发前水文特征的生态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的总体。2.0.3 雨水排放系统minor drainage system 应对常见降雨径流的排水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以地下管网系统为主。亦称“小排水系统”。2.0.4 防涝系统maj
11、or drainage system 应对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以内的超出雨水排放系统应对能力的强降雨径流的排水设施以一定方式组合成的总体。亦称“大排水系统”。2.0.5 防涝行泄通道excess stormwater pathway 承担防涝系统雨水径流输送和排放功能的通道,包括城市河道、明渠、道路、隧道、生态用地等。2.0.6 城市防涝空间space for local flooding control 用于城市超标降雨的防涝行泄通道和布置防涝调蓄设施的用地空间,包括河道、明渠、隧道、坑塘、湿地、地下调节池(库)和承担防涝功能的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开放式运动场等用地空间。2.0.7 防涝调蓄
12、设施storage and detention facilities for local flood-mg 用于防治城市内涝的各种调节和储蓄雨水的设施,包括坑2 塘、1显地、地F调节池(库)和承担防涝功能的绿地、广场、开放式运动场地等。2.0.8 合流制排水系统combined system 将雨水和污水统一进行收集、输送、处理、再生和处置的排水系统。3 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确定规划目标与原则,划定城市排水规划范围,确定排水体制、排水分区和排水系统布局,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设施的规模与用地、雨水滞蓄空间用地、初期雨水与污水处理程度、污水再生
13、利用和污水处理厂污泥的处理处置要求。3.1.2城市排水工程规划期限宜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近、远期结合,并兼顾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3.1.3城市排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道路、竖向、防洪、河湖水系、给水、绿地系统、环境保护、管线综合、综合管廊、地下空间等规划相协调。3.1.4城市建设应根据气候条件、降雨特点、下垫面情况等,因地制宜地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削减雨水径流、控制径流污染、调节径流峰值、提高雨水利用率、降低内涝风险。3.2排水范围3.2.1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范围,应与相应层次的城市规划范围一致。3.2.2 城市雨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起围外,还应包括其上游汇流区域。3
14、.2.3城市污水系统的服务范围,除规划范围外,还应兼顾距离污水处理厂较近、地形地势允许的相邻地区,包括乡村或独立居民点。4 3.3排水体制3.3.1 城市排水体制应根据城市环境保护要求、当地自然条件(地理位置、地形及气候)、受纳水体条件和原有排水设施情况,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同城市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3.3.2 除干旱地区外,城市新建地区和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不具备改造条件的合流制地区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排水体制。3.4 排水受纳水体3.4.1 城市排水受纳水体应有足够的容量和排泄能力,其环境容量应能保证水体的环境保护要求。3.4.2 城市排水受纳水体应根据城市的自
15、然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用地布局,统筹兼顾上下游城市需求,经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3.5排水管渠3.5.1 排水管渠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当受条件限制无法采用重力流或重力流不经济时,排水管道可采用压力流。3.5.2 城市污水收集、输送应采用管道或暗渠,严禁采用明渠。3.5.3 排水管渠应布置在便于雨、污水汇集的慢车道或人行道下,不宜穿越河道、铁路、高速公路等。截流干管宜沿河流岸线走向布置。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m时,排水管渠宜沿道路双侧布置。3.5.4 规划有综合管廊的路段,排水管渠宜结合综合管廊统一布置。3.5.5 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按设计流量确定。3.5.6 排水管渠出水口内顶高程宜高于受
16、纳水体的多年平均水位。有条件时宜高于设计防洪(潮)水位。5 3.6 排水系统的安全性3.6.1 排水工程中的厂站不应设置在不良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区。确需在不良地质地段和洪水淹没区设置时,应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3.6.2 排水工程中厂站的抗震和防洪设防标准不应低于所在城市相应的设防标准。3.6.3排水管渠出水口应根据受纳水体顶托发生的概率、地区重要性和积水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设置防止倒灌设施或排水泵站。3.6.4雨水管道系统之间或合流管道系统之间可根据需要设置连通管,合流制管道不得直接接人雨水管道系统,雨水管道接人合流制管道时,应设置防止倒灌设施。3.6.5排水管渠系统中,在排
17、水泵站和倒虹管前,应设置事故排出口。6 4污水系统4.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4.1.1 城市污水分区与系统布局应根据城市的规模、用地规划布局,结合地形地势、风向、受纳水体位置与环境容量、再生利用需求、污泥处理处置出路及经济因素等综合确定。4.1.2 城市污水处理厂可按集中、分散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布置,新建污水处理厂应含污水再生系统。独立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布局应充分考虑再生水用户及生态用水的需要。4.1.3再生水利用于景观环境、河道、湿地等生态补水时,污水处理厂宜就近布置。4.1.4 污水收集系统应根据地形地势进行布置,降低管道埋深。4.2污水量4.2.1 城市污水量应包括城市综合生活污
18、水量和工业废水量。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污水量还应计入地下水渗人量。4.2.2 城市污水量可根据城市用水量和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4.2.3 各类污水排放系数应根据城市历年供水量和污水量资料确定。当资料缺乏时,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时根据城市居住和公共设施水平以及工业类型等,按表4.2.3的规定取值。表4.2.3城市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城市污水分类|污水排放系数城市污水I o.7o0.85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I o.so0.90 城市工业废水I o.600.80 注:城市工业废水排放系数不含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以及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废水排放系数,其数据应按厂、矿区的气候、
19、水文地质条件和废水利用、排放方式等因素确定。7 4.2.4地下水渗人量宜根据实测资料确定,当资料缺乏时,可按不低于污水量的10%计人。4.2.s 城市污水量的总变化系数,应按下列原则确定:1 城市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确定。2工业废水总变化系数,应根据规划城市的具体情况,按行业工业废水排放规律分析确定,或根据条件相似城市的分析结果确定。4.3污水泵站4.3.1 污水泵站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远期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确定。4.3.2 污水泵站应与周边居住区、公共建筑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根据卫生、环保、消防和安全等因素综合确定。4.3.3
20、 污水泵站规划用地面积应根据泵站的建设规模确定,规划用地指标宜按表4.3.3的规定取值。表4.3.3污水泵站规划用地指标建设规模(万m3/dI zo 1020 110 用地指标m2 I 35007500 25003500 8002500 注:1用地指标是指生产必需的土地面积。不包括有污水调蓄池及特殊用地要求的面积。2 本指标未包括站区周围防护绿地。4.4 污水处理厂4.4.1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应按规划远期污水量和需接纳的初期雨水量确定。4.4.2 城市污水处理厂选址,宜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1 便于污水再生利用,并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8 2 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 与城市居住
21、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4 工程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良好的地区。5 有扩建的可能。4.4.3 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应根据建设规模、污水水质、处理深度等因素确定,可按表4.4.3的规定取值。设有污泥处理、初期雨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厂,应另行增加相应的用地面积。表4.4.3城市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指标建设规模规划用地指标(m2 d/m3)(万m3/d)二级处理深度处理50 0.300.65 0.100.20 2050 0.650.80 o.160.30 1020 0.801.00 0.250.30 510 1.001.20 0.300.50 l5 1.201.50 0.500.
22、65 注:1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为污水处理厂围墙内所有处理设施、附属设施、绿化、道路及配套设施的用地面积。2 污水深度处理设施的占地面积是在二级处理污水厂规划用地面积基础上新增的面积指标。3 表中规划用地面积不含卫生防护距离面积。4.4.4 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卫生防护用地,新建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在没有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前,根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可按表4.4.4控制。卫生防护距离内宜种植高大乔木,不得安排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设用地。表4.4.4城市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污水处理厂规模(万时d)卫生防护距离(m)主三5150 5 10 200 注z卫生防护距离为污水处理厂厂界至防
23、护区外缘的最小距离。二主10300 9 4.4.5 排人城市污水管渠的污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排人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的要求。4.4.6 城市污水的处理程度应根据进厂污水的水质、水量和处理后污水的出路(利用或排放)及受纳水体的水环境容量确定。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并满足当地水环境功能区划对受纳水体环境质量的控制要求。4.5 污水再生利用4.5.1 城市污水应进行再生利用。再生水应作为资源参与城市水资源平衡计算。4.5.2城市污水再生利用于城市杂用水、工业用水、环境用水和农、林、牧、渔业等用水时,应满足相应的水质标
24、准。4.5.3 再生水管网水力计算应按压力流管网的参数确定。4.6 污泥处理与处置4.6.1 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应进行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处理和处置。4.6.2 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量,可结合当地巳建成污水厂实际产泥率进行预测;无资料时可结合污水水质、泥龄、工艺等因素,按处理万立方米污水产含水率80%的污泥6t的估算。4.6.3 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宜采用集散结合的方式布置。应规划相对集中的污泥处理处置中心,也可与城市垃圾处理厂、焚烧厂等统筹建设。4.6.4采用土地利用、填埋、焚烧、建筑材料综合利用等方式处理处置污泥时,污泥的泥质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确保环境安全。10 5雨
25、水系统5.1 排水分区与系统布局s.1.1 雨水的排水分区应根据城市水脉格局、地势、用地布局,结合道路交通、竖向规划及城市雨水受纳水体位置,遵循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确定,宜与河流、湖泊、沟塘、洼地等天然流域分区相一致。s.1.2 立体交叉下穿道路的低洼段和路重式路段应设独立的雨水排水分区,严禁分区之外的雨水汇入,并应保证出水口安全可靠。5.1.3 城市新建区排人已建雨水系统的设计雨水量,不应超出下游已建雨水系统的排水能力。5.1.4源头减排系统应遵循源头、分散的原则构建,措施宜按自然、近自然和模拟自然的优先序进行选择。5.1.s 雨水排放系统应按照分散、就近排放的原则,结合地形地势、道路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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