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建筑设计规范大全》GB50357-2023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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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 O 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看冒GB 5 0 3 5 7一2 0 0 5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C o d e o f c o n s e r v a t i o n p l a n n i n g f o r h i s t o r i c c i t i e s2 0 0 5 一 0 7 一1 5 发布2 0 0 5 一1 0 一 0 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t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 合 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C o d e o f c o n s e r v a t i o n p l a n n i n g f
2、 o r h i s t o ri c c i t i e sG B 5 0 3 5 7一2 0 0 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 日期:2005 年 1 0 月 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第 3 5 8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 历 史文化名城保 护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编 号为G B 5 0 3 5 7一 2 0 0 5,自 2 0 0 5年 1 0月 1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1.1,3.1.5,3.1.6,3.2.4,3.2.5,3.2.6,3.3.1,3.4.1,3.5.1,3.6.1,3.6
3、.2,4.1.2,4.1.3,4.1.4,4.1.5,4.3.4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由 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 建筑工业出 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 0 0 5 年 7 月 1 5日前言 本规 范是根 据 关 于印发“一九九五 一九九六 年工程 建设国家 标准 制订 修 汀 计划的通知 建 标 二 1 9 4 6 4 号)的要 求,由中 国 城市规划 设计研 究院会同 有关 单位编制 而成的 在 本规 范的编 制过 程巾,规 范编 制组在 总结 实践经 验和科 研成果 的基 础上,主要 对历史 文化 名城 保护规划 的体 系,保护范围,历史文化名 城、历 史
4、文 化街区j 文物保 护单位的 保护 内容 保护 重点.保护方 法等 方面进行了 深人研究,并广泛 征求了全国 有关单位的意见 经 反复论 证,多 次修改 最后 经会同 有关 部门、单位审 查定 稿 本规范中 以黑体字 标 志的条文为 强制性条文,必须严 格执行本规范由 建设 部负责管 理和对 强制性 条文的 解释中国 城 市规 划设计研 究院负 责具体 技术内容 的解释,在执 行过 程中.各 有关 单位结合 历史文 化名城保护 实践和科学研 究,认真总 结经验,注意 积累资 料,如 发现 需要修改 和补充 之处,请 将意见 和有 关资料寄 中国 城 市 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_里河 路
5、9 号,邮编:工。3 劝,以 供今后修 订时参考 本 规范主编 单位、参编单位 和主 要起苗 人 主 编 单 位:中国 城市规 划设计 研究院 参 编 羊位:上 海同济城市 规划 设日 润f究院 成 都市城市 规划设 计研 究院 武汉市城巾 规划设 计研 究院 国 家文物 局 文 物 保护司 主 要起 草人赵中枢土景毖阮仪 三郑 连勇吴 俊勤 晋宏速周俭张广 汉张松王骏 胡滨邵币叫勤吴进胡 晓玲 郑小明汗鳃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33 历史文化名城 .6 3.1 一般规定 .6 3.2 保护界线划定。7 3.3 建筑高度控制 .7 3.4 道路交通 。8 35 市政工程 。8 3.6防
6、灾 和 环 境 保 护 .94 历史文化街区 。.1 0 4.1 一般规定 。1 0 4.2 保护界线划定 。1 0 4.3 保护与整治 n 4.4 道路交通 ,1 2 4.5 市政工程 。,1 3 4.6防 灾 和 环 境 保 护 1 35 文物保护单位 。.1 4本规范用词说明 1 5条文说明 。1 71 总则1.0.1 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1.0.3 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1 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2 保护历史环境的
7、原则;3 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1.0.4 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人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 研究文 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 标和原则。1.0.5 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1.0.6 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 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1.0.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
8、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1.0.8 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人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1.0.,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1.0.1 0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2.0.1 历史文化名城h i s t o r i c c i t 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2.0.2 历史城区h i s t o r i c u r b
9、a n a r e a 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涵盖一般通称的古城区和旧城区。本规范特指历史城区中历史范围 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需要保护控制的地区。2.0.3 历史地段h i s t o r i c a r e a 保留遗存较为丰富,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地区。2.0.4 历史文化街区h i s t o r i c c o n s e r v a t i o n a r e 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历史地段,称为历史文化街区。2.0
10、.5 文物古迹h i s t o r ic mo n u me n t s a n d s i t e s 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 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古碑石刻、近代代表性建筑、革命纪念建筑等。2.0.6 文物保护单位o f f ic ia l l y p r o t e c t e d m o n u m e n t s a n ds i t es 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2.0.7 地下文物埋藏区u n d e r g r o u n d a r c h a e o l o g i c a l r e m a i
11、n s 地下文物集中分布的地区,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地下文物埋藏区。地下文物包括埋藏在城市地面之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2.0.8 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规 划c o n s e r v a t i o n p l a n n i n g o f h is-t o r n c i t y 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目的,以确定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2.0.9 建设控制地带d e v e l o p m e n t c o n t r o l a r e a 在保护区范围以外允许建设,但应严
12、格控制其建(构)筑物的性质、体量、高度、色彩及形式的区域。2.0.1 0 环境协调区c o o r d in a t i o n a r e a 在建设控制地带之外,划定的以 保护自 然地形地貌为主要内容的区域2.0.1 1 风貌t o wn s c a p e 本规范指反映历史文化特征的城镇景观和自然、人文环境的整体面貌。2.0.1 2 保护建筑c a n d i d a c y l is t i n g b u i l d i n g 具有较高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规划认为应按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方法进行保护的建(构)筑物。2.0.1 3 历史建筑h i s t o r ic b u i l
13、d i n g 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2.0.1 4 历史环境要素h i s t o r i c e n v i r o n me n t e l e m e n t 除文物古迹、历史建筑之外,构成历史风貌的围墙、石阶、铺地、驳岸、树木等景物口2.0.1 5 保护c o n s e r v a t io n 对保护项目及其环境所进行的科学的调查、勘测、鉴定、登录、修缮、维修、改善等活动。2.0.1 6 修缮p r e s e r v a t i o n 对文物古迹的保护方式,包括日常保养、防护加固、现状修整,重点修复等2.0.1 7 维修r e
14、 f u r b i s h me n t4 对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的加固和保护性复原活动。2.0.1 8 改善i m p r o v e m e n t 对历史建筑所进行的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设施的建设活动。2.0.1 9 整修r e p a i r 对与 历史风貌有冲突的建(构)筑物和环境因素进行的改建活动。2.0.2 0 整治r e h a b i l i t a t i o n 为体现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风貌完整性所进行的各项治理活动3 历史文化名城3.1一 般规 定3.1.1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内 容应包括:历史文 化名城的格局和风貌;与
15、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自 然地貌、水系、风景名胜、古树名木;反映历史风貌的建筑群、街区、村镇;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民俗精华、传统工艺、传统文化等。3.1.2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必须分析城市的历史、社会、经济背景和现状,体现名城的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文化内涵。3.1.3 历史 文化名 城保护规划应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3.1.4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确定名 城保护目 标和 保护原则,确定名城保护内容和保护重点,提出名城保护措施。3.1.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包括城市格局及传统风貌的保持与延续。历史地段和历史建筑群的维修改善与整治,文物古迹的确
16、认。3.1.6 历史 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划定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群、文物古迹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界线,并提出相应的规划控制和建设的要求。3.1.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合理调整历史城区的职能,控制人口容量,疏解城区交通,改善市政设施,以及提出规划的分期实施及管理的建议。3.1.8 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界线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建设、市政管线建 设、房屋建设以及农业活动等,不得危及地下文物的安全。3.1.,历史城区内除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群以外 的其他 地区,应 考 虑延 续历史 风貌的要 求。3.2 保 护界线 划定3.2.1 历史文 化街区 应划定保护 区和建 设控制 地带的 具体
17、界 线.也可 根据实际 需要 划定环 境协调区的 界 线3.2.2 文 物保 护单位应 划定保护范围 和建设控 制地带的具体 界线,也可根据 实际 需wk 7 定 32 F JU M lx.的 界线,3.2.3 保护建 筑 应 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 地带 的 具体界线,也可 根据 实际需要 划定环 境协调区的 界 线3.24 当 历史文 化街区 的保护区与 文物保护单 位或保护建 筑的建设 控制地带 出现 重盛时,应服从 保护区 的规划 控制要求。当 文物 保护单位 或保护 建筑的保护 范围与历史文 化街区出 现重.时.应服 从文物保 护单 位或保 护建 筑 的 保护范 围的规 划控制要 求
18、。3 2.5 历史文 化街区内 应保护文 物古迹、保 护建筑、历史建 筑与 历史环 埂要素。3.2.历史 文化街区建设 控 制 地带 内 应严格控制建筑的性质、高 度、体l.色 彩及形式。3.2.7 位丁 历史文 化街区外的 历史建筑群。应按照历 史文化街区 内保 护历史 建筑的要 求予以 保护 3.3 建 筑高度控 制3.3-1 历 史文化名 城保 护规划必 须控制 历史 城 区内 的建 筑高度。在分别 确定历史 城区建 筑高度 分区、视线通 廊内建 筑高度、保护范围和 保护区内 建筑高 度的 基础上。应制定 历史城区 的建 筑高度控 制 规定。3.3.2 对历史风 貌保存 完 好的 历史文
19、化名 城应确定 更 为 严格的历史 城区的整 体建 筑高度控 制规定门3.3 3 视线通 廊 内 的建 筑应以观景 点 可 视范围的视 线分析为依据。规定高 度控制 要求视 线通廊 应包括 观景 s 与 景观对 象相互之间的 通视空 间及 景观对象 周围的 环境 J3.4 道 路 交 通3.4.1 历史城区道路系统要保持或延续原有道路格局;对富有特色的街巷,应保持原有的空间尺度。3.4.2 历史城区道路规划的 密度指标可在国家标准规定的上限范围内选取,道路宽度可在国家标准规定的下限范围内选取。3.4.3 有历史城区的城市在进行城市规划时,该城市的最高等级道路和机动车交通流量很大的 道路不宜穿越
20、历史城区。3.4.4 历史城区的交通组织应以疏解交通为主,宜将穿越交通、转换交通布局在历史城区外围。3.4.5 历史城区应鼓励采用公共交通,道路系统应能满足自 行车和行人出行,并根据实际需要相应设置自行车和行人专用道及步行区。3.4.6 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公交客运枢纽、社会停车场、公交场站、机动车加油站等交通设施的形式应满足历史城区历史风貌要求;历史城区内不宜设置高架道路、大型立交桥、高架轨道、货运枢纽;历史城区内的社会停车场宜设置为地下停车场,也可在条件允许时采取路边停车方式。3.4.7 道路及路口 的拓宽改造,其断面形式及拓宽尺度应充分考虑历史街道的原有空间特征3.5 市 政 工 程3.
21、5.1 历史城区内 应完善市政管线和设施。当市政管线和设施按常规设置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及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加以解决。3.5.2 历史城区内 不宜设置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市政管线宜采取地下敷设方式。市政管线和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历史城区内不应新建水厂、污水处理厂、枢纽变电站,不宜设置取水构筑物。2 排水体制在与城市排水系统相衔接的基础上,可采用分流制或截流式合流制。历史城区内不得保留污水处理厂、固体废弃物处理厂。历史城区内不宜保留枢纽变电站,变电站、开闭所、配今J4电所应采用户内型。5 历史城区内不应保留或新设置燃气输气、输油管线和贮
22、气、贮油设施,不宜设置高压 燃气管线和 配气站。中 低压燃气调压设施宜采用箱式等小体量调压 装置。3.5.3 当多 种市政管线采取下地敷设时,因地下空间狭小导致管线间、管线与建(构)筑物间 净距不能满足 常规要求时,应采取工程处理措施以满足管线的安全、检修等条件。3.5.4 对历史城区内的 通信、广播、电 视等无线电 发射接收装置的高度和外观应提出限制性要求。3.6 防灾和环境保护3.6.1 防灾和环境保护设施应满足历史城区保护历史风貌的要求。3.6.2 历史城区必须健全防灾安全体系,对火灾及其他灾害产生的次生灾害应采取防治和补救措施。3.6.3 历史 城区内不得布置生产、贮存易 燃易爆、有毒
23、有害危险物品的工厂和仓库。3.6.4 历史城区内不得保留或设置二、三类工业,不宜保留或设置一类工业,并应对现有工业企业的调整或 搬迁提出要求。当历史城区外的污染源对历史城区造成大气、水体、噪声等污染时,应进行治理、调整或搬迁。3.6.5 历史城区防洪堤坝工程设施应与自 然环境和历史环境协调,保持滨水特色,重视历史上防 洪构筑 物、码头等的 保护与利用a 历史文化街区4.1 一 般 规 定4.1.1 功史 文化 街 区 应 其备以下 条件 1 有比 较完 整 的 历 史风貌:2 构成 历史 风貌的历史 建筑和历 史环境要素 基本上是历史存 留 的 原物;历史 文化 街 区 用地 面积不 小于 l
24、 h m ;历史 文化 街 区内 文物 古迹和历史 建筑的用 地面积宜达到保护区内 建筑 急 用地的G 0 肠以 上4.1.2 历史 文化 街区保护规 划应确定 保护的 目 标和 原则,严 格保护该 街区历 史风貌.维持保 护区的 整体空 间尺度.对保 护区内的 街巷 和外围景 观提出 具体的 保护要 求。4.1.3 历史 文化 街区保护 规划应按详 细规划深度要求.划定 保护界线 并分别 提出建(构 筑物和 历史环 境要素 维修、改 善与 整治的规 定,调整用 地性质.制定建 筑高度 控制规 定.进 行重要 节点的整 治规 划设计。拟定实 施管理 措施。4.1.4 历 史文 化街区增 建设施
25、的外观、绿化布 局与植物配I 应符合 历史风 貌的要求。4.1.5 历史文 化街区保 护规划应包 括改善居民生 活环境、保持街区活 力的内 容。4.1.位 于历 史文化街区 外的历史建 筑群,应依照历史文化 街试的 保护要 求进行 管理 4.2 保护界 线划定4.2.1 历 史 文 化街区 保护界线 的划 定应按 F 列要求 进行 定位 1 文物古 迹或历史 建筑的 现状用 地边界;7 C 2 在街迫、厂场、河流等处视 线hh及范 围内 的建 筑物用地边界或外观界面;3 构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边界。4.2.2 历史文化街区的 外围应划定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界线,也可 根据实际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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