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建筑设计规范大全》JGJT397-2023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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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Code for design of public cemetery and ashes depositing building JGJ/T 397-2016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 1 7 年5 月1 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6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35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的公告现批准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3972016,自2017年5月1日起实施。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6年11月15日3 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土,编制了本规范。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选址、基地;5总平面;6建筑设计;7安全;8无障碍设计;9设备、设施等。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哈尔滨工业大学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与建议,请寄送至哈尔滨工业大学(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66号1530信箱,邮政编码:150006)。4 本规范主编单位
3、:哈尔滨工业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本规范参编单位:黑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国内贸易工程设计研究院广州市殡葬服务中心吉林建筑大学厦门理工大学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联建筑设计院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李桂文匾医丑赵天宇袁青姜凤宇萧振锋徐勤沈西平荆涛刘英刘菌单亚林黄席婷王翼飞李启明李冰许勇铁侯兰英陈雨梅吕岗岳斌佑徐聪智金梦潇郝英舒赵博周丹曹玉琪董琪赵群郑权一王盈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刘燕辉刘远孝肖成龙陈飘叶吉林张险峰陈为东陈向明李子军5 目次1 总则.1 2 术语.23 基本规定44 选址、基地64.1 选址.6 4.2 基地.7 5 总平面.9 5.1
4、一般规定.9 5.2公墓.10 5.3 骨灰寄存建筑.13 6 建筑设计M6.1 公墓.14 6.2 骨灰楼.16 7 安全四7.1 公墓.19 7.2 骨灰寄存建筑.19 8 元障碍设计.22 9设备、设施.24 9.1 t合水、排水.24 9.2 供暖、通风、空调.249.3 电气.25 本规范用词说明.26 引用标准名录.27 附:条文说明.29 6 Contents 1 General Provisions.1 2 Terms.2 3 Basic Requirements.4 4 Site Selection,Site.6 4.1 Site Selection 6 4.2 Site7
5、5 General Layout.9 5.1 General Requirements 9 5.2 Public Cemetery10 5.3 Ashes Depositing Bmlding.13 6 Building Design.14 6.1 Public Cemetery14 6.2 Ashes Emplacing Building16 7 Secunty.19 7.1 Public Cemetery19 7.2 Ashes Depositing Building19 8 Barrier free Design.22 9 Building Equipment and Facilitie
6、s.24 9.1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24 9.2 Heating,Ventilatio日andAir Conditioning 24 9.3 Electric.25 Explanation of矶Tording in This Code .26 List of Quoted Standards.27 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29 7 2术语2.0.1 公墓public cemetery 为民众提供以地下墓穴形式为主,埋葬遗体或骨灰的场所。2.0.2 骨灰寄存建筑ashes depositing building 在壁
7、面上设置骨灰格位,或用骨灰格架构成壁面,用来安放骨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2.o.3墓地cemetery 公墓中采用墓穴式或坑式安葬骨灰的用地区域。2.o.4祭悼场所place for mourning 丧属进行悼念和祭扫活动的专用场所。2.0.5 骨灰楼ashes emplacing building 在建筑内设置骨灰安放间的建筑物。2.0.6骨灰安放间ashes emplacing space 室内集中安放骨灰格(架)的建筑空间。2.0.7 骨灰寄存架ashes depositing shelf 用于存放骨灰盒的格构式的架子。2.0.8 骨灰廊ashes gallery 在壁面上集中安放骨灰盒
8、的廊式建筑。2.0.9 骨灰墙ashes wall 用来集中安放骨灰盒的墙壁。2.0.10 骨灰塔ashes tower 集中安放骨灰盒的塔式建筑。2.0.11 骨灰亭ashes pavilion 内壁嵌有安放骨灰盒格架的亭式建筑。2.0.12 墓单元cemetery unit 骨灰安葬在室外地下墓穴或坑穴,且由周边绿化、墓间距与2 墓前步道组成的墓地单元空间。2.0.13 墓碑式墓memorial cemetery 将骨灰盒安葬在室外地下墓穴,并在地表设有墓碑标志物的墓。2.0.14 碑式墓单元memorial cemetery unit 由碑式墓及其周边绿化、墓间距、墓前步道组成的墓地空间
9、单元。2.0.15墓组团memorial cemetery group 由一定数量墓单元组合起来的用地形式。2.0.16 草坪式墓单元unit of lawn burial 墓穴设置于草坪地下,或骨灰撒入草坪土壤中,不设立式墓碑,碑文刻于墓盖板上的空间单元。2.0.17 树葬式墓单元unit of tree burial 将骨灰直接安葬于地下墓穴中,或骨灰撒人被植树土壤中,旁边植树以示标记的空间单元。3 3基本规定3.0.1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设计应节约土地,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创造园林化墓园。3.0.2 空间和场所的使用功能和环境质量的要求应满足丧属安葬活动和祭悼活动,并应满足骨灰安置和存放的
10、空间配置和安全性要求。3.0.3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可分别建造在不同基地内,也可联合建在同一基地内。3.0.4 总平面设计宜配置多种形式的骨灰安放空间。3.0.5 当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所在基地面积大于20hm2时,应对基地的生态状况进行生态分区,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的规定。3.0.6 基地应进行景观系统和绿地系统的规划与设计,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规定。3.o.7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应设置业务接待和行政办公用房,并应设集散广场和公共活动场所。3.0.8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基地内道路系统、集散广场、公共活动场所、停车场应设紧急疏散通道,并应设置
11、标识。3.0.9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宜设停车库。停车场、停车库应预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位置。停车应依据地形地势采用多种停车方式,宜增设人流高峰时临时停车用场地。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3.0.10祭悼场所设计内容应包括祭悼活动场地和祭悼用的设施、装置的设置。祭悼活动场地和祭悼用设施、装置宜按户作分隔。4 4 选址、基地4.1选址4.1.1 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城乡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基和骨灰寄存建筑的设置应按照各地区年死亡率和火化量以及对应的分级规模进行布局。2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应纳人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
12、会发展规划,并在城乡规划中落实专项用地。3市区范围布局宜按行政辖区划分,并应结合殡与葬适度分离的需求,建立辐射全地区的殡葬服务网络。市域内各周边县也应设有相对完善的殡葬设施。4所需服务半径应满足丧属就近、方便、快捷的办丧要求。在地势平坦、交通便利的城镇,服务半径可适当扩大,而在山区或者丘陵地区,应依据具体地理条件,合理布局。5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外围宜设置防火隔离带。4.1.2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用地应选择城乡用地分类中的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应优先利用弃置地和荒地;2用地应与土地利用规划、总体规划中的规划用地选址相一致;3建筑选址不得使用耕地、林地、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
13、、住宅区、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用地等;4地形的选择宜有植物覆盖且利于排水;5位置应避免选择容易发生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地段;6 6位置宜选择城市和乡镇郊区,远离人口聚居区;7水库、河流、堤坝附近不得新建公墓;8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和通航河道两侧不得新建公墓,城市主干道不得穿越基地;9选址对基地的朝向、风向、周边山势走向等方面的要求应尊重当地丧葬风俗;10 骨灰寄存建筑选址宜靠近火葬场或殡仪馆;11 周边应具有为节假日祭扫高峰时预留临时停车的条件;12应远离储存易燃、易爆物的建筑及其场所;13 城乡高压架空线路不宜穿越基地上空。4.2基地4.2.1 基地应进行基础资料调查与现状
14、分析,做出资源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并应进行基地现状处理和地形设计。4.2.2 地形设计应以竖向设计所确定的各控制点的高程为据。4.2.3 基地周边应设有隔离措施,减少对周边功能区域的干扰。4.2.4 基地的安全出人口应设有通道与城乡道路衔接,并应设置人口集散广场。4.2.5 基地应保护自然资源,维护和保护自然地景,禁止炸山取石,乱挖滥填,盲目整平。4.2.6 基地的土地利用应强化扩大骨灰安放量和扩大绿地率的原则。4.2.7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建设用地坡度不宜小于0.2%,不应大于20%。4.2.8 基地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其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采用挡土墙或护坡连
15、接,相邻台地高差大于1.50m时,应设安全防护措施。4.2.9基地为山地或坡地时,用地防护应采用护坡和挡土墙等工程措施。护坡和挡土墙应作绿化遮蔽。4.2.10基地为山地或坡地时,应设带有梯道的步行交通系统。步行交通系统应连接到骨灰寄存建筑的人口和墓单元的位置。梯7 道的规划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的规定。4.2.11 基地内地表水和雨洪排放宜采用明沟排放系统。4.2.12 基地内地面排水坡度应大于0.2%;用地的规划高程应高于多年平均地下水位,并应高出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0.ZOm以上。4.2.13 有内涝威胁的基地应采用防内涝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
16、准GB50201的规定。4.2.14 基地应有稳定的水、电等供应条件。4.2.15 骨灰楼、进入式骨灰塔应有独立、封闭的用地空间。8 5总平面5.1一般规定5.1.1 总平面设计应与区域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协调。5.1.2公墓和骨灰寄存建筑的总平面设计应包括出人口、基地景点及景区系统、道路系统、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停车场、祭悼场所、建筑物和构筑物、管道和雨洪系统等总体布局,还应包括地形、坚向和种植等专项设计。5.1.3 总平面内各类建筑应顺应和利用原有地貌特征和地景环境,并应根据建筑类别的不同特点和景观要求确定其造型、景观关系和出人口位置。5.1.4 基地道路选线应
17、因地制宜,并应同墓组团组织、建筑物布局和景观布局相适应。5.1.5 基地应作竖向设计,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乡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的规定。5.1.6 基地的地形设计和设置的护栏、山石、驳岸、挡土墙和水景水池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相关规定。5.1.7 基地的种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计应维护原生种群,保护古树名木和现有大树,培育地带性树种和特有植物群落,并应结合景观塑造充分绿化;2 绿化区域的种植土层厚度和理化性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的有关规定;3 乔木、灌木与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种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公园设计规范GB
18、51192的有关规定;4集散广场、停车场、公共活动广场、祭悼场所场地内种9 植的树木枝下净空应大于2.ZOm0 5.1.8基地内应设置公共祭悼场所,室外祭悼场所面积指标宜符合表5.1.8规定。室外祭悼场所宜设带消烟除尘装置的焚烧设备。表5.1.8 室外祭悼场所面积指标(时)公墓规模一类|二类|三类|四类使用面积(3050)s I c3050)3 I c3050)z I c3050)1 5.1.9基地内墓组团和骨灰寄存建筑的出人口应明显、JiJTJt畅。5.2公墓5.2.1公墓的总平面设计应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并应满足墓穴集约、骨灰安葬多样、士地循环利用、用地紧缩、绿化扩大的要求。5.2.2公
19、墓的建设规模以占地面积作为划分的主要依据,其建设规模可分为四类,公墓建设规模分类应符合表5.2.2的规定。表5.2.2公墓建设规模分类类型一类二类三类四类占地面积Chrn2)20以上1020 510 25 5.2.3公墓总平面构成应包括出人口、业务办公区、停车场、墓地、祭悼场所、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景观绿地、公共厕所、道路、管线、明渠以及石料场和刻碑间等空间。一、二类规模的公墓还宜包括前区广场、公祭活动区、中心绿地和展示区等。5.2.4公墓的各功能区应按当地丧葬习俗的活动流程要求布局。5.2.5公墓内用地比例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安葬形式种类以及地势、地貌确定。用地比例应符合表5.2.5的规定
20、。10 表5.2.5用地比例公墓建设规模用地分类四墓地65%60%55%50%道路、广场、停车场5%10%5%15%8%15%8%18%绿地、园林小品、水面20%25%25%30%30%35%30%35%业务、办公、附属建筑l.5%3%4.5%5 l5 1 6.2.4 骨灰楼建筑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应符合表6.2.4规定。表6.2.4骨灰楼各功能空间使用面积(m2)泣I类H类E类咨询处1525 1015 810 洽谈室0520)4个(815)4个(815)3个业务财务处3050 2030 1220 接待区葬品销售问50200 4080 3040 休息厅3050 2030 1525 骨灰安放问30
21、004500 15003000 9001500 骨灰安祭祀堂80150 300600 150300 放区过期骨灰库200300 100200 50100 16 续表6.2.4 注I类E类皿类行政办办公室(1530)4间(1520)3间(1015)2间公区卫生间辅助用2040 2030 1020 房区库房机房4560 4560 4560 注:1骨灰楼中的机房包括综合布线机房15m220m2,广播音响机房12时15时,保安监控机房18m225m2;2 葬品销售可在楼内考虑,葬品制作不考虑;3 车库宜设在室外。6.2.5 骨灰安放间应设置骨灰寄存架。6.2.6 骨灰寄存架在骨灰安放间的布置模式可采用
22、行列式、周边式和混合式。6.2.7 骨灰寄存架连续摆放的最大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骨灰架两端有走道时,不应大于9.OOm;2 当骨灰架端有走道时,不应大于5.OOm。6.2.8 骨灰寄存架排列的各部位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通道净宽不应小于2.40m;2 次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50m;3 骨灰架间净宽不应小于1.50m;4 骨灰架端部与墙的净距离不应小于0.80m。6.2.9 骨灰安放间净高不宜低于3.30m。6.2.10 多个骨灰安放间组合时宜集中布置,自成一区。其组合方式可采用串联式、并联式和大厅组合式。6.2.11 骨灰安放间应为自然采光,建筑采光等级应为V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3、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的规定。6.2.12 骨灰安放区内各功能用房的顶棚应作建筑吸声处理,并17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的规定。6.2.13 骨灰安放间室内允许噪声级应小于或等于50dB,骨灰安放间之间空气声隔声不应小于45dB。18 7安全7.1公墓7.1.1 公墓的安全设计内容应包括针对墓穴的防盗、耐久、防水设计;以及人们参与祭悼活动的安全疏散等设计。7.1.2 公墓的基地周围应设安防系统。7.1.3 墓穴的四壁和基底应作防水处理。严寒和寒冷气候区应作防冻胀处理。7.2 骨灰寄存建筑7.2.1 骨灰寄存建筑的安全设计内容应包括针对骨灰盒的防盗、防晒、防
24、过热、防火、防虫、防鼠、防潮的防护设计,以及人们参与祭悼活动的防火、安全疏散、防滑设计;建筑物和构筑物主体建筑的安全性等设计。7.2.2 骨灰盒的防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骨灰寄存架不宜布置在西向房间;2 骨灰安放区应设电子监控装置;3 骨灰寄存架应采用难燃材料制作;4 骨灰安放间宜采用自然通风、自然采光;5 骨灰安放间外窗宜设百叶窗;6 骨灰安放区应设防虫害的装置;7 当骨灰寄存架设在开放空间时,应做好防水、防雨、防雪设计,严禁受湿、受潮;骨灰楼(亭、廊、墙壁、塔等),应设吊顶,并应采用防潮设计;8 炎热地区骨灰安放区建筑外围护结构应采用隔热措施。7.2.3 人们参与祭悼活动的安全设计应符
25、合下列规定:1 祭悼人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19 火规范GB50016中的有关规定;2骨灰廊和骨灰墙的直线长度大于90m时,两端应设安全出口;3骨灰安放间、骨灰塔、骨灰亭房间内任意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0m,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4 骨灰安放间内通道不应设置踏步;5 建筑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材料;6骨灰寄存建筑人口处应设室外集散平台,宽度应不小于2.40m;平台高出地面1.OOm时应设护栏设施,护栏高度应为1.20m,并应用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其荷载应按1.OkN/m 计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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