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市政规范大全》CJJT148-2023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8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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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UD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业 标 准CJJ/T 148-2010 备案号 J 1091-2010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ity gas odorization2010-10-21 发布 2011-08-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发 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T e c h n i c a l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f o r c i t y g a s o d o r i z a t i o nCJJ/T 1 4 8 -2 0 1 0批准
2、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1年8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0北 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city gas odorization CJJ/T 148-2010*中 国 建 筑 工 业 出 版 社出版、发 行(北京西郊百万庄)各地新华书店、建筑书店经销 北京红光制版公司制版 北京同文印刷有限责任公司印刷*开本:850X 1168毫 米1/3 2印张:1%字数:39千字 2011年 1月第一版 2011年 1月第一次印刷 定价:1 0.0 0元 统一书号:15112 17969 版
3、权 所 有 翻 印 必 究 如有印装质量问题,可寄本社退换(邮政编码100037)本社网址:http:/ 网上书店:Http:/www.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第 789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加臭技术规程的公告现 批 准 城 镇 燃 气 加 臭 技 术 规 程 为 行 业 标 准,编号为 CJJ/T 148-2010,自 2011年 8 月 1 日起实施。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 10月 21日根 据 原 建 设 部 关 于 印 发 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 订 计 划(第一批)
4、的通知(建 标 2007 125 号)的要求,规程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 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 规程。本规程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加臭装置 的设计与布置、加 臭 装 置 的 安 装 与 验 收、加臭装置的运行与 维护。本规程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 设计研究总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 建议,请寄送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地址:天津市河 西区气象台路99号,邮政编码:300074)。本 规 程 主 编 单 位: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本 规 程 参 编 单 位:沈
5、阳光正工业有限公司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阿 科 玛(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北京瑞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普利莱科技有限公司本规程主要起草人员:张 涛陈云玉李晓先车立新孟 光张惠良李大衡郭 青苏国荣卢 革李建军马旭卿李长缨阎海鹏本规程主要审查人员:李美竹周尚斌应援农黎耀初何常春魏秋云颜丹平刘 薇韩 露张 明李俊斌刘新领田英帅赵 明罗建忠金石坚5次1总 则.12 吾.23基 本 规 定.43.1加臭剂质量和加臭量.43.2加 臭 量 的 检 测.53.3加 臭 剂 的 更 换.54加臭装置的设计与布置.64.1 一 般 规 定.64.2加 臭 装 置
6、 设 计.74.3加 臭 装 置 的 布 置.85 加臭装置的安装与验收.105.1 一般规定.105.2加臭装置的安装.105.3 加臭装置的检验与验收.106加臭装置的运行与维护.126.1 一 般 规 定.126.2加臭装置的运行.126.3 加臭装置的维护与检修.13本规程用词说明.14引 用 标 准 名录.15附:条 文 说 明.176Contents1 G eneral Provisions.2 Terms.3 B a s i c R e q u i r e me n t s .3.1 Qu ali t y of G as Odor ant,B as i c Pr i nci pl
7、es f or G asOdor i z at i on.3.2 Meas u r ement f or G as Odor i z at i on.3.3 C h ange of G as Odor ant .4 Design and Lay O ut f or G as O dorization Unit.4.1 G ener al Req u i r ement s .4.2 D es i gn of G as Odor i z at i on U ni t .4.3 Lay Ou t of G as Odor i z at i on U ni t .5 Instal l ation a
8、nd Acceptance of G as O dorization Unit5.1 G ener al Req u i r ement s .5.2 I ns t allat i on.5.3 I ns pect i on and A ccept ance.6 O p e r a t i o n a n d Ma i n t e n a n c e o f Ga s O d o r i z a t i o n Un i t6.1 G ener al Req u i r ement s .6.2 Oper at i on.6.3 Mai nt enance and Repai r .Ex p
9、l a n a t i o n o f Wo r d i n g i n T h i s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 .List of Q uoted Standards.Addition:Expl anation of Provisions.1.0.1 为了规范城镇燃气加臭剂的质量、加臭量和加臭装置的 设计、安装、验收、运行、维护,实现加臭剂的警示作用,制定 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城镇燃气加臭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 和维护。不适用于有特殊要求的工业企业生产工艺用气的加臭。1.0.3城镇燃气加臭剂和燃气加臭装置的选型应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应积极
10、采用成熟和行之有效的新工艺、新 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1.0.4 城镇燃气加臭除应符食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2术 语2.0.1 加臭剂 gas odorant一种具有强烈气味的有机化合物或混合物。2.0.2 加臭量 gas odorant inj ection rate 单位体积燃气中加入加臭剂的数量。2.0.3 燃气加臭装置 gas odorization unit向燃气管道内注入加臭剂的专用设备。由加臭剂储罐、加臭 控制器、加 臭 泵(或差压阀)、阀门组、加臭管线、加臭剂注入 喷嘴等部分组成。2.0.4加 臭 剂 注 入 喷 嘴 inj ection nozzl e使
11、加臭剂进入燃气管道,并使加臭剂气化或雾化的部件。2.0.5 加臭剂输送管线 transmission pipel ine f or gas odorant 加臭装置的加臭剂出口与加臭剂注入喷嘴之间的连接管线。2.0.6加 臭 剂 上 料 器 f eed f acil ity 向加臭剂储罐内添加加臭剂的部件。2.0.7 标定 demarcate对加臭剂输出量进行检测和认定。2.0.8 吸收器 absorber用于吸收加臭剂蒸气并消除臭味的部件。2.0.9 自动运行 automatic operation加臭装置按燃气流量信号的变化自动调整加臭量,使燃气流 量和加臭量保持恒定的比例。2.0.10
12、手动运行 manual operation加臭装置的输出量按操作者的设置量进行定量加臭。2.0.1 1 加臭精度 precision of odorization单位体积燃气内加入的加臭剂量与设定加臭剂量误差的百2分比。2.0.12 池点 cl oud point在规定的条件下,将一液体进行冷却,开始有晶体出现而呈 雾状或浑浊时的温度。2.0.13 除臭剂 deodorant利用微包胶技术,将加臭剂分子通过生物降解的方式破坏并 转化为无臭无味的产物,从而实现去除空气中臭味的一种生物 制剂。3基 本 规 定3.1 加臭剂质量和加臭量3.1.1 加臭剂的气味应明显区别于日常环境中的其他气味,且 气
13、味消失缓慢。3.1.2 加臭剂除应符合本规程第3.1.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下列规定:1加臭剂浊点应低于一 30C;2在燃气管道系统中的温度及压力条件下,加臭剂不应 冷凝;3加臭剂溶解于水的程度不应大于2 (质量分数);4在有效期内,常温常压条件下储存#的加臭剂应不分解、不变质;5 在管道输送的温度和压力条件下,加臭剂不应与燃气发 生任何化学反应,也不应促成反应;6加臭剂燃烧后不应产生固体沉淀;7加臭剂及其燃烧产物不应对人体有毒害,且不应对与其 接触的材料和输配系统有腐蚀或损害;8加臭剂应具有在空气中能察觉的含量指标。3.1.3 当城镇燃气自身气味不能使人有效察觉和明显区别于日 常环境中的其
14、他气味时,应进行补充加臭。3.1.4 城镇燃气加臭剂的添加必须通过加臭装置进行,燃气中 加臭剂的最小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无毒无味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 能察觉;2有毒无味燃气泄漏到空气中,达到对人体允许的有害浓 度时,应 能 察 觉;对 于 含 有 C O的燃气,空 气 中 C O含量达到43.2 加臭量的检测3.2.1 应定期对城镇燃气管道内的加臭剂浓度进行检测,并应 作好记录。3.2.2 加臭剂浓度检测点应根据管网和用户情况确定,并宜靠 近用户端。3.2.3应保证用户端加臭剂最小检测值符合本规程第3.1.4 条的规定。3.2.4 加臭量的检测应采用仪器检测法。检测仪器可
15、采用气相 色谱分析仪和加臭剂检测仪。3.3 加臭剂的更换0.0 2%(体积分数)时,应能察觉。3.3.1加臭剂更换的准备工作应符合下列规定:1燃气供应单位应在更换加臭剂前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 培训;2在更换加臭剂前至少48h,燃气供应单位应以公告等形 式将更换时间和区域提前通知燃气用户;同时,应将更换后的加 臭剂气味特点告知用户。3.3.2 更换加臭剂前,应对加臭装置进行清洗和检修,必要时应进行改造。3.3.3 更换加臭剂前,所有与液态加臭剂接触的加臭装置密封 件必须更换,并应能适应新加臭剂的性能要求。3.3.4 在更换加臭剂阶段,新旧两种加臭剂不得发生反应、不 得互相抵消臭味。4加臭装置的设计
16、与布置4.1 一 般 规 定4.1.1 对气源进气口较多的燃气输配系统,可从多个地点进行 加臭。4.1.2 加臭装置应根据工作环境要求布置。加臭装置宜设置在 气源厂、门站等处。4.1.3 加臭装置的工作环境温度宜为一30C+5 0C,通风应 良好,且不得有强磁场干扰。在特殊环境工作的加臭装置,应采 取相应措施确保装置安全稳定工作。4.1.4 加臭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满足加臭过程连续运行的要求;2应能对加臭剂输出量进行检测和标定;3加臭精度应在5%之间;4与加臭剂直接接触的部分应由不低于含17%Cr和 9%Ni 的不锈钢材料制造;5 密封材料宜用聚四氟乙烯;6放散口应配备加臭剂气体吸收器。4
17、.1.5加臭剂注人喷嘴宜设置在燃气成分分析仪、调压器、流 量计后的水平钢质燃气管道上。4.1.6 加臭装置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供配电 系统设计规范G B 5 005 2中“二级负荷”的要求。4.1.7 加臭装置的电气防爆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城镇燃 气设计规范G B 5 0028中对门站、储配站电气防爆设计的要求。防爆标志应明显。4.1.8 加臭剂储罐或外箱体上应标有危险警示标志。4.1.9 加臭剂储罐及管线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在设备进场时提交相关资料。4.1.10防爆现场应设置加臭装置的紧急停机开关。4.2加臭装置设计4.2.1加臭剂储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18、城镇燃气工程使用的加臭剂储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制压力容器GB 1 5 0的相关规定;2加臭剂储罐的容积应根据供气规模、加臭剂的运输距离、最大允许充装量等参数确定;3加臭剂充装量不应大于90%,且储存时间不应超过加臭 剂的保质期。4.2.2加臭装置控制器及电气元件应符合下列规定:1控制器宜有加臭剂储罐高低液位、泵工作状态、系统故 障等报警信号输出,且报警信号需手动消除;2控制器应具有手动运行模式和自动运行模式,且能够接 收燃气流量计提供的数字或模拟信号;对于恒定燃气流量供气,控制器可仅有手动运行模式;3控制器应设置不可逆转的并有可追溯、可打印的记录 装置;4加臭装置应具备将运行监控数据向上位
19、机的远程终端(R T U)或 监 控 及 数 据 采集 系统(SC A D A)进行数据传输的功 能,控制器的接口应具有通用性和兼容性;5加臭装置中的电气元件应在产品交付时提供合格的检验资料。4.2.3加臭泵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臭泵输出加臭剂的压力应高于被加臭的燃气管道最高 工作压力,宜为燃气管道最高工作压力的1.2倍1.5倍;2加臭泵应易于操作、检修和清洗;3加臭泵人口应加装过滤器,出、入口应设置止回阀;4加臭泵的输出应设有标定器。4.2.4加臭阀门组及管线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臭管线阀门组应设置回流管;2输送加臭剂的管线、阀门组管束应采用流体输送用不锈 钢管道,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流体输送
20、用不锈钢无缝钢管 G B/T 14976和 流体输送用不锈钢焊接钢管G B/T 1 2 771的 规定;最小内径应大于4m m;3加臭装置的管线连接宜采用机械连接。4.2.5加臭剂注入喷嘴应符合下列规定:1喷嘴上部应安装止回阀;2喷嘴的接口尺寸不应小于D iV 15,压力级别应与燃气管 道设计压力相同且不应小于PN1.6M Pa04.2.6加臭剂储存量较大的加臭装置,宜采用电动上料泵或使 用车用快速上料接口进行储罐上料操作。4.3加臭装置的布置4.3.1加臭装置的工作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加臭装置宜设置独立工作间;2加臭装置工作间的地面应对加臭剂具有耐腐蚀性,且不 得渗透;3加臭剂储罐应设置加臭
21、剂意外泄漏集液池,集液池容积 应大于加臭剂储罐的容积;4加臭装置工作间的门应向外开,开启后应能保持全敞开 状态,关闭后应能从内、外侧手动开启;5加臭装置工作间应通风良好,且入口处应设置警示标志。4.3.2当加臭装置布置在室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露天设置的加臭装置应采取遮阳、避雨等保护措施;2加臭装置应牢固地设置在基础上;加臭装置的基础应采 用钢筋混凝土基础,其高度不应低于地面标高;.3加臭装置应与场站的防雷和静电接地系统相连接,且接 地电阻应小于io n。4.3.3加臭装置的控制电缆、信号电缆的敷设应符合燃气厂站 的设计要求。4.3.4加臭装置的控制器应安装在厂站非防爆区的控制室内。确需安
22、装在防爆区的控制器应按燃气厂站的防爆等级采取相应的 防爆措施。4.3.5加臭管线的铺设应符合燃气厂站的设计要求。埋地敷设 时应采取防护措施,架空敷设时应有可靠的支撑。5加臭装置的安装与验收5.1 一 般 规 定5.1.1城镇燃气工程的加臭装置应选择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合 格产品,并应有出厂合格文件。加臭泵、加臭剂储罐等应选用经 过具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产品。5.1.2加臭装置的安装与验收应按设计文件的规定进行;未经 设计单位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修改。5.2加臭装置的安装5.2.1当安装加臭剂注入喷嘴时,现场安装应按照国家现行有 关标准的规定进行,且注入喷嘴插入燃气管道内的长度应大于燃 气
23、管道直径的60%。5.2.2加臭装置的仪表及安全装置应可靠有效,各连接处应牢 固无泄漏。5.2.3加臭装置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控制器的空载模拟试验,试 验合格后方可断电接入负载和数据信号,严禁带电接、拆控制器 的任何线路。5.3加臭装置的检验与验收5.3.1加臭装置及管道安装完毕后,应进行外观检查。5.3.2焊接连接的管道应按照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 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35的要求进行无损检验。5.3.3现场组装加臭装置的管道和整体组撬加臭装置的外部管 道应按照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 GB 50235的要求进行压力试验和整体泄漏性试验。5
24、.3.4加臭装置各部位的阀门应开启灵活、操作方便。105.3.5启动运行加臭装置时,设备实际动作的参数与各项控制 参数应一致;加臭精度应符合本规程第4.1.4条的规定。5.3.6控制器上各开关、参数调整按键应灵敏、可靠、准 确,报警器的声、光及显示应符合设计文件或产品说明书的要求。5.3.7应对备用加臭泵和控制器进行切换调试,操作控制应准 确,数据显示应正确。116加臭装置的运行与维护6.1 一 般 规 定6.1.1加臭装置应在全密闭、无泄漏状态下运行。6.1.2使用单位应制定加臭装置的安全运行、操 作、检修与维 护管理制度。6.1.3使用单位应针对加臭装置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并应 定期进行
25、预案演练。6.1.4加臭装置应由专人进行操作和管理。每年应对操作人员 至少培训一次。6.1.5操作、检修、处理事故或进入含有加臭剂气体的室内时,操作人员应佩戴适合的防护面具。防护面具等用品应定期进行性 能检查,并应按相关规定定期更换。6.1.6加臭剂的使用、储存与运输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 规定。桶装加臭剂应储存在阴凉、干燥且通风良好的房间。加臭 剂严禁同易燃物品共同存放。6.1.7当加臭剂储罐作为压力容器进行管理时,应符合现行行 业 标 准 固 定 式 压 力 容 器安 全 技 术 监 察规 程 TSG R 0 0 0 4和 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 SG R 7 0 0 1的有关规定,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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