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入放射性核素引起的职业照射评估[IAEA].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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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AEA 国际原子能机构 安 全 标 准 丛 书 安全导则 No.RS-G-1.2 国际原子能机构 维也纳 摄入放射性核素 引起的职业照射评估 国际原子能机构、国际劳工局联合倡议制订 1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安全相关出版物 IAEA 安全标准 根据 IAEA规约第三条规定,IAEA 受权制定电离辐射防护安全标准并保证将这些标准应用 于和平核活动中。IAEA籍以制定安全标准和措施的法规性出版物以 IAEA 安全标准丛书形式印发。这套丛书涵盖核安全、辐射安全、运输安全和废物安全及一般安全(即在四个领域中的二个或更多方面具有重要性)。属于本套丛书的几类出版物是:安全基本法则、安全要求和安全导则
2、。安全基本法则(蓝色标题)介绍核能的和平发展与应用方面的安全和防护基本目标、概念和原则。安全要求(红色标题)规定为确保安全必须满足的要求。这些以“必须”(shall)语气陈述的要求受安全基本法则中介绍的目标和原则支配。安全导则(绿色标题)建议为满足安全要求必须采取的行动、条件或规程。安全导则中的建议以“应该”(should)语气陈述,意味着为履行这些要求需要采取建议的措施或相当的替代措施。IAEA 的安全标准在法律上对成员国没有约束力,但成员国可自行决定将它们用于有关其自身活动的国家条例中。在有关其自身运作和由 IAEA 支助的活动的应用方面,这些标准对 IAEA 有约束力。有关 IAEA 的
3、安全标准计划(包括非英文语文版本)的信息可以在 IAEA的因特网网址(www.iaea.org/ns/coordinet)获得或可向 IAEA 安全协调科(P.O.Box100,A-1400 Vienna,Austria)索取。其他安全相关出版物 IAEA 根据其规约第三条和第八条 C 款规定,提供与和平核活动有关的信息,促进这种信息的交流,并作为其成员国间交流这种信息的媒介。关于核活动中的安全与防护报告作为信息出版物以其他丛书形式印发,尤其以 IAEA 安全报告丛书形式印发。安全报告可以介绍良好的实践,并给出为满足安全要求可以采用的实例和详细方法。它们不制定要求或提出建议。包括与安全相关的销
4、售出版物的其他 IAEA 丛书有:技术报告丛书、放射学评定报告丛书和 INSAG 丛书。IAEA 还印发有关放射学事故报告和其他特殊销售出版物。印发的未标价的安全相关出版物包括 TECDOC 丛书、临时安全标准丛书、培训班丛书、IAEA 服务丛书及计算机手册丛书,还以辐射安全实用手册和辐射实用技术手册的形式印发。2 摄入放射性核素摄入放射性核素 引起的职业照射评估引起的职业照射评估 3 下述国家是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阿富汗 阿尔巴尼亚 阿尔及利亚 阿根廷 亚美尼亚 澳大利亚 奥地利 孟加拉国 白俄罗斯 比利时 贝宁 玻利维亚 玻斯尼亚和黑塞哥维纳 巴西 保加利亚 布基纳法索 柬埔寨 喀麦隆
5、 加拿大 智利 中国 哥伦比亚 哥斯达黎加 科特迪瓦 克罗地亚 古巴 塞埔路斯 捷克共和国 刚果民主共和国 丹麦 多米尼加共和国 厄瓜多尔 埃及 萨尔瓦多 爱沙尼亚 埃塞俄比亚 芬兰 法国 加蓬 格鲁吉亚 德国 加纳 希腊 危地马拉 海地 罗马教廷 匈牙利 冰岛 印度 印度尼西亚 伊朗伊斯兰共和国 伊拉克 爱尔兰 以色列 意大利 牙买加 日本 约旦 哈萨克斯坦 肯尼亚 大韩民国 科威特 拉脱维亚 黎巴嫩 利比里亚 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 列支敦士登 立陶宛 卢森堡 马达加斯加 马来西亚 马里 马耳他 马绍尔群岛 毛里求斯 墨西哥 摩纳哥 蒙古 摩洛哥 缅甸 纳米比亚 荷兰 新西兰 尼加拉瓜 尼日尔
6、 尼日利亚 挪威 巴基斯坦 巴拿马 巴拉圭 秘鲁 菲律宾 波兰 葡萄牙 卡塔尔 摩尔多瓦共和国 罗马尼亚 俄罗斯联邦 沙特阿拉伯 塞内加尔 塞拉利昂 新加坡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南非 西班牙 斯里兰卡 苏丹 瑞典 瑞士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泰国 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 突尼斯 土耳其 乌干达 乌克兰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美利坚合众国 乌拉圭 乌兹别克斯坦 委内瑞拉 越南 也门 南斯拉夫 赞比亚 津巴布韦机构规约是 1956 年 10 月 23 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召开的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会议上通过的。它于1957 年 7 月 29 日生效。机构总部
7、设在维也纳。它的主要目标是“加速和扩大原子能对全世界和平、健康和繁荣的贡献”。国际原子能机构,1999 年 需要翻印或翻译本出版物所含资料时,请与国际原子能机构(Wagramer strasse 5,P.O.Box 100,A-1400 Vienna,Austria)书面联系,以取得许可。国际原子能机构于中国印刷 2000 年 3 月 STI/PUB/1077 安全标准丛书安全标准丛书 No.RS-G-1.2 摄入放射性核素 引起的职业照射评估 安全导则安全导则 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国际劳工局联合倡议制订 国际原子能机构 维也纳,1999 年 VIC 图书馆图书在版编目数据 摄入放射性核素引起的职
8、业照射评估:安全导则 维也纳:国际原子能机构,1999 年。P.;24 cm.(安全标准丛书,ISSN 1020-525X;no.RS-G-1.2)STI/PUS/1077 ISBN 92-0-101999-8 与书目有关的参考文献。1.辐射工作人员。2.辐照剂量测定。I.国际原子能机构。II.丛书 VICL 99-00225 序 总干事 Mohamed ElBaradei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法定职能之一是制定或采用安全标准以在核能的和平发展与应用中保护健康、生命和财产,以及为这些标准的下列应用做出规定:用于机构自己的运作以及辅助运作;应有关各方的请求,用于在任何双边或多边协议下进行
9、的运作;或应某一成员国的请求,用于该国核能领域中的任何活动。以下咨询机构负责监督安全标准的制订工作:安全标准咨询委员会(ACSS);核安全标准咨询委员会(NUSSAC);辐射安全标准咨询委员会(RASSAC);运输安全标准咨询委员会(TRANSSAC)和废物安全标准咨询委员会(WASSAC)。在这些委员会中有广泛的成员国代表参加。为了确保达成最广泛的国际共识,在 IAEA 理事会核准(安全基本法则和安全要求)或由出版物委员会以总干事的名义核准(安全导则)之前,安全标准也提交给所有成员国征求意见。IAEA 的安全标准在法律上对成员国没有约束力,但成员国可自行决定将它们用于有关其自身活动的国家条例
10、中。这些标准在有关 IAEA 自身运作方面对 IAEA 具有约束力,和在由 IAEA 支助的活动方面对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将要求任何希望就取得与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调试、运行和退役或者任何其它活动有关的援助与 IAEA 缔结协议的成员国采取适合于该协议所涵盖活动的安全标准的那些部分。不过应记住,任何许可证审批程序方面的最终决定和法律责任仍是这些国家自己的事。虽然这些安全标准建立了必要的安全基础,然而根据国家的实际情况,纳入一些更详细的要求也是必要的。此外,通常会有一些特殊方面需要逐一加以评定。易裂变材料和放射性物质以及整个核动力厂的实体保护被酌情提及,但未详细论述;成员国在这方面的义务应根
11、据在 IAEA 主持下编写的文书和出版物加以处理。工业安全和环境保护的非放射学方面也未明确给予考虑;文中认识到各国必须履行其在有关这些方面的国际承诺和义务。按早先标准建造的某些设施可能不完全符合 IAEA 安全标准中所陈述的这些要求和建议。关于将这些安全标准适用于这些设施的方式的决定应由各国自己作出。各国必须集中于注意这一事实:IAEA 的安全标准虽然在法律上不具有约束力,但制订它们的宗旨是确保核能和放射性物质的和平利用是以如下方式进行的,即它能使各国履行其根据国际法和准则中普遍接受的原则所承担的义务,例如有关环境保护的义务。按照这样一种普遍原则,一国的领土不得以对另一国造成损害的方式加以使用
12、。因此,各国必须不懈努力,严加管理。和任何其他活动一样,在各国管辖范围内进行的民用核活动除接受国际法中普遍接受的原则外,还要接受各国根据国际公约可能赞同的义务。希望各国在其本国法律体系中采纳这类法规(包括条例)以及有效地履行其所有国际义务可能需要的其他标准和措施。前 言 电离辐射职业照射可以发生在各种工业、医疗机构、教育和研究机构以及核燃料循环设施中。对工作人员予以充分的辐射防护对于安全、可接受地利用辐射、放射性物质和核能是非常重要的。1996 年,国际原子能机构出版了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安全基本法则(IAEA 安全丛书 No.120)和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IAEA安
13、全丛书No.115)。这两份出版物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IAEA、国际劳工组织、OECD 核能机构、泛美卫生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共同倡议的。它们分别陈述了辐射安全目标和原则以及为实施这些原则和实现这些目标应满足的要求。建立职业辐射防护的安全要求和导则是机构向其成员国提供辐射安全支持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机构的职业辐射防护计划的目标是通过制定和实施限制辐射照射的细则和在工作场所实施现有的辐射防护技术,促进一种使职业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国际上协调一致的方法。在三个相关的安全导则中介绍了为进行职业防护必须满足基本安全标准要求的导则。一份给出了制定职业辐射防护计划的一般导则,另外两份分别给出了监测和评估工作人员
14、由于外部辐射源和摄入放射性核素而导致的照射的更详细导则。这些安全导则均反映了在职业辐射防护方面目前国际上接受的原则和建议的做法,同时考虑了过去 10 年所发生的重大变化。这三份关于职业辐射防护的安全导则是由 IAEA 和国际劳工局共同倡议制订的。本安全导则涉及对在工作场所摄入放射性核素的评估。这种摄入只要有非密封源就可通过若干途径发生,对这种情况下的工作人员和工作场所进行监测是任何职业辐射防护计划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摄入照射评估结果关键取决于对放射性核素的生物动力学的了解。本安全导则反映了过去 10 年在国际外部剂量评估做法方面的重大变化。编者按 书中附录应视为该标准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具有
15、和正文同样的地位。书中附件、脚注和参考文献用于提供可能对用户有帮助的其他信息或实例。安全标准在陈述要求、责任和义务时采用“必须”(shall)形式。采用“应该”(should)形式表示建议一种所需的方案。本书原版为英文版。目 录 1.引 言.1 背景.1 目的.1 范围.2 结构.2 2.剂量学量.3 3.监测计划.5 总的目的.5 个人剂量评估.5 事故或事件后的评估.17 4.直接测量法.20 引言.20 测量的几何条件.20 探测方法.21 测量程序.22 5.间接测量法.23 引言.23 生物样品.24 实物样品.26 样品处理.28 分析方法.29 6.内照射剂量测定用的生物动力学模
16、型.30 引言.30 不同进入途径的模型.32 周身性放射性活度.37 排出.41 剂量系数.42 结合工作场所具体状况的评估.42 7.测量结果的解释.43 引言.43 摄入131I 时的剂量评估实例.44 剂量评估中的不确定性.48 剂量系数和导出空气浓度.49 8.剂量记录保存和报告.49 概述.49 个人监测的记录保存.50 工作场所监测的记录保存.50 向管理部门报告信息.51 9.质量保证.51 引言.51 实施和管理.51 性能评价.54 签订监测服务合同.55 附录 I 关于个人监测建议的准则.57 附录 II 测量方法的探测限值.61 参考文献.64 附件 基本数据.69 参
17、考文献.77 定义.78 参与起草和审定的人员.83 赞同安全标准的咨询机构.84 1 1.引 言 背景背景 1.1.人类的各种活动,包括核燃料循环不同阶段的有关工作,在医学、科研、农业和工业中使用放射源和 X 射线设备,以及职业性接触含有浓缩的天然放射性核素的物质,均可能发生职业照射。为了控制这种照射,能够评价所涉剂量的大小是非常重要的。1.2.IAEA 安全基本法则出版物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1论述了辐射防护和安全的目的、概念和原则。由 IAEA 和其他五个国际组织共同组织编写的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通常称作基本安全标准或 BSS)为达到这些目的和运用安全丛书中规定的各
18、项原则提出了要求,包括保护受到辐射源照射的工作人员的要求2。1.3.IAEA 和国际劳工局(ILO)共同编写了三个相关的安全导则,为履行基本安全标准中有关职业照射的要求提供了指导。参考文献3对于评估由外照射和工作人员摄入放射性核素而产生的照射剂量应制定监测计划的照射条件提出了一般性建议。参考文献4对于评估外辐射源剂量提供了更具体的指导。本安全导则涉及放射性物质的摄入。1.4.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5还提出了与职业性辐射防护有关的建议。在编写本安全导则时考虑了这些建议和 ICRP 现有的其他建议。目的目的 1.5.本安全导则的目的是为监管机构评估由摄入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职业照射提供指导。本
19、导则对于与职业监测计划的制订、管理和运行有关的人员,以及对于那些从事内照射剂量测定和工作场所监测所用设备的设计人员也 2 将有所帮助。范围范围 1.6.本安全导则提出了用直接法和间接法监测常规情况和事故情况下内照射的主要考虑。它还介绍了对工作环境中放射性核素水平的监测,作为评定摄入量的基础。还提出了事故或事件情况下所用的、或者在运行可能导致剂量接近监管限值时所用的较具体估计个人剂量所需的生物动力学模型和剂量测定模型。1.7.本安全导则并不涵盖病人的医疗照射或公众的照射,也不对采矿和矿石加工人员的监测提出具体意见。1.8.IAEA 已出版关于用直接法7评估体内污染的技术细节和意见。关于间接方法的
20、使用以及用摄入体内的放射性物质的量及其所相应的辐射剂量来解释测量结果的实际指南将在 IAEA 以后的出版物中给出。结构结构 1.9.第 2 章概述辐射防护中所用的与评估由于摄入放射性核素而引起的剂量有关的基本剂量学量和导出的操作量。第 3 章讨论制订监测计划所涉及的原则和个人或区域监测的要求。第 3 章对人员的选择以及是选择直接方法还是间接方法来评估常规和事故情况下的任何体内污染程度加以评述。第 4 章评述所开发的通过外部计数体内发射的光子直接评定身体或器官/组织内放射性核素含量的方法。第 5 章研究通过生物或实物样品评定体内某一放射性核素含量或者调查是否发生过摄入的间接法的使用。第 6 章中
21、简要介绍描述放射性核素在体内行为的模型。第 7 章举例说明应用这些模型计算体内放射性核素的水平,以及通过直接法或间接法测得的辐射剂量。第 8 章研究保存记录的要求、对个人和区域监测记录的保存要求。最后,第 9 章给出关于质量保证程序的指导性意见。3 1.10.二个附录和一个附件提供附加的资料。附录 I 提供建议的用于指明个人监测是否必要的准则。附录 II 对计算测量方法探测限值的程序作出规定。附件提供与评定摄入放射性核素引起的职业照射有关的某些基本数据,即组织权重因子、剂量系数(每单位摄入量的待积剂量)和某些常见放射性核素的选定化学形态的导出空气浓度(DACs),以便参考。2.剂量学量 2.1
22、.在 BSS 中,为辐射防护目的而用来表示由于摄入放射性核素而接受的剂量的量是有效剂量 E 和组织或器官 T 中的当量剂量 HT。这些量在有关的安全导则3中简要讨论,并在 BSS2中正式定义。对于内照射剂量评估,主要关心的量是摄入量,摄入量在这里定义为进入体内的放射性核素的放射性活度1。放射性核素 j 的剂量系数(每单位摄入量的待积有效剂量)根据情况,可以是食入系数 e(g)j,ing或吸入系数 e(g)j,inh用于从估计的摄入量确定待积有效剂量。对于职业照射,所有受照射人员均为成人,因而评定待积有效剂量的时间长达 50 年,不管其摄入时的年龄多大。2.2.内照射剂量不能直接测得;它们只能从
23、测得的量,诸如体内放射性含量、放射性物质的排泄率或气载放射性物质的浓度,来推断。第 7 章提供从这些测量结果评估剂量的实例。2.3.在吸入或食入单一放射性核素而受照且没有外照射的情况下,与有关的有效剂量限值 L 相对应的摄入量限值 Ij,L为:jLjgeLI)(,=j 其中e(g)j是每单位摄入量的待积有效剂量的有关值。当存在一系列放射性核素照射和/或外照射时,需要计算总的有效剂量。BSS2和参考文献 1在 BSS 中,摄入量定义为“放射性核素通过吸入或食入或通过皮肤进入体内的过程”。在本安全导则中,术语摄入量是在上面叙述的意义以及本文叙述的更具体意义上使用的。4 3给出在这些情况下对剂量估算
24、的要求和指导性意见。2.4.BSS2表II-III给出通过食入和吸入每单位摄入量引起的职业照射待积有效剂量的值(氡的子体和钍射气的子体除外)。本安全导则附件表A-I转载了部分放射性核素的有关值。2.5.氡子体和钍射气子体的摄入量和受照量的限值在BSS2的表II-I中给出,并在同套的安全导则3中作了概述。2.6.某次摄入后时间t时仍留在体内(对于直接法而言)或从体内排出(对于间接法而言)的那部分摄入量份额,可以用m(t)来表示8,9。该摄入量份额取决于放射性核素,它的化学和物理形态以及摄入的途径,并取决于时间t。为了剂量评估而估算摄入量,测得的体内含量或排出率必须除以适当的值m(t)(见第7章)
25、。如果将剂量系数e(g)j直接应用于测得的体内含量而不是推定的摄入量,那么待积剂量可能会被严重地低估。2.7.必要时,应通过测量空气样品中的放射性活度水平来评定吸入放射性核素的可能性。导出空气浓度(DAC,以Bq/m3表示)定义为将导致一个连续受照一年(取2000工作小时)的工作人员的摄入量为Ij,inh,L的气载放射性浓度。对于标准呼吸率1.2 m3/h,DAC将为:DAC=2.12000,LinhjI 2.8.例如,一个工作人员吸入活度中值空气动力学直径(AMAD)为5m的气溶胶的铯137,e(g)j,inh为6.7109Sv/Bq,如果假定L是职业剂量限值20 mSv/a(0.02 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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