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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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六月二六年六月 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 录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8 五、基金财产保管.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1 七、基金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4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8 九、基金收益分配.22 十、信息披露.
2、22 十一、基金费用.23 十二、基金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2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25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25 十五、禁止行为.27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7 十七、违约责任.29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31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32 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拟募集发行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鉴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
3、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大道 4013 号兴业银行大厦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德树 办公地址:同住所 电话:0755-8302668
4、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魏红 成立时间:2003 年 12 月 9 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 1 千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燕 办公地址:同住所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成立时间:1992 年 10 月 14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5、资本:42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391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兑换;外汇担保;外币租赁;贸易、非贸易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25 号 二
6、、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 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 -2-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
7、协议 计算、收益分配、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资金清算、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1)监督的内容 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2)监督的标准 本
8、基金的投资标的物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和资产支持证券,中央银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含现金、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 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类品种。本基金的组合久期在每一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3 年。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1)股票和可转债;2)剩余期限超过 7 年的债券;3)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下的企业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3)监
9、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2)所述的监督标准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不符合监督标准的,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通知其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给予合理解释。基金托 -3-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管人在限期内有权对通知事项随时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
10、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法违规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同时,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1)本基金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2)投资
11、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3)投资于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外的其他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总量的 5%;4)投资于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的债券、现金和剩余期限在 14 天以内的回购余额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5)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6)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7)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8)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
12、从其规定。(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等按照(2)所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如发现基金的投融资比例不符合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提示函,基金管理人应给予合理解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对管理人的调整情况进行核查。对于未按规定在限期内进行调整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4-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有权拒绝执行相关结算事宜,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结算的理由。基金
13、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及有关规定不符的,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同时,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1)监督的内容 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1)承销证券;2)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
14、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财产是否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禁止的投资或活动按前述监督标准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财产被用于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或活动的,应拒绝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由基金管理人取消相关投资交易,但基金托管人应以书面方式说明拒绝办理清算、交割的理由。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与前述标准不符的
15、,应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同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5-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以书面方式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并书面通知对方。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1)监督的内容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16、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2)监督的标准 1)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或建立相应制度确定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在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信的交易对手名单。以上名单发生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5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有证据表明管理人的与某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可能存在资信风险或其他不利于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可以向基金管理人建议剔除。2)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可能的情况下,对于银行间买入交易应尽量采取见券付款方式,对于银行间卖出交易应尽量采取见款付券方式。(3)监督的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
17、供的可信交易对手名单和银行间成交通知单按规定进行相关结算。如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对手超出可信交易对手名单的,基金托管人于当日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况下,如果基金管理人仍进行相应交易,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责任。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1)监督的内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存款银行的选择、存款协议的签署和账户管理等进行监督。(2)监督的标准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6-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3)监督的程序 本基
18、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计息方式、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
19、递、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人应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及其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30 日年化净值增长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
20、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21、证监会。-7-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3、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控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4、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
22、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的事项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核查;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核查;3.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核查;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的核查;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的核查;5.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披露的核查;6.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的核查;7.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将赎
23、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等行为的核查;8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进行业务核查的其他事项和内容。(二)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如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面临其他风险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当采用以下处理方式和程序: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上述
24、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8-诺安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
25、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五、基金财产保管 五、基金财产保管(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本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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