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pdf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pdf》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pdf(52页珍藏版)》请在淘文阁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八年三月 二八年三月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目录 目录 目录目录.1 一、前言.2 二、释义.3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7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7 五、基金备案.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9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15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16 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2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8 十一、基金的托管.29 十二、基金的销售.29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30 十四、基金的投资.31 战略资产配置.31 股票投资策略.32 债券投资策略.34 其他品种投资策略.35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38 十六、基金的财产.38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39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42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43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4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4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8 二十三、违约责任.50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51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51 银河竞
3、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一、前言 一、前言(一)订立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
4、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
5、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二、释义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6、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指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招募说明书:指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发售公告:指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销售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运作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元:指人民币元;基金管理人: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8、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
9、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10、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存续期: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11、为;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12、合同 3-6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T+n 日: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
13、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
14、交易等。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名称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式管理,追求基金中长期资本增值。(五)基金份额面值 人民币 1.00 元(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5、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以及可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有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
16、3.0%,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五)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场外认购的有效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场内认购的有效份额精确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折回金额返还给投资者,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资产。(六)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
17、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七)基金认购的其它事项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在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五、基金备案 五、基金备案(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
18、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
19、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
20、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0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2、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申购、赎回及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可选择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和赎回。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开放日的交易时
21、间(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办理,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 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22、(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投资者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即对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 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1 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
23、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如申购款或基金份额余额不足,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 T 日开放时间内受理的申请,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其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确认情况
24、。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的
25、计算方式:本基金的申购费用计算采用“外扣法”。银河竞争优势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2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净申购金额和申购费用。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的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银河 竞争 优势 成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合同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