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09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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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页码:1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件 号】深圳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7号【颁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颁布时间】2009-10-21【实施时间】2010-01-01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9月24日修订,现予公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1999年8月2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25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9年9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
2、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当前页码:2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市、区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消防投入,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消防工作
3、由市公安机关实施监督管理,并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应当按照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居民委员会应当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并就防火安全公约的执行情况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告。第六条每年11月9日为深圳消防日。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市、区政府履行下列职责:当前页码:3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专
4、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第十条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公约;(二)定期对本辖区消防安全状况进行评估;(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管理、培训消防安全大使;(四)督促、协助有关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六)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救援工作;(七)区政府交办的其他消防工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辖区消防工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区政府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一条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职责:(一)督促检查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
5、和有关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制度,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二)按照本条例规定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者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处;(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四)按照职责范围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当前页码:6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第十五条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范围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二)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三)保障公共疏散
6、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四)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消防设施,保障消防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非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对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但与物业业主另有约定的除外。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业主之间、物业业主与使用人之间应当签订社区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履行相关义务。第十六条出租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出租的建筑物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二)监督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出租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结构;(三)监督承租人安全使用出租建筑
7、物及相关设施,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及时整改或者督促承租人整改;发现承租人有消防违法行为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当前页码:9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第十七条承租人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不得租赁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出租条件的建筑物,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消防安全责任;(二)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和结构;(三)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消除或者通知出租人进行整改。出租人和承租人发现另一方有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第十八条娱乐场所经营者除履行本条例第十三
8、条、第十四条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经营场所的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二)营业时必须确保经营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三)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演练,培训全体员工掌握报告火警、使用灭火器材、疏散人员等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四)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五)不得在经营场所内存放、使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当前页码:10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第二十一条市规划和国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订本市消防规划,并依
9、法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消防规划应当包含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监控网络、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消防战勤保障等内容。第二十二条依法需要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审核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当前页码:11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建设工程符合依法许可的消防设计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予以验收合格。第二十三条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或者不符合国家规定配备标准,需要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
10、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影响公共安全需要搬迁的,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四条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城中村既有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制定相应的具体消防技术规范。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城中村、旧工业区、老城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改造公共消防设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第二十五条根据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规定,可以确认产权或者临时使用的既有建筑物,依法应当办理而未办理消防备案或者审核验收手续的,在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后,由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或者消防技
11、术服务机构按照建筑物建造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或者市政府制定的具体消防技术规范就现状进行消防安全评价,取得消防安全合格意见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前款规定的既有建筑物不符合市政府制定的具体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当责令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无法整改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发出限制使用令,限制其使用功能。设置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筑物内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当前页码:12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第三十三条市、区政府及其规划和国
12、土、交通运输、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体旅游、安全生产、广播电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本行业工作特点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纳入相关工作考核内容。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制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安排工作人员到全市中小学讲授消防安全课,每所学校每年至少讲授一次。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消防宣传开放站和消防安全示范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第三十五条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学校做好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并纳入工作考核范围。第三十六条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3、门应当指导和监督企业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工教育培训内容。第三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两个小时;培训记录至少保存两年。国家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八条未列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下列单位,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或者应急疏散演练:当前页码:14法缘博客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专注律师营销实战与研究 http:/ 第四十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利用场所内的广播、视频设备、宣传栏等形式宣传消防安全知识。第四十一条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
14、当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时段或者一定版面免费刊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的消防公益广告。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四十二条建立消防安全大使制度。消防安全大使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导下开展下列活动:(一)向公众宣传消防安全知识;(二)举报火灾隐患及消防违法行为;(三)就本市消防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凡年满14周岁、在本市居住的人员,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培训合格后,可以成为消防安全大使,由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市义工联合会联合颁发证书。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每年对消防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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