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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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银华银华交易型交易型货币市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托管协议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九月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 目目 录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3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4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9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15 九、基金收益分配.18 十、基金信息披露.1
2、8 十一、基金费用.19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2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2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21 十五、禁止行为.2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24 十七、违约责任.25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25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26 二十、其他事项.2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26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3 鉴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鉴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3、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9
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C2 办公楼 15 层 邮政编码: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 年 5 月 28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
5、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 二、基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
6、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
7、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包括:现金;短期融资券;通知存款、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等银行存款;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
8、)的国债、金融债、中期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等债券品种;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1)股票;2)可转换债券;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7)流通受限证券;8)权证;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9、 5 9)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在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2)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3)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4)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5)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10、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8)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
11、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除上述第 8)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国内
12、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13、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5)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6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申购赎回清单、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14、和核查。(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15、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
16、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
17、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五)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18、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7 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
19、而造成的损失。流 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披露,进行风险揭示。2.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如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则应与其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如将
20、资金存放于其授权分行书面指定的分支机构,则存款银行总行应出具承诺函确认对存款承担偿付义务,承诺函中需明确定期存款的金额、期限、利率、具体存款银行名称等与基金定期存款有重要关系的事项,并由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并加盖本基金公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2)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3)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且本基金账户为唯一回款账户。(4)资金汇划须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存款银行经办行须满足基金托管人的查询要求,在查复
21、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称、账号。(5)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存款银行经办行须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实时查询定期存款余额的途径并确保查询。(6)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7)如办理定期存款凭证挂失,须由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授权的人员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办理。(8)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银行须提供部分提前支取时的支付保证承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3.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
22、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单独申请存款凭证挂失。4.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后,基金管理人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 银华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8 期支取时,需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负责补足已提取资金部分的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5.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应符合以下规定:(1)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23、(2)本基金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4)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5)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十,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基金托管人将据此监督。6.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尽量选择基金托管人营业地址所在地的分支机构。7.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对上述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
24、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
25、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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