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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 页 苏州市吴中地方税务局现征收的各类基苏州市吴中地方税务局现征收的各类基金、费政策金、费政策 一、教育费附加一、教育费附加(一)、征收范围: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二)、计征依据: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同时从 2005年 1 月 1 日起,经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计征范围。(三)、征收率:3%(四)、计征时间:与“三税”同时缴纳教育费附加,(五)、文件依据: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 2003130 号、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府2003195 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 吴政发2003
2、78 号,本办法自 2003 年 7月 1 日起执行,原吴县人民政府吴政发1985115 号文件同时废止。江苏省开征的地方教育附加费和人民教育基金(注:已改为地方教育基金)仍按原规定执行。二、地方教育附加二、地方教育附加(一)征收范围:凡是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简称“三税”)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二)计征依据: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三)征收率:1%;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第 2 页 共 2 页(四)计征时间:与“三税”同时缴纳;(五)文件依据: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2003130 号、吴财行200415 号。三、地方教育基金三、地
3、方教育基金(一)征收对象:凡在我区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各类内资企业的在职职工,“三资”企业的中方在职职工,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和含属地在我区的部、省、市属单位。(二)征收标准:地方教育基金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工资收入的个人按人按年定额征收 40 元;(三)文件依据: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苏政办2003130 号、吴财行200415 号、吴地税发200414号。四、粮食风险基金和市场物价调节基金(通称“两金”)四、粮食风险基金和市场物价调节基金(通称“两金”)(一)、征收范围、对象:1.区范围内一切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4、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其他企业;2.个体工商户;3.银行、保险及各类信托投资公司;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第 3 页 共 3 页 4.上述各类企业转制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企业;5、驻区内的中央、部、省属企业。(二)、征收标准 1.商业、粮食、外贸、物资、工业供销和供销社等商业流通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 2 征收,主要从事商品批发销售的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 1;2.餐饮、旅游、娱乐等服务企业按上年营业收入的 2.5;3.工交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的 2征收,建筑安装企业按上年工程结算收入的 2;4.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 1%征收,保
5、险部门按上年财产保险费收入的 1%征收,各类信托投资企业按上年业务收入的 1%;5.个体工商户按人均每年 200 元征收;6.转制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企业,按中方投资比重计算确定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份额,征收比率比照上述同类企业的征收标准执行;7、根据省地税局苏地税发2004192 号文件精神,对民营企业免收市场物价调节基金。(三)、计征时间:以年度应当缴纳数的季平均数按季征收。缴纳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季度终了后七日向征收机关交纳或者直接采取委托银行收款的办法交纳。(四)、文件依据: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府199537 号、吴县人民政府 吴政发199568 号文件、省地税局苏地税发 PDF 文件使用
6、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第 4 页 共 4 页 2004192 号。五、防洪保安资金五、防洪保安资金(一)征收对象 1.在我区境内注册、登记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合资、合作、股份制企业;2.有收入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3.城镇个体工商户;4.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二)征收标准 1.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 1征收;2.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按上年零售销售收入 1 、批发销售收入的 0.5 征收;3.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 0.6征收;保险公司
7、按上年保费收入的 0.6征收;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 1 征收;4.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 1征收。对于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如涉及到不同的征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第 5 页 共 5 页 收标准,应分别核算并适用相关标准征收,未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征收标准。5.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营业收入的 1征收,该营业收入指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计征营业税或增值税的营业额;6.城镇个体工商户按上年营业收入的 1征收;无法确定营业收入的,可实行定额征收;7.城乡有固定工资性收入的在职职工每人每年
8、缴纳 10元。(三)计征时间:对缴纳单位实行按季征收。由征收机关通过银行办理特约委托收款,也可由缴纳单位在季度终了后 10 内向规定的征收机关缴纳。(四)文件依据: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府1999124 号、苏州市吴中人民政府 吴政发200214 号;六、职业技术教育经费六、职业技术教育经费(一)征收范围:(二)凡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包括:1.全民企业、集体企业和乡镇、村办企业。2.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3.外商投资企业、中央、省和外省市驻本区企业。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第 6 页 共 6 页(三)征收标准:1.区属企业,非乡
9、镇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中央、省和外省市驻区企业,按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 1%计征。2.乡镇、村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乡镇、村外商投资企业(中方职工),实行定额计征,每人每月 2元。(四)文件依据:吴县人民政府 吴政发1994142 号、吴地税政二(1995)字第 1 号。(注:该项政策已经由苏州市(注:该项政策已经由苏州市局自局自 2005 年年 1 月月 1 日起废止)日起废止)七、文化事业建设费七、文化事业建设费(一)征收范围: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 OK 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等缴纳娱乐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缴纳广告业营业税的广告经营单位和个人;(二)征收标准:按营
10、业收入的 3%征收;(三)计征时间:由缴纳人应于每月终了后十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四)文件依据:国务院国发199637 号、省政府苏政发1996154 号、苏州市人民政府199787 号、吴政发(1998)10 号、吴地税(1998)字第 6 号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第 7 页 共 7 页 八、旅游发展费八、旅游发展费 1.征收范围:我区境内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各类旅行社,旅游涉外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接待旅游者、具有经营收入的旅游景点和风景区,旅游定点餐馆,旅游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旅游公司以及旅游度假区内的各类经营单位。2.
11、计征额及征收率(一)旅游商品定点企业、旅游商贸企业为销售额(营业额)的 0.5%;(二)其他单位为计税营业额的 1%。1.计征时间:征收单位及征收期限由苏州市吴中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缴费单位应于每月终了后十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缴纳手续;2.文件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199658 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 吴政发200295 号、吴财企200226 号 九、绿化费九、绿化费(一)收费标准:绿化费、义务植树统筹费的收费标准按照省绿委苏绿委 1993(06)号、省物价局苏价费联(1993)23 号、省财政厅苏财综(93)50 号关于调整绿化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执行,各单位每 PDF
12、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第 8 页 共 8 页 人每年收缴 13 元(其中绿化费 8 元、义务植树统筹费5 元)。(二)收缴范围:“市属单位(含市属以上)、市直机关、驻苏州市各单位、各事业单位”外,包括城区、开发区及驻苏州市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对我局征收的市级绿化费的单位和个人,按属地管辖原则分别进行征收。对区级机关、事业单位及金融机构在各镇设立的派出机构、镇属单位、领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均属镇级绿化费征收范围,由各镇绿化委员会负责收缴。(三)计征时间:一年一次性收缴,原则上要求上半年度结束。(四)文件依据:江苏省绿化委员会 江苏省
13、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苏绿委 199306号、苏价费联199323 号、苏财综9350 号、吴县市人民政府 吴政发199897号、吴地税政一1998字第4号。十、人防经费十、人防经费(一)收缴范围:城区(含苏州市区)企业和实行自收自支以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缴纳人防建设资金按上年末职工在册人数每人每年缴纳 15 元,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第 9 页 共 9 页 列入各单位的生产成本经营费用。(二)计征时间:一年内征收一次(三)文件依据: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苏府199458号、吴县市人民政府 吴政发199925 号、吴地税1999字第 23 号。十一、社会
14、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十一、社会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一)社会保险费收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二)失业保险费收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
15、户及其雇工。(三)缴费规定: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第 10 页 共 10 页 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四)征缴时间:地税机关次月 1-15 日根据劳动和社保部门提供的数据,向各缴费单位开出社会保险费征收凭证。(五)文件依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2003年 12 月 19 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吴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吴政办200072 号。
16、十二、工会经费十二、工会经费 一、征缴范围:为吴中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二、征缴规定:1、凡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委托收缴工会经费,按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中的 40%收缴。2、自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委托收缴工会筹备金,按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 2%收缴(其中的 60%部分在该单位建立工会组织后返回该单位工会)。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第 11 页 共 11 页 三、征收时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每年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每年4 月 10 日
17、前,各企事业单位应按规定于每年的 4 月 10 日前向主管地税部门缴纳。四、文件依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府办20051号、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吴府办200515 号。暂未开征但文件已有的基金、费:暂未开征但文件已有的基金、费:十三、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十三、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一)征缴范围:苏州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含部、省属和外省、市驻本市企业),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含集体控股企业)、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港澳台投资、外商投资及其其它城镇企业等,均属征收范围。(二)征收标准:各类企业按本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提取职业教育和培训
18、经费,列入成本开支,其中 1.5%留在本企业,0.5%由市政府集中统筹使用;(三)征收机关和时间:由政府集中的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统筹经费,由各级政府委托地方税务局征收。企业每年四月底前按上年职工工资总额的 2%足额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第 12 页 共 12 页 提取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费,并列入成本开支,其中政府统筹的 0.5%部分由企业自行到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四)文件依据: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府2004140 号。十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十四、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一)、征缴范围:凡市区(苏州工业园区按财政厅、省地税局、省残联通知精神执行)安排残疾
19、人就业比例未从业人员总数 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二)、征缴标准:各用人单位每少安排 1 名残疾人就业,有按统计部门公布的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单位应缴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度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本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总数)*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数。从业人员:指从事一定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三)、征缴办法和时间:苏州市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将各单位应征收的保障金数据于 3 月底前传递给地税部门。每年 4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期,凡逾期未缴纳的用人单位,限期补交,并按日加收 0.5%的滞纳金。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第 13 页 共 13 页(四)、文件依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苏财社200454 号、苏地税发2004242 号、苏残发200432 号,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苏府办200546号。苏州市吴中地方税务局 2005.5.18 PDF 文件使用 pdfFactory Pro 试用版本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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