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_2.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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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我区合作金融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保证和支持,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员工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系统(含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第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实行分级负责、评聘分离、择优聘任、聘期考核、职薪挂钩的管理制
2、度。第六条 农村信用社人力资源部门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承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查、聘任、考核、培训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第二章 资 格 第七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所应具备的条件,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第八条 专业技术资格可通过评审、认定、考试和考核确认等方式取得。其中:经济、会计、工程三个系列的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须参加全国统一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取得(含英语、计算机应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取得由自治区联社委托内蒙古自治区职称评审委员会统一评审。第九条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可按照个人申报、组织推荐、专家或社会评价、公示、
3、授予资格的程序进行.第十条 申报、推荐或授予专业技术资格一般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第十一条 自治区联社负责全区农村信用社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旗县联社(合作银行)负责辖属农村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第三章 聘 任 第十二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是指专业技术人员受聘担任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聘期的技术岗位工作。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各旗县联社根据技术岗位和技术职务级别和需求自行确定结构比例.第十三条 各旗县联社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需经自治区联社同意。第十四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一般与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结合进
4、行。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由全区农村信用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岗位需要从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任,也可采取岗位竞聘和考核选聘的方法进行。第十六条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分为首次聘任、续聘、低聘等形式。聘期一般为 3 年。对不宜继续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予以解聘。第十七条 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根据实际工作岗位及相关规定,可聘任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一)任员级职务满 4 年;(二)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 3 年。不具备初级聘任条件者,可先聘任为员级职务。第十八条 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依据相关规定可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研究生毕业,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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