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中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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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中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上一篇/下一篇 2009-05-23 17:51:36/个人分类:合同类法律法规/评论(0)/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中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针对当前本市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存在的若干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经调查研究,并征求全市法院的意见,形成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处理问题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应当按照合同法及法释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一)载于本
2、刊年第期的规定,正确区分是否适用合同法。在应当适用合同法的情形下,且合同法或者合同法司法解释(一)有具体规定,则应当适用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的具体规定作为裁判的依据,而无需再行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如果合同法仅有原则规定,则应当适用合同法的原则规定作为裁判依据。如果合同法没有规定,而民法通则有相关的规定,则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作为裁判的依据。二、关于如何理解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的问题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对于合同法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
3、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由于合同履行往往还涉及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法律问题,故对于此种情形,在就合同履行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规定的同时,对因合同履行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应当引用合同法总则、分则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三、当事人以有效合同起诉,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合同无效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当事人以有效合同起诉,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应确认合同无效,且认为对该案的合同效力和相关责任不宜一并判决的,可按照民诉法的规定,对合同效力先行判决,允许当事人对合同效力部分的判决上诉,上诉期间案件中止审理。在二审对合同效力作出终审判决后,
4、按照终审确认的合同效力继续审理,或告知当事人按照终审判决确认的合同效力变更诉请。如当事人坚持不予变更其诉讼请求,法院应驳回当事人的起诉。对于涉及合同效力的诉讼,应由法院依法裁决,当事人就合同是否有效无权调解。但对确认无效之后如可编辑.何处分财产,应允许当事人调解,调解内容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法院不予准许。四、关于涉嫌犯罪与合同效力认定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还必须以损害国家利益为条件,这是合同法与原经济合同法规定受欺诈、胁迫签订的合同当然无效的区别所在。因此,审理中不能简单以刑事判决是否认定犯罪作为民商事合同效力的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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