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幼儿园审批管理工作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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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办幼儿园审批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当前学前教育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举办小规模幼儿园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社会组织或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公民可申请举办一般规模民办幼儿园,也可申请举办民办小规模幼儿园(以下统称幼儿园)。第三条 民办小规模幼儿园是指办园规模较小、相关设施条件(办园规模、场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的基本标准、办园规模在 3-4个班、收托幼儿 60100 名左右的
2、幼儿园。第二章 幼儿园设立基本条件 第四条 地点和场地要求符合以下条件:(一)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周围 50 米以内无污染、无噪音影响。不得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设置,远离高压线、垃圾站及大型机动车停车场。(二)利用符合规划要求的公共建筑开办幼儿园,应当有独立院落,有一定活动场地。利用多层民用建筑开办幼儿园,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三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三级的,应设置在首层或二层;建筑物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应设置在首层;均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其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 2 个,并设置相应的室外游戏场所及安全防护措施,室外游戏场所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 2
3、 平方米。幼儿园不可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物内。第五条 园舍应达到下列要求:(一)幼儿园如使用租赁房舍,租赁期应不少于 5 年,且举办者应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不得租用转租场所或租用违章建筑物、危房等不适合教学活动的场所。(四)幼儿园保育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北京市幼儿师范学校师资培训中心出具的岗前培训合格证书。(五)幼儿园应当按比例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保健人员包括医师、护士和保健员。医师应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师执业证书;护士应取得 护士执业证书;保健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经过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具有幼儿园卫生保健基础知识,掌握卫生
4、消毒、传染病管理和营养膳食管理等技能。(六)幼儿园会计、出纳应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会计证。炊事员应当按规定接受有关儿童营养及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七)幼儿园工作人员上岗前须通过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的健康检查,取得幼儿园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幼儿园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八)幼儿园作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日托幼儿园至少配备 3 名
5、、全托幼儿园至少配备 5 名校园保安员承担幼儿园安全守卫职能。(九)幼儿园聘任教职工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与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费。第八条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细则和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常规,制定符合本园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落实情况。(二)幼儿入园前须到 AA 区妇幼保健院或区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健康检查,持儿童入托儿所、幼儿园健康检查表、北京市儿童保健记录和预防接种证办理入园手续。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三)按照
6、卫生部门的要求,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应制定并张贴有关卫生保健法规、规章和制度,保证严格执行卫生部颁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及北京市卫生部门下发的北京市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常规以及北京市卫生部门下发的关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传染病报告和意外事故报告、体弱儿童管理、营养工作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四)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规范操作。做好儿童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幼儿园工作人员的伙食应与幼儿伙食严格分开。幼儿伙食费应保证全部用于幼儿膳食,并应每月向家长公布账目。(五)科学安排幼儿一日作息时间和内容,按时开展户外体育活动。幼儿每天户外活
7、动时间不少于 2 小时。(六)加强幼儿园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发现传染病早隔离、早报告、早治疗,发生幼儿传染病,按规定逐一上报地段保健科和区教委保健所。做好幼儿园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第九条 幼儿园安全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幼儿园应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互为补充的安全防护及日常安全管理、检查制度;建立食品、药物等管理制度和幼儿接送登记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应加强对幼儿园教职工及幼儿的内部安全、消防安全及交通安全的管理和教育,掌握必要的防火灭火消防安全知识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二)配备符合消防规范和国家工程建设消
8、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施、设备,并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有效。(三)幼儿园室内进行装修后,要取得具有资质的专业部门出具的检测合格证书,并向家长公示,方可接收幼儿。(四)幼儿园要定期对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门禁等设施及幼儿户外活动器材等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第十条 幼儿园保教质量要符合下列要求:(一)幼儿园应依法办园,办园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要求。(二)贯彻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树立正确的教育理念,建立健全各种保教制度,教育内容、形式和方法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注重保育与教育相结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禁止产生“小学化”、“成人化”倾向
9、。(三)热爱、尊重幼儿,师生关系融洽,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四)能为幼儿创设整洁、安全、舒适的室内教育活动环境,因地制宜地提供游戏条件(包括时间、空间和材料)。第三章 幼儿园的申办 第十一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需符合本区“学前教育发展规划”。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一般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 500 万元人民币。申请举办民办小规模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其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0 万元人民币。申请举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北京有固定居所。第十三条 举办一般民办幼儿园须具有 150 万元办园注册资金;举办民办小规模幼儿园
10、须具有 50 万元办园注册资金。第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申办流程(一)申办人向区教委提出幼儿园筹设申请;(二)区教委依申请对办园场地进行筹设审核;(三)符合筹设标准的,持区教委出具的办理幼儿园核名通知书到 AA 区民政局办理核名手续;(四)申办人持 AA 区民政局出具意见的办理幼儿园核名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区教委办理同意筹设办园手续;(五)申办人持办理幼儿园核名通知书和AA 区民办幼儿园筹设批准通知书到消防、保健、卫生等行政部门申请相关验审和许可;租赁小区教育配套幼儿园园舍用以申请举办民办园,可不经过筹设审核环节,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教育配套幼儿园园舍证明材料到民政局申请名称核准,名称核准后持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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