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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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我院劳动纪律,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体员工;第二章 工时制度 第三条 根据员工的不同工作岗位分别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标准工时工作制;一、不定时工作制;员工的工作时间由院根据员工工作岗位的职责要求灵活安排;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人员范围如下:一院领导班子成员;二汽车司机、外勤和工勤人员;三其他因生产或工作特点需要,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的工作时间在1个公历周年内每年的月至 12 月综合计算;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2、制的人员范围如下:一设计人员;二工程测量人员;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三、标准工时工作制;以上2种工时制适用范围以外的其他员工,主要指管理人员,执行标准工时制;标准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时间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40小时,周六、日和节假日休息;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条工作时间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员工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因项目需要连续工作的;四为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无论实行哪种工时工作制,都
3、应以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为前提,充分利用工作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和办事效率;员工上、下班考勤时间,以院制订的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为准;无故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累计达 4 次,按事假 1 天处理;1 个月内迟到或早退累计达 3次,经教育无效的,按旷工 1 天处理;第五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严禁在上班工作时间内打麻将、打扑克、玩耍、非工作性质的上网、聊天,以及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事;初犯的,给予口头警告;经教育再犯者,当天按旷工处理;第六条 员工应在上班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实行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员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的制度;节假日安排值班的,可
4、按加班计;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确因工作不能中断,或为完成紧急任务,经批准需要在休息日或节假日工作的,工作的时间确认加班;法定节日加班的,按加班时间的2倍给予补休;休息日加班的,给予同等时间补休;第七条 员工加班需事前填写员工节假日加班审批表见附表一,经部门负责人确认,分管领导批准后安排加班;因紧急任务或因公出差不能事前办理审批手续的,事后应及时补办;考勤记录以审批为准,凡未经、未获批准,或加班时间、加班内容与事实不相符的一律无效;员工节假日加班审批表报综合办公室备案;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八条 本院实行上下班签到制度;员工每天上下班各签到1次,严禁代签,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
5、责考勤;第九条 院本部员工考勤由综合办公室考勤员负责,测量队员工考勤由测量队指定专人负责,每月5 日前将上月考勤表报综合办公室汇总,并附各类请休假单、加班审批表等,作为核发薪酬的依据;第十条 考勤员要根据每天的签到情况和请假、加班情况及时登记考勤;考勤表记录要真实,字迹要清晰,符号要准确;考勤结果每月公布1次;第十一条 员工因公外出须履行报告制度,经同意后才能外出,并应在签到表上注明;部门副职及以下员工外出须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不在时向院分管领导报告;副三总师、院长助理、部门负责人外出须向院分管领导报告;参与项目的还须知会项目负责人;院领导外出要相互间知照;第十二条 员工补休、请假或休
6、各类假期,须履行请假制度,即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请假需填写员工请休假申请表见附表二,并按批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请病假的还须出具区县以上医院的有效住院证明或病假建议书;休假前向考勤员递交申请表,休假期满,上班当天即行销假;因特殊情况事先来不及请假的,要先电话告知,并及时补办请假手续;第十三条 请休假批准权限:一、部门副职及以下员工请假1天以内含1天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的,由部门负责人、院分管领导逐级审批;3 天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院分管领导、院长或书记逐级审批;参与项目的还须知会项目负责人;二、副三总师、院长助理、部门负责人请假须报院分管领导、院长或书
7、记逐级审批;副三总师、院长助理请假须知会所在部门负责人,参与项目的还应知会项目负责人;三、院领导请假,由院长或书记审批;第十四条 员工请休假或补休均须如实登记考勤;请假单报综合办公室备案;第十五条 员工请休假或补休占用半天工时的,考勤分上、下午作半天出勤、半天休假记录;第十六条 子女在中小学就读的员工因占用工作时间开家长会,须提前 1 天告知部门负责人和考勤员,并提交校方出具的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原件作为考勤凭证;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而无故不上班的、请假期限已满而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工作时间擅自离开岗位或借故病假、事假牟取个人额外收入的均视为旷工;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
8、超过30天的,按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作除名处理;第四章 假 期 第十八条 员工享有周六、周日及法定假期;综合计算工时的员工,其周六、日休假以年为计算周期;符合其他休假的规定和条件者,还可分别享受有薪年假、丧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计划生育手术假、产休假育儿假、陪护假、探亲假等;原则上当年假期当年休完;因工作关系,经批准后,加班补休假最迟可延迟到次年的 6 月 30 日前全部休完,逾期视作自动放弃假期;员工可选择休假日期,休假超过 3 天者,须提前 5 天提交书面休假申请,部门负责人根据生产、工作情况给予适当安排,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未经批准私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各类假期具体天数见附
9、表三;第十九条 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如下,经调整后的具体放假日期和假期以本院通知为准:一、新年:放假 1 天 1 月 1 日;二、春节:放假 3 天农历正月初一、二、三;三、劳动节:放假 3 天 5 月 1 日、2 日、3 日;四、国庆节:放假 3 天 10 月 1 日、2 日、3 日;五、其他节日假期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十条 探亲假;员工在本企业工作满 1 年后,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1 个白天和1个晚上的,可以享受探亲假;探亲假原则上 1 次休完,不予累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享受探亲假待遇:一、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二、在本企业工作未
10、满 1 年的;三、符合探望配偶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配偶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的,员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四、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产假天数以院计生部门核定为准以后,与配偶团聚 30 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待遇;五、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六、与院仍保持劳动关系,但已离开工作岗位或在候工期间的员工;第二十一条 年休假;凡在本企业工作满 1 年的员工,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按员工在本企业工龄计算假期;年休假可分多次休假,员工当年的假期当年安排休完,不跨
11、年累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安排年休假:一、符合探亲条件的员工当年已休探亲假的;二、当年已休产假、产休假的;三、当年事假累计 30 天及以上,或者 1 年内事假和病假累计 50 天及以上的;四、当年旷工累计达到 10 天的;五、与院仍保持劳动关系,但已离开工作岗位的;六、候工时间超过 1 年及以上的;七、院确认当年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上述情况出现前已休的年休假,在下年度扣减;第二十二条 产假;女员工符合生育政策规定,并取得准生证生育,本人提出申请,凭医院证明,经院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确认产假天数后,可休产假;怀孕期间因各种原因导致流产或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的,经院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确认后,根据不
12、同情况给予流产假;第二十三条 陪护假;男员工在配偶休产假期间,本人提出申请,经院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确认,给予 10 天陪护假;原则上在配偶休产假期间休完陪护假;配偶人工流产、经批准引产,男员工请休陪护假的,需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当天休假,不累积存假;第二十四条 产休假,又称育儿假;已办“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女员工在休产假期满至小孩 1 周岁内,本人提出申请,经院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确认并经审批程序后可给予休假;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手术假;是指员工因避孕需施行手术,或避孕措施失败采取补救手术的,凭医院证明,经院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确认并经审批程序后可给予休假;第二十六条 计划生育假;是指已办“独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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