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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卷三)1单选题(江南博哥)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A.自愿原则B.公平原则C.平等原则D.诚信原则正确答案:D知识点:第1章 第1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熟悉)教材页码:P8-14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民法的基本原则,为重要考点。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该条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原
2、则”,用以规范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行使民事权利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为滥用民事权利,滥用民事权利者将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如:不产生权利行使的固有效果;权利人失权即义务人获得相应的抗辩;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等)。根据通说观点,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主要包括三类:第一,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行使权利;第二,行使权利违反公共利益;第三,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式行使权利。本题中,乙在其宅基地上建造围墙,固然系行使其宅基地使用权,但乙以如此方式行使宅基地使用权,乙自己所得利益极少,而甲所受损失极大,乙的行为属于“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行使权利”,构成滥用民事权利。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
3、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该条规定了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在以下方面发挥功能:第一,控制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第二,情势变更;第三,附随义务的创设;第四,格式条款的内容审查;第五,合同解释;第六,法律解释以及法律漏洞的填补。诸多的功能,使得诚实信用原则能够作用于整个民法领域,成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就“控制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这一功能而言,诚实信用原则设定了行使民事权利的“内在限度”,凡以悖于诚实信用之方式行使民事权利,即有可能被认定为滥用民事权利。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子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权利行使领域的反向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是权利滥用原则的制度
4、基础。本题中,乙行使其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构成滥用民事权利,系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故D选项当选。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该条规定了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平等原则”。根据平等原则,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形式平等或机会平等)。平等原则包含三项内容:第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第二,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一方无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第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本题中,乙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不会对甲、乙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产生影响,甲、乙仍属所有权法律关系、相邻关系等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平等主体。乙的行为并未违背平等原则。故C选项
5、不当选。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条规定了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平等原则的对立物。民法以追求形式平等为原则,以追求实质平等为例外;当遵循平等原则(形式平等)会产生严重的实质不公平时,在法定的例外情形,适用公平原则予以纠偏,合理确定民事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以免造成对实质公平的过度违反。公平原则只能适用于法定的例外情形。比如:在法定的特定侵权场合,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是否需要及如何承担“公平责任”。再比如:根据公平原则,判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从而确定是否需要适当减少约定之违约金的数额。本题中
6、,乙的行为属于滥用民事权利,乙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因此在甲、乙间成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既符合形式平等,又符合实质平等,无须动用公平原则予以纠偏。乙的行为并不构成对公平原则的违反。故B选项不当选。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本条规定了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自愿原则”。根据自愿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民事主体可自主创设(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自愿原则的核心内容包括:合同自由、遗嘱自由、所有权行使自由、(民法典侵权编上的)自己责任。在民法领域,对他人意思自治的不法或不正当干预,构成对自愿原则的违反。
7、本题中,乙滥用民事权利的行为并不构成对甲意思自治的不当干预,不构成对自愿原则的违反。故A选项不当选。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2单选题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正确答案:B知识点:第1章 第2节 自然人的
8、民事行为能力(掌握)教材页码:P42-45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民事行为能力,为重要考点。民法典第18条第一款规定:“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8条第二款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肖特虽系未成年人,但已年满16岁,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故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20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4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据此,7岁时,肖特作为无民事行为能
9、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作为受赠人订立的口琴赠与合同,无效。须注意:该口琴赠与合同虽系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法律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亦属无效。故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19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9岁时,以及15岁时,肖特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作为受赠人订立的钢琴和小提琴赠与合同,属于“纯获法律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故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3单选题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
10、,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石雕。关于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乙可向甲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B.乙可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C.甲不得向齐某主张撤销其购买行为D.乙的撤销权自购买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则消灭正确答案:B知识点:第1章 第4节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运用)教材页码:P101-106参考解析:本
11、题主要考查第三人欺诈时的民事法律行为 ,为重要考点。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据此,因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欺诈人之撤销权受有“特别限制”,即,若受欺诈人的合同相对人或者利益第三人(指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的利益第三人)在合同成立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事实,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即有权诉请撤销该合同);反之,若受欺诈人的合同相对人以及利益第三人在合同成立时不知道并且亦不应当知道第三人欺诈的事实,受欺诈人不享有撤销权(即无权诉请撤销该合同),受欺诈
12、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只能请求实施欺诈的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题中,乙与齐某订立的蟾蜍石雕买卖合同,属于因遭受第三人甲欺诈所订立的买卖合同,并且受欺诈人乙的合同相对人齐某在合同成立时知道第三人甲实施欺诈行为的事实,所以,乙享有撤销权,有权诉请撤销与齐某间的买卖合同。故B选项正确。同时,因甲、乙间并未成立合同,所以,乙无从诉请撤销与甲之间的合同。故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须注意:虽然民法典第148条与第149条都是关于“欺诈”的规定,但内容并不相同。民法典第149条是关于“
13、因第三人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欺诈人的撤销权受有特别限制”之规定。而民法典第148条是关于“因合同一方当事人实施欺诈行为订立的合同,受欺诈人享有撤销权”之规定,此种情形,受欺诈人的撤销权仅受两个一般限制(第一个,撤销权须以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第二个,适用五年最长除斥期间以及一年短期除斥期间),而不受特别限制。本题中,甲与齐某间亦成立一蟾蜍石雕买卖合同,并且该买卖合同系因合同当事人齐某对甲实施欺诈行为订立的买卖合同,受欺诈人甲享有的撤销权仅受两个一般限制,而不受特别限制,甲有权诉请撤销与齐某间的石雕买卖合同。故C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52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
14、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民法典第152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据此,就乙与齐某的买卖合同而言,乙因遭受欺诈而享有的撤销权,受双重除斥期间限制:第一,短期除斥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第二,最长除斥期间,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4单选题甲公司开发的系列楼
15、盘由乙公司负责安装电梯设备。乙公司完工并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后,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乙公司也未催要。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组织工人到甲公司讨要。因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甲公司新录用的法务小王,擅自以公司名义签署了同意履行付款义务的承诺函,工人们才散去。其后,乙公司提起诉讼。关于本案的诉讼时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甲公司仍可主张诉讼时效抗辩B.因乙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时效中断C.法院可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D.因甲公司同意履行债务,其不能再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正确答案:A知识点:第1章 第5节 无权代理(掌握)教材页码:P114-116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无权代理,为重要考点。民法典第192
16、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民法典第192条第二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本题中,乙请求甲支付工程款之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债务人甲享有时效经过的抗辩权。不过,根据民法典第192条第二款的规定,时效经过的抗辩权可“明示放弃”。所谓“明示放弃”,指时效期间经过后,债务人明确表示“同意履行义务”。明示放弃时效抗辩权的法律效果是,重新起算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因此消灭。明示放弃时效利益的行为是一种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自放弃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到达
17、对方时生效。问题在于,法务小王是否有权代表或者代理甲公司向乙公司作出明示放弃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呢?答案是否定的。首先,小王并非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甲公司为此意思表示。其次,小王不享有相应的代理权,无权代理甲公司为此意思表示。因此,小王擅自以甲公司的名义对乙公司作出的放弃时效利益的意思表示属于无权代理,并且亦不构成表见代理。虽然民法典第170条第一款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同时民法典第170条第二款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
18、抗善意相对人。”但是,对于新录用的法务小王而言,若无明示授权,代理公司作出明示放弃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并非小王工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因此,小王所实施的意思表示系无权代理行为,并且亦不成立表见代理,乙公司不得主张小王代理甲公司放弃时效抗辩权的法律效果由甲公司承担。甲公司对乙公司仍享有时效抗辩权。故A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95条的规定,所谓“时效中断”,是指在“短期诉讼时效期间内”,若发生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或者发生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法定中断事由,则此前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失去意义,从中断或者有关程序终结时起重新起算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时效中断,只能发生在“短期时效期间内”。本
19、题中,乙公司对甲公司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此后,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起诉行为便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故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据此,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起诉的,若债务人未在诉讼中主张时效抗辩权,法院应判决债权人胜诉,而不得主动依职权认定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并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故C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5单选题庞某有1辆名牌自行车,在借给黄某使用期间,达成转让协议,黄某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自行车。次日,黄某又将该自行车以9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了洪某,但约定由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关于该自行车的归属,下列哪一选项是
20、正确的?A.庞某未完成交付,该自行车仍归庞某所有B.黄某构成无权处分,洪某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C.洪某在黄某继续使用1个月后,取得该自行车所有权D.庞某既不能向黄某,也不能向洪某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正确答案:D知识点:第1章 第7节 物权的变动(运用)教材页码:P138-145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交付的判断,为重要考点。在庞某向黄某,以及黄某向洪某出售该自行车的连环买卖合同中,根据民法典第224条的规定,黄某自庞某处,以及洪某自黄某处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需要具备下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a)买卖合同有效;(b)让与人具有相应的处分权;(c)须完成公示,即让与人对受让人完成自行车的交付。此处所
21、谓“交付”,采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中的任何一种均可。民法典第226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这是关于“简易交付”的规定。本题中,就庞某与黄某的买卖合同而言,在买卖合同成立之前,买受人黄某已经基于借用合同直接占有该自行车,因此,庞某与黄某间买卖合同生效时,即为简易交付完成之时,黄某于买卖合同生效时取得自行车所有权。故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228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这是关于“占有改定”的规定。占有改定就是两个约定。本题中,就黄某于洪某的买卖合同
22、而言,黄某取得自行车所有权后,出卖给洪某,并通过两个约定(第一个约定,自行车归洪某所有;第二个约定,双方成立借用合同之占有媒介关系,由受让人洪某基于该占有媒介关系取得对自行车的间接占有,以代现实交付),对洪某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交付,自两个约定生效时,洪某取得自行车所有权。故B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235条的规定,成立返还原物请求权,须两个条件:(a)请求人系物权人(并且该物权包含占有权能);(b)被请求人相对于请求人属于现时的无权占有人。本题中,如前所述,洪某已经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庞某不再是该自行车的所有权人。因此,庞某对黄某,庞某对洪某均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故D选项正确。
23、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6单选题甲遗失手链1条,被乙拾得。为找回手链,甲张贴了悬赏500元的寻物告示。后经人指证手链为乙拾得,甲要求乙返还,乙索要500元报酬,甲不同意,双方数次交涉无果。后乙在桥边玩耍时手链掉入河中被冲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B.乙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权要求甲支付500元C.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无权要求甲支付500元D.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正确答案:B知识点:第1章 第13节 合同的订立(运用)教材页码:P273-287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悬赏广告的效果;拾得遗失物的效果 ,为重要考点。本题中,甲为失主
24、,乙为拾得人。民法典第317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民法典第317条第三款规定:“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本题中,遗失手链后,失主甲发布悬赏广告,但乙拾得后拒不返还,乙未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甲、乙间尚未成立悬赏广告之债,乙无权请求甲支付500元的悬赏报酬。对遗失物,拾得人负有法定的保管义务。民法典第316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据此,根据题意,因拾得人乙
25、对遗失物手链的毁损灭失具有重大过失,甲有权请求乙对此承担赔偿责任。因此,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7单选题村民胡某承包了一块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订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未办理确权登记。胡某因常年在外,便与同村村民周某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将地交周某耕种,未办理变更登记。关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未经登记不得处分B.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C.其转让合同自完成变更登记时起生效D.其转让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正确答案:B知识点:第1章 第9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掌握)教材页码:P173-175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土地承
26、包经营权的设立与流转 ,为重要考点。民法典第333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据此,以发包的方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条件有二:(a)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有效;(b)发包人拥有相应的处分权。设立登记并非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的生效要件。故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334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依照民法典第334条的规定,以发包方式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即使未办理设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拥有在一定范围内处分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故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335条
27、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 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胡某与周某约定将已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周某时,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周某的要件有二:(a)转让合同有效;(b)让与人胡某拥有相应的处分权。过户登记(变更登记)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生效要件,而是对抗要件。因此,虽未给周某办理过户登记,但周某已经受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故D选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215条规定的区分原则,胡某与周某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物权变动是否发生,应当依照民法典第334、335条规定的物权变动规则判断;转让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应当依照合同成立、生效的规则判断。未办理
28、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过户登记(变更登记)的,不影响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故C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8单选题甲以某商铺作抵押向乙银行借款,抵押权已登记,借款到期后甲未偿还。甲提前得知乙银行将起诉自己,在乙银行起诉前将该商铺出租给不知情的丙,预收了1年租金。半年后经乙银行请求,该商铺被法院委托拍卖,由丁竞买取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与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B.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有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C.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丙无权要求丁退还剩余租金D.丙有权要求丁继续履行租赁合同正确答案:C知识点:第1章 第18节 租赁合同(运用)教材页码:P369-373参考解析:本题主要
29、考查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的解决 ,为重要考点。民法典第725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是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但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有例外。民法典第405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租赁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二)房屋在出租前
30、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据此,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例外之一是“先抵后租”,即标的物上先设立抵押权,后订立租赁合同,在租赁期间,因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如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导致抵押物所有权变动时,若抵押权已办理抵押登记,且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会对抵押权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则此时便不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原租赁合同对抵押物的受让人不发生效力(即抵押物的受让人无须法定承受该租赁合同)。本题中,甲的房屋(商铺)为乙设立抵押权后(根据民法典第402条,属于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又出租给丙。甲、丙房屋租赁期间,因乙行使抵押权拍卖抵押房屋,被丁购得。根据前述规则,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甲、丙间的房屋
31、租赁合同对丁不发生效力,换言之,丁无须法定承受甲、丙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故D选项错误。民法典第406条规定:“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出租不属于转让,因此,标的物上设立抵押权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擅自就抵押物订立租赁合同的,事先存在的抵押权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故A选项错误。如前所述,甲、丙间房屋租赁合
32、同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丁有权请求丙腾退商铺,这样,就甲、丙间的房屋租赁合同而言,甲对承租人丙构成根本违约,丙有权通知甲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甲退还剩余租金。但根据合同相对性规则,因丙、丁间并无合同关系,丙无权请求丁退还剩余租金。故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9单选题甲经乙公司股东丙介绍购买乙公司矿粉,甲依约预付了100万元货款,乙公司仅交付部分矿粉,经结算欠甲50万元货款。乙公司与丙商议,由乙公司和丙以欠款人的身份向甲出具欠条。其后,乙公司未按期支付。关于丙在欠条上签名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B.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C.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D.构成
33、无因管理正确答案:C知识点:第1章 第16节 合同的变更(熟悉)教材页码:P316-317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并存债务承担的形成,为重要考点。因甲、乙间的买卖合同,乙对甲负担支付50万元价款的义务。乙为债务人,甲为债权人。所谓“第三人代为清偿”,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消灭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的债务为目的,向债权人为清偿行为,经债权人受领,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清偿而(在债权人受领范围内)全部或者部分消灭的制度。本题中,第三人丙未向债权人甲实施清偿债务的行为,乙对甲的债务未因清偿而全部或者部分消灭,不构成第三人代为清偿。故A选项错误。债务承担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两种。所谓“免责
34、的债务承担”,是指经债权人同意,第三人替代原债务人,承受原债务人负担的全部或者部分债务,原债务人因此免除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制度。在“免责的债务承担”场合,就第三人免责承担的债务,原债务人不再是债务人,原债务人亦不对第三人承担的债务之履行承担担保责任。本题中,第三人丙与债务人乙共同以欠款人的身份向债权人甲出具欠条后,乙对甲的50万元债务并未因此而全部或者部分免除,不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故B选项错误。所谓“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在债务人对债权人继续负担债务的同时,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负担债务。在“并存的债务承担”场合,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成为债务人之后,原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因此免除
35、,原债务人仍系债务人,新加入的第三人与债务人对债务的清偿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本题中,第三人丙与债务人乙共同以欠款人的身份向债权人甲出具欠条后,一方面乙仍继续对甲负担50万元债务;另一方面丙亦因此成为债务人,就该50万元债务的清偿与乙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构成并存的债务承担。故C选项正确。成立无因管理,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第一,管理特定的他人事物;第二,管理人具有管理的意思;第三,管理人就事物的管理无法定义务亦无约定义务;第四,事物的管理客观上有利于本人,并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者可得推定的意思。须注意:债务承担行为(无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在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时,亦可同时成立无
36、因管理之债。本题中,丙经与债务人乙“商议”后承担债务,丙承担债务的行为系对其与乙之间“约定义务”的履行,不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不符合“管理人就事物的管理无法定义务亦无约定义务”这一要件),不成立无因管理。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C。10单选题陈老伯考察郊区某新楼盘时,听销售经理介绍周边有轨道交通19号线,出行方便,便与开发商订立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经了解,轨道交通19号线属市域铁路,并非地铁,无法使用老年卡,出行成本较高;此外,铁路房的升值空间小于地铁房。陈老伯深感懊悔。关于陈老伯可否反悔,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属认识错误,可主张撤销该预售合同B.属重大误解,可主张撤销该预
37、售合同C.该预售合同显失公平,陈老伯可主张撤销该合同D.开发商并未欺诈陈老伯,该预售合同不能被撤销正确答案:D知识点:第1章 第4节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运用)教材页码:P101-106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重大误解的判断标准;欺诈的认识,为重要考点。根据民法典第147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错误者)享有撤销权,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通说观点,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有二:第一,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时发生意思表示内容的认识错误或者表示错误;第二,该错误具有交易上的重要性。关于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尤须注意以下两点。第一点,原则上,错误须为对“
38、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意思表示内容”之外的其他错误(比如动机错误),不成立重大误解。但是,在这一点上有例外,根据通说观点,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所发生的“人的特征认识错误”以及“标的物性质的认识错误”,虽然不属于“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本质上系一种动机错误),但若具有交易上的重要性,仍作为重大误解处理。第二点,错误须具有交易上的重要性,欠缺交易上重要性的错误不成立重大误解。所谓“交易上的重要性”,指错误同时具有“主观上的重要性”和“客观上的重要性”。所谓“主观上的重要性”,指行为人知道该错误即不会作出意思表示或者受领意思表示;所谓“客观上的重要性”,指一个理性的交易者知道该错误即不会作出意思表示
39、或者受领意思表示。本题中,陈老伯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虽然误将房屋周边的市域铁路(轨道交通19号线)当作地铁,并因此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该错误并非意思表示内容的错误(“房屋周边轨道交通19号线需为地铁”并非双方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即使该错误具有交易上的重要性(比如陈老伯以及一个理性的交易者知道该错误便不会订立该买卖合同),该错误也不成立重大误解。故B选项错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所发生的认识错误,只有符合法定的特定情形,才能以重大误解、遭受欺诈等(意思表示瑕疵)为由获得相应的救济,此外的其他错误,属于无关宏旨的错误,不能获得救济。本题中陈老伯发生的认识错误,即属于无关宏旨的错误(
40、鸡毛蒜皮的错误),陈老伯并不因该认识错误享有撤销权。故A选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47条以及第151条的规定,法律行为显失公平的,受有不利的一方享有撤销权,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有三:第一,双务合同(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有违等价有偿原则;第二,显失公平发生在合同(法律行为)成立之时;第三,显失公平的原因是由于一方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危困、急迫、缺乏判断力、意志力显著薄弱、缺乏经验等。本题中,陈老伯与开发商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面不存在开发商利用自己优势或者利用陈老伯缺乏判断力的事实,另一方面该买卖合同是以当时的市场价格订立的,与等
41、价有偿无违。因此,陈老伯与开发商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成立显失公平。故C选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48条规定,因遭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者享有撤销权,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欺诈的构成要件有四:第一,一方基于“欺诈的双重故意”实施了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在有说明或告知义务时)故意隐瞒真实事实之欺诈行为;第二,对方因此陷入认识错误;第三,对方因错误认识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第四,欺诈行为具有不正当性。本题中,陈老伯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开发商并未对陈老伯实施故意告知虚假事实或者(在有说明告知义务的前提下)故意隐瞒真实事实的欺诈行为,不成立欺诈。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
42、的正确答案为D。11单选题甲与乙公司订立美容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为半年,服务费预收后逐次计扣,乙公司提供的协议格式条款中载明“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并注明该条款不得更改)。协议订立后,甲依约支付5万元服务费。在接受服务1个月并发生费用8000元后,甲感觉美容效果不明显,单方放弃服务并要求退款,乙公司不同意。甲起诉乙公司要求返还余款。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美容服务协议无效B.“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的条款无效C.甲单方放弃服务无须承担违约责任D.甲单方放弃服务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正确答案:B知识点:第1章 第13节 合同的订立(运用)教材页码:P273-287参考解析:本题
43、主要考查格式条款的识别与效力;人身相关合同的解除权 ,为重要考点。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总则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甲、乙订立的美容服务合同中,“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这一条款,系乙提供的格式条款,且属于“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排除甲在乙根本违约情形下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权利以及在合同被解除后甲请求乙公司返还相应财产的权利)以及“不合理地免除自己责任”(免除乙在合同被解除后的财产返还责任)的格式条款
44、,根据民法典第497条,“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这一格式条款因此无效。故B选项正确。虽然“如甲单方放弃服务,余款不退”这一格式条款无效,但该无效部分具有可分性,根据民法典第156条,属于部分无效,而非合同全部无效。故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509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甲、乙间成立有效的美容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以及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义务。虽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在接受服务1个月并发生费用8000元后,甲感觉美容效果不明显”之情形,但根据题意,乙的行为尚不属于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的规定,甲不享有法定解除权。因此,甲公司单方面向乙公司作出的“单方放
45、弃服务并要求退款”之主张并无理由。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此后甲公司不再按照双方的美容服务合同履行约定以及法定义务的行为,即构成违约,甲须因此对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故C选项错误。民法典第58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如前所述,甲单方放弃服务对乙构成违约。但是,乙对甲的给付为提供美容服务,涉及甲的人身利益,属于民法典第580条规定的“债的标的不适合强制履行”之情形,乙不得请求甲承担实际履行的
46、违约责任,乙公司只能请求甲承担实际履行以外的其他违约责任。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12单选题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B.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
47、泄D.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正确答案:B知识点:第1章 第13节 合同的订立(运用)教材页码:P273-287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与责任范围,为重要考点。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这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成立缔约过失责任,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双方当事人进入订立合同的磋商过程;第二,一方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基于诚实信用的通知、说明、协助、保护、忠实、保密等先合同义务;第三,对方因此遭受合理信赖利益损失或者人身、财产上的固有利益损失。据此,凯德公司假借订立合同,故意与真诚公司进行恶意磋商,并因此给真诚公司造成合理信赖利益的损失,符合缔约过失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真诚公司有权请求凯德公司就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民法典第501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凯德公司将在磋商过程中知悉的真诚公司的商业秘
限制150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