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二》模拟试题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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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卷二模拟试题五1单选题(江南博哥)甲16周岁,无业,依靠父母生活。某日,甲向朋友乙借款2万元,用其中的1万元买了名牌包送给男友丙,用200元为自己的手机充值,用余款购买了一张美发店的消费卡。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与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B.甲与丙之间的赠与合同无效C.甲为手机充值的行为可撤销D.甲购买消费卡的行为效力待定正确答案:D知识点:第1章 第4节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运用)教材页码:P106-107参考解析: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题中,甲虽年满16周岁,但并未以自己
2、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典第145条第1款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本题中,甲的借款行为、赠与丙名牌包的行为以及购买消费卡的行为,显然超出其行为能力范围,应当认定效力待定。甲用200元向手机充值,属于与其年龄相适应的行为,应当认定有效。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2单选题李某故意多次整容后酷似朱某龙,某日其委托某摄影工作室为其拍摄写真集,该摄影工作室未经李某同意即将该照片售与崇拜朱某龙的广告商,广告商擅自将该照片用于产品宣传,对
3、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李某侵犯了朱某龙的肖像权B.写真照片的著作权属于李某C.广告商侵犯了李某的肖像权D.摄影工作室未侵犯李某的肖像权正确答案:C知识点:第1章 第25节 肖像权(掌握)教材页码:P474-参考解析:根据民法典第1018条第1款和第1019条第1款的规定,肖像权包含四项权能:(a)肖像制作权,即“再现权”,指决定是否通过造型手段通过视觉形式再现个人形象的权利。(b)肖像公开权,指决定是否将制作的肖像公之于众的权利。(c)肖像使用权,指决定是否利用制作的肖像从事一定活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自己通过复制、发行、做广告、代言、用于游戏、作为雕塑陈列等方式使用)的权利。(d)肖像
4、维护权,指有权禁止他人对自己的肖像实施丑化、污损等行为。据此,李某故意整容成朱某龙外形,不属于擅自“以影像、雕塑、绘画等造型方式”制作朱某龙的肖像,不成立对朱某龙肖像权的侵害,故A选项错误。该照片属于委托作品。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据此,该照片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摄影工作室。故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018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民法典第1019条第1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
5、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未经肖像权人甲允许,广告商擅自实施制作(销售)、适用(公开发行)李某肖像的行为,又无违法阻却事由,成立对李某肖像权的侵害。故C选项正确。摄影工作室擅自公开李某的肖像,构成对李某肖像权的侵犯。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选项。3单选题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向乙出具借条,1周内归还。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在届满前2个月发生中止事由,直至2019年1月1日中止事由才消除,消除后继续计算2个月的诉讼时
6、效期间C.甲请求乙返还手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D.甲对乙享有10万元债权,诉讼时效经过后才起诉,法院应予受理,但不得主动审查诉讼时效正确答案:D知识点:第1章 第6节 诉讼时效(运用)教材页码:P117-123参考解析:民法典第188条第2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乙享有的债权的诉讼时效起算点是借期届满日而非出具借条日,故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如果中止事由发生在最后6个月之前,持续到
7、最后6个月时中止;如果发生在最后6个月内,则立即中止。即无论何时中止,均是在中止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6个月,故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所以未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适用诉讼时效,故C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93条规定:“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D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4单选题下列民事权利属于形成权的有?( )A.甲因第三人丙的欺诈而与知情的乙签订买卖合同,事后甲向法院主张撤销权B.没有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却要求对方履行义务,对
8、方收到履行通知以后,即通知前者拒绝履行C.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属于无权代理,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便向被代理人发出通知,催促被代理人在合理期限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行为D.当债务人无偿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时,债权人提起诉讼撤销其逃债行为正确答案:A知识点:第1章 第1节 民事法律关系(掌握)教材页码:P14-24参考解析:A项。第三人的欺诈,相对人乙知情,买卖合同可撤销,属于形成权,故A项正确,当选。B项。该情形属于同时履行抗辩权而非形成权。故B项错误,不当选。C项。无权代理,合同效力待定,相对人的催告权系意思通知行为而非形成权。故C项错误,不当选。D项。债权人撤销权属于综合性权利,不属于形成权。故D项
9、错误,不当选。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5单选题杨某在新都市房地产公司购买房屋时,销售人员介绍称周围将建造湿地公园,杨某认为存在休闲娱乐之所,遂于新都市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经调查,杨某方才发现该地修建的湿地公园为收费式公园,不能随意进出,杨某十分后悔。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构成重大误解,杨某可撤销该合同B.构成欺诈,杨某可撤销该合同C.构成显失公平,杨某可撤销该合同D.杨某无权撤销该合同正确答案:D知识点:第1章 第4节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运用)教材页码:P101-106参考解析: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10、予以撤销。”本题中,杨某对于买卖合同的内容并未发生认识错误,其仅对实施该法律行为的动机(基于湿地公园而购买)发生了认识错误,此种狭义的动机错误不构成重大误解。故A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销售人员并未实施欺诈行为,周围确实修建了湿地公园,因此不构成欺诈。故B选项错误。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题中,并不存在房地产公司利用了杨某处于不利地位,且
11、二者间法律行为的内容也没有不公平,因此不构成显失公平。故C选项错误。杨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意思表示真实自愿,故该法律行为有效,杨某无权撤销。故D选项正确。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D。6单选题建华公司与强胜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建华公司向强胜公司借款500万元,用于扩大企业生产。为担保合同的履行,建华公司以自有办公楼一栋为强胜公司设立抵押权。与此同时,王某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钱某以自有汽车一辆为强胜公司设立抵押权。如建华公司未按期偿还债务,强胜公司欲行使担保权利,当事人未约定行使担保权利顺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强胜公司应先就钱某的汽车实现抵押权B.强胜公司应先就建华公司的办公楼实现抵
12、押权C.强胜公司可选择建华公司的抵押或李某的保证实现债权D.强胜公司可选择建华公司的抵押或钱某的抵押实现债权正确答案:B知识点:第1章 第10节 抵押权(运用)教材页码:P197-226参考解析:本题中,强胜公司基于借款合同请求建华公司到期还本付息的债权,共提供了三项担保。第一项,建华公司以其办公楼为强胜公司设立不动产抵押(系“物保”);第二项,钱某以其动产(汽车)为乙设立动产抵押(系“物保”);第三项,李某对强胜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系“人保”)。像这样,同一笔债权,既有物保,又有人保的,成立所谓的“混合共同担保”,简称“混合担保”。混合担保由民法典第392条、民法典第409条第二款和民
13、法典第435条共同调整。民法典第392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本题中,当强胜公司有权对建华公司行使借款债权时,为实现该借款债权,根据民法典第392条的规定,因建华公司、李某、钱某没有与强胜公司约定强胜公司行使这三项权利的顺序,且债务人建华公司以自己的动产为强胜公司提供
14、物保(设立不动产抵押),强胜公司行使这三项权利有顺序限制,强胜公司应当首先对建华公司之不动产行使不动产抵押权。故B选项当选;A选项不当选。若强胜公司未对建华公司之不动产行使不动产抵押权,即选择请求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者选择对钱某之动产行使动产抵押权,则李某、钱某可主张先诉抗辩,主张对该不动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部分无担保责任。故C选项不当选;D选项不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B选项。7单选题2019年8月7日,涵某向小昊童服装厂采购儿童保暖内衣一批,约定涵某于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付款,小昊童服装厂于2019年10月1日前交货。合同签订后15日,小昊童服装厂因假冒他人商标之事为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整
15、顿。合同签订后的25日,涵某、小昊童服装厂与李某协议,由李某承担付款义务。李某未按期付款,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小昊童服装厂有权拒绝交付保暖内衣B.小昊童服装厂有权请求涵某支付价款C.小昊童服装厂有权要求涵某与李某承担连带责任D.李某应当支付价款正确答案:A知识点:第1章 第14节 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掌握)教材页码:P299-303参考解析:合同签订1个月后,若涵某请求小昊童服装厂交付保暖内衣的义务,因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李某)尚未支付价款根据民法典第526条的规定,作为应当后履行交付保暖内衣义务的一方,小昊童服装厂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小昊童服装厂可拒绝履行向涵某交付保暖内衣的义务。故A选
16、项正确。涵某、小昊童服装厂与李某三方合意的效果,是发生“免责的债务承担”效果,即李某(替代涵某)对小昊童服装厂负担支付价款的义务,涵某对小昊童服装厂的价款支付义务免除,涵某亦不对李某承担的价款支付义务承担担保责任。故B选项不当选,C选项错误。涵某与小昊童服装厂成立保暖内衣买卖合同,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有先后顺序,涵某应当先履行,小昊童服装厂应当后履行。合同签订后15日,涵某有证据证明小昊童服装厂存在不安抗辩事由(小昊童服装厂可能不具有交付符合约定品质保暖内衣的能力),根据民法典第527条的规定,涵某享有不安抗辩权。涵某、小昊童服装厂与李某三方合意约定,涵某对小昊童服装厂支付保暖内衣价款的义务“免责
17、地移转给丙承担”,三方合意生效后,李某对小昊童服装厂负担支付电梯价款的义务。民法典第553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据此,若小昊童服装厂请求李某履行支付保暖内衣价款的义务,新的债务人李某可以援用原债务人涵某对小昊童服装厂的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8单选题李某委托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员工杨某代理自己出售房屋一套,杨某为尽快出售该房屋遂向戴某虚假陈述该房屋为A小学的学区房,戴某信以为真遂购买该房屋。李某对杨某虚假陈述之事并不知情。关于所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哪一
18、说法是正确的?A.戴某可向李某撤销该买卖合同B.戴某可向杨某撤销该买卖合同C.戴某不得向李某主张违约责任D.戴某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撤销正确答案:A知识点:第1章 第4节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运用)教材页码:P101-106参考解析:民法典第149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三人欺诈中的第三人不包括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传达 人、辅助人,本案中,杨某属于李某的代理人,杨某实施欺诈的,直接认定为李某实施欺诈,戴某的撤销权不受限制,因此戴
19、某可以向李某主张撤销。故A选项正确。可撤销法律行为的撤销权,系“形成诉权”,须以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为。撤销权人作为原告(申请人)行使撤销权时,以谁为被告(被申请人)呢?对此,法律未作规定。根据通说观点,分两种情形:(a)若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属于“有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则被告(被申请人)为该相对人;(b)若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属于“无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如抛弃动产所有权),则被告(被申请人)为因被撤销法律行为获得利益者(抛弃动产的先占人)。杨某并非该买卖合同的相对人,因此戴某不得向杨某主张撤销。故B选项错误。若戴某选择不撤销该买卖合同,则李某应当交付学区房,但本案中的房屋不属于学区房,故构成违约,
20、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C选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52条的规定,因遭受欺诈而享有的撤销权,受双重除斥期间限制,任何一个除斥期间经过,受欺诈人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第一,最长除斥期间为5年,自法律行为成立之日起起算;第二,短期除斥期间为1年,自受欺诈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本题中,戴某的撤销权应在1年内行使,而非90日内。故D选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9单选题甲、乙、丙三人按份共有一只藏獒,其中甲占12,乙和丙各占14。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甲可以主张藏獒的左半身归自己所有B.甲要想处分自己的份额时,至少需要经过其他一个共有人同意方可C.在乙使用藏獒的过程中,如
21、果藏獒致人损害,则仍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D.如果甲打算将其份额转让给乙,丙可以主张按照乙、丙二人所持有的份额比例共同行使优先购买权正确答案:C知识点:第1章 第8节 共有(运用)教材页码:P160-166参考解析:民法典第29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需要注意的是,按份共有人所享有的份额是存在于所有权之上的一种抽象的份额,并非对标的物的具体分割。故A项错误。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处的处
22、分是指对整个标的物的处分,而对各自份额的处分则不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故B项错误。民法典第307条规定:“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据此,当共有物致人损害时,共有人对第三人负连带侵权责任。故C项正确。民法典第306条规定,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
23、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第13条规定:“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据此,在甲打算转让其份额给乙时,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如果甲打算转让其份额给共有人之外的戊,则乙和丙可以按照其份额共同行使优先购买权。故D项错误。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C。10单选题单某与金某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为100万元,分10期支付,若单某欠付1期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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