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拌热再生沥青路面施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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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厂拌热再生沥青路面施工厂拌热再生沥青路面施工一、一般规定一、一般规定1、厂拌热再生适用于对各等级道路回收沥青路面材料(RAP)进行再生利用。再生后的沥青混合料根据其性能和工程情况,可用于各等级城镇道路的沥青面层及柔性基层。2、厂拌热再生应选择符合要求的回收沥青路面材料(RAP)和适宜掺配比例,混合料性能应满足本规程第 52 节的规定。二、混合料拌合二、混合料拌合1、拌合设备必须具备回收沥青路面材料(RAP)计量、再生剂计量喷洒等再生系统。当回收沥青路面材料(RAP)掺配比例大于 5时,宜增加回收沥青路面材料(RAP)烘干加热系统,加热温度宜为 95130。2、回收沥青路面材料(RAP)料仓数量
2、不应少于 2 个,料仓内的回收沥青路面材料(RAP)含水率不应大于 3。3、拌合温度和拌合时间应根据拌合设备的加热干燥能力、回收沥青路面材料(RAP)的含水率、再生混合料的级配、新沥青的黏温曲线等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适当提高新集料的加热温度,最高温度不宜超过 200。(2)干拌时间应比同类热拌沥青混合料延长 5s10s,总拌合时间应比普通热拌沥青混合料延长 15s 左右。(3)再生沥青混合料拌合出料温度宜比同类热拌沥青混合料高515。(4)加热时,回收沥青路面材料(RAP)不得直接与火焰接触。4、厂拌热再生沥青混合料拌合的其他要求,应符合热拌沥青路面的规定。三、运三、运 输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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