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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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XXXX 基础建设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基础建设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规范公司的用工管理行为,维护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司是指 XXXX 基础建设公司,包括公司机关、公司下属各分公司、直管项目部等基层单位(部门),统称用人单位。第三条公司工会依法代表公司员工与公司订立集体合同,保障双方对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的认真履行。员工离场各用人单位填报员工离场处理呈报表时,应由各基层工会加具会签意见。第四条公司负有依法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2、为员工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薪酬福利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等权利。第五条员工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义务。第六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实行岗位聘用制,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招聘员工时坚持全面考核、按需录取、择优录用的原则,在员工考核过程中,要做到程序合法、依据充分、资料完可编辑.整,以保障员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第七条劳动合同法施行前订立、施行后存续的劳动合同,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相抵触的,抵触部分自 2008 年 1 月
3、 1 日起无效。第二章?员工招聘与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一节员工入职与招聘第八条公司招聘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特种作业或岗位对性别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年龄应当在年满18 周岁以上,身体健康,无不良记录和不良嗜好。严禁招用未成年工和童工。第十条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登记表,入职后如实填写职工履历表、职工登记表等。第十一条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划生育证、职称证、岗位证书、相关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有效证件,不得伪造或借用他人证件。第十二条公司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存在劳动关系,
4、各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员工名册备查,员工名册具体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期限、岗位(工种)职级等。员工入职后,人员资料由各单位(部门)负责,准确、及时地录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信息库。可编辑.第二节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十三条公司招用员工自入职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采用省、市劳动行政部门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内容填写必须规范、合法、公平、真实,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四条公司总经理是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公司级领导副职及其以下员工的劳动合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员工签订。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的劳动合同由
5、广东省建工集团法定代表人与其签订。第十五条公司与员工经协商签订的劳动合同可根据员工岗位的性质、专业技术、工作需要等情况,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其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公司与员工首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原则:1、属于通过广东省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审批分配到公司工作的应届本科以上(含本科)学历的毕业生,首次劳动合同期限为四年。2、不属于高等教育管理部门分配的其他应届大中专毕业生到公司工作,首次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3、原户口为广州市的或自行办理广州市入户手续的社聘管理人员经公司审批同意后,首次劳动合同期确定:(1)非
6、中高级职称、执业资格者,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可编辑.年。(2)中高级职称、执业资格者新签劳动合同期限为两至三年。(3)对于公司为其办理广州市户口迁入手续的社聘管理人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为三年。4、非广州市户口的社聘管理人员,首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5、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入户的异地招工(农转非)人员,首次劳动合同期限按入户政策规定办理。第十七条公司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期限的原则:1、公司中层以上管理岗位的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可按五年期续订;2、公司管理业务及技术骨干岗位的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可按三年期续订;3、公司一般性岗位员工,劳动合同期可按一至两年期续订;4、公司和员工双方也可根据协商一致
7、的原则,商定劳动合同续签的具体期限。第十八条公司对新录用的部分员工可实行试用期(注:国家另有政策性规定的除外),试用期限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员工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各单位所在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九条对于已订立了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用人单位和员工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养老、工伤、生育、失可编辑.业、医疗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若不及时或拒绝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的社保费用,由所在用人单位向公司提出停保,公司将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停保手续,并按违反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有关规定和企业规章制度处理,公司可以与其解
8、除劳动关系。第二十条对于已订立了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合同期限内,非因员工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单位没有安排员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员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复工、复产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第二十一条对于已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劳动合同的临时工(含农民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员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受到工伤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由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二条以完成一定工
9、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若该工作任务或工程项目非因员工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超过三十日的,用人单位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后,劳动合同可终止履行。第二十三条公司范围内,个别不适用签订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等劳动合同的员工,且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条件的,可以采取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协商建立劳动关系。可编辑.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提前
10、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 3 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可编辑.(十二)用人单
11、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
12、,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组的;可编辑.(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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