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的一般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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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店建筑设计的一般规定商店建筑设计的一般规定1、商店建筑可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区、仓储区和辅助区等三部分。商店建筑的内外均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人流与货流不得交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进行防火和安全分区。2、营业区、仓储区和辅助区等的建筑面积应根据零售业态、商品种类和销售形式等进行分配,并应能根据需要进行取舍或合并。3、商店建筑外部的招牌、广告等附着物应与建筑物之间牢固结合,且凸出的招牌、广告等的底部至室外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5m。招牌、广告的设置除应满足当地城市规划的要求外,还应与建筑外立面相协调,且不得妨碍建筑自身及相邻建筑的日照、采光、通风、环境卫生
2、等。4、商店建筑设置外向橱窗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橱窗的平台高度宜至少比室内和室外地面高 0.20m:(2)橱窗应满足防晒、防眩光、防盗等要求;(3)采暖地区的封闭橱窗可不采暖,其内壁应采取保温构造,外表面应采取防雾构造。5、商店建筑的外门窗应符合下列规定:(1)有防盗要求的门窗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2)外门窗应根据需要,采取通风、防雨、遮阳、保温等措施;(3)严寒和寒冷地区的门应设门斗或采取其他防寒措施。6、商店建筑的公用楼梯、台阶、坡道、栏杆应符合下列规定:(1)楼梯梯段最小净宽、踏步最小宽度和最大高度应符合表 4.1.6 的规定;表表 4.1.64.1.6 楼梯梯段最小净宽、踏步最小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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