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卷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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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真题及答案解析(卷二)1单选题(江南博哥)关于不作为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必须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B.在特殊情况下,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成立不需要行为人具有作为可能性C.不真正不作为犯属于行为犯,危害结果并非不真正不作为犯的构成要件要素D.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中均存在不作为犯正确答案:D知识点:第1章 第3节 犯罪客观要件(运用)教材页码:P21-27参考解析:“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当然适用于不作为犯罪;不真正不作为犯
2、的作为义务不一定全部来源于法律的明文规定,有的情形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比如行为人实施的先前行为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防止更严重结果出现的义务。注意: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通常属于法律明文规定(存在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但是对某一个要素的理解和判断,不要求刑法的明文规定。A选项错误。 不作为危害行为的成立,既要求行为人有防止危险现实化的义务,还要求有作为的可能性。法律不强人所难,这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必备条件之一,没有例外情况。B选项错误。 构成要件要素包括行为、对象、结果、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其中结果包括危险结果和实害结果。如果任何结果都没有,是不可能成立犯罪的。B选项混淆了不真正不作为危害行为
3、的成立条件和不真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不真正不作为的危害行为本身是不判断结果的,只判断行为。但是要判断不真正不作为的犯罪,当然要求满足构成犯罪的所有要素,包括危害结果。C选项错误。 大多数的犯罪都可以用不作为的方式实施,行为人如果具有防止危险现实化的义务,只要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都属于不作为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危害公共安全罪)、遗弃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侵犯财产罪)都属于不作为犯罪。D选项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D。2单选题关于因果关系的认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重伤王某致其昏迷。乞丐目睹一切,在甲离开后取走王某财物。甲的行为与王某的财产损失有因果关
4、系B.乙纠集他人持凶器砍杀李某,将李某逼至江边,李某无奈跳江被淹死。乙的行为与李某的死亡无因果关系C.丙酒后开车被查。交警指挥丙停车不当,致石某的车撞上丙车,石某身亡。丙的行为与石某死亡无因果关系D.丁敲诈勒索陈某。陈某给丁汇款时,误将3万元汇到另一诈骗犯账户中。丁的行为与陈某的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正确答案:C知识点:第1章 第3节 犯罪客观要件(运用)教材页码:P21-27参考解析:甲重伤王某。王某遭受的财产损失,是第三者乞丐独立制造的财产侵犯危险所导致的,因此只能将其归属于乞丐的行为,而不能归属于甲。A选项错误。 李某遭乙追杀,无奈跳入江中,是必然的反应。李某被淹死,是乙追杀行为制造的法益侵
5、犯危险向前发展的逻辑的结果,应将死亡结果归属于乙的追杀行为。B选项错误。 虽然行为人违章驾驶,但警察指挥现场,警察控制了危险领域,风险由警察负责,防止结果的发生由交警来控制。交警指挥不当发生法益侵害的,此时的结果不能归属于丙。C选项正确。 丁实施了敲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因此而处分了财产,此时被害人的财产损失和丁的敲诈行为之间当然具有因果关系。至于丁是否获得财物,不影响因果关系的判断。本案中,丁没有获取财物,成立未遂。D选项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C。3单选题关于刑事责任能力,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第一次吸毒产生幻觉,误以为伍某在追杀自己,用木棒将伍某打成重伤。甲的行为成立过失致
6、人重伤罪B.乙以杀人故意刀砍陆某时突发精神病,继续猛砍致陆某死亡。不管采取何种学说,乙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丙因实施爆炸被抓,相关证据足以证明丙已满15周岁,但无法查明具体出生日期。不能追究丙的刑事责任D.丁在14周岁生日当晚故意砍杀张某,后心生悔意将其送往医院抢救,张某仍于次日死亡。应追究丁的刑事责任正确答案:A知识点:第1章 第3节 犯罪主体(运用)教材页码:P27-30参考解析:【注意】本题因新法修改,答案为AD,为保证真题完整性,将答案设置为司法部公布的答案A。甲误以为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这属于典型的假想防卫,假想防卫属于一种事实的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只能成立
7、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但是甲吸毒就表明,行为人过错在先,作为一个正常人,是完全可能预见到这个案件是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甲存在过失,故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A选项说法正确。如果实行行为尚未终了,行为人在实施后半部分行为时精神病发作,只要开始实施实行行为时具有责任能力,并对全部实行行为及其结果具有故意、过失,丧失责任能力后所实现的是同一构成要件,而且结果应当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即使结果是在其丧失责任能力的情况下发生,行为人也应当承当既遂的责任,而不能认定为未遂。B选项说法错误。爆炸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要求14岁,既然已经能够证明丙已满15岁,至于具体生日是哪天并不影响责任能力的成立。C选项说法错误。D选
8、项,考查隔时犯问题。以14周岁生日当天24时为界限:(1)第一段,客观上,丁实施了砍杀行为;主观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丁不承担刑事责任;(2)第二段,客观上丁并未实施作为行为;丁因先前行为产生救助义务,也进行了救助,未实施不作为行为。因为没有实施危害行为,此时责任年龄虽已满14周岁,也不构成犯罪。(3)应将死亡结果归因于之前的砍杀行为,但在考试当年,因此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能追究丁的刑事责任。(4)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之后,12-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报最高检核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D选项说法正确。4单选题农民甲醉酒在
9、道路上驾驶拖拉机,其认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的机动车。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未能正确评价自身的行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B.甲欠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其行为不构成犯罪C.甲对危险驾驶事实有认识,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D.甲受认识水平所限,不能要求其对自身行为负责正确答案:C知识点:第1章 第3节 犯罪主观要件(运用)教材页码:P30-38参考解析:客观上甲醉酒驾驶拖拉机,主观上甲也认识到自己醉酒驾驶拖拉机的事实,故甲不存在事实认识错误问题。A选项说法错误。 甲误以为拖拉机不属于刑法上的机动车,不是对案件事实本身认识错误,而是对法律规定认识错误,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但
10、这种违法性认识错误可以避免,正常人都能认识到拖拉机属于机动车的范围,因此甲成立犯罪。B选项说法错误。 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包括机动车、驾驶机动车、醉酒、在道路上行驶。甲对此均有认识,并且希望或者放任醉酒驾驶的结果发生,甲具有危险驾驶的故意。C选项说法正确。 D选项,违法性认识本身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不影响故意判断,也不影响责任的判断。D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C。5单选题吴某被甲、乙合法追捕。吴某的枪中只有一发子弹,认识到开枪既可能打死甲也可能打死乙。设定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A.如吴某一枪没有打中甲和乙,子弹从甲与乙的中间穿过,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B.如
11、吴某一枪打中了甲,致甲死亡,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实行数罪并罚C.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仅成立故意伤害罪D.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实行数罪并罚正确答案:A知识点:第1章 第8节 实质的一罪(运用)教材页码:P75-78参考解析:吴某的行为对于甲的生命有侵犯的危险性,有危险结果;对于乙的生命也有危险的结果。所以对甲、乙两人都应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未遂。但只有一个行为,想象竞合,最终也只是按照一个故意杀人罪未遂处理。但是评价的时候,因为对甲的生命是有危险,对乙的生命也是有
12、危险的,因此对两人都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否则评价了对甲的故意杀人未遂就没有评价对乙的故意杀人未遂,反之亦然。A选项说法正确。 因为吴某只开了一枪,既然打死了甲,对甲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最多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由于吴某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B选项说法错误。 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死亡、乙重伤,则对甲造成死亡的结果,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对乙没有造成死亡结果,成立故意杀人罪未遂。C选项说法错误。 吴某对甲、乙均有杀人故意,如吴某一枪同时打中甲和乙,致甲、乙死亡,则对甲、乙均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但只有一个杀人行为,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属于
13、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而不是数罪并罚。D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A。6单选题关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为保护国家利益实施的防卫行为,只有当防卫人是国家工作人员时,才成立正当防卫B.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不可能成立正当防卫C.为摆脱合法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的,考虑到人性弱点,可认定为紧急避险D.为保护个人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也可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法进行紧急避险正确答案:D知识点:第1章 第4节 紧急避险(运用)教材页码:P44-46参考解析:按照我国刑法规定,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任何人
14、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A选项说法错误。 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使用第三者的财物反击不法侵害人,导致该财物被毁坏的,对不法侵害人成立正当防卫,对第三者成立紧急避险。B选项说法错误。 针对合法的正当行为,我们只能忍受和接受,不能将利益受损的风险转嫁给其他人。C选项说法错误。 紧急避险是指在不得已的情况下,以损害其他的合法利益的方式来进行避险和转嫁危险,这里其他的合法利益既包含个人的合法利益,还包括合法的公共利益。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D。7单选题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
15、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正确答案:D知识点:第1章 第6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掌握)教材页码:P59-61参考解析:甲、乙、丙三人成立共同犯罪,应将致人死亡的违法事实归属于所有为这个违法事实发挥了作用力的人,此即共同犯罪的价值所在。本案虽然确定了丁的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丙在参与实施
16、伤害行为的时候,为伤害行为至少起到了心理的强化作用,也应将死亡归属于丙,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A选项说法错误。 甲、乙、丙三人成立共同犯罪,为致人死亡的事实要么起到了物理的作用,要么起到了心理的促进作用,甲、乙、丙三人均应对致人死亡的违法事实负责,故甲、乙、丙三人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B.C选项说法错误。 甲、乙、丙成立共同犯罪,三人均应对致人死亡的事实结果负责。甲、乙、丙三人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该原则是在无法确定因果联系时才考虑的,本案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如果三人属于同时正犯,才有可能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正确答案为D。
17、8单选题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B.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C.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D.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正确答案:B知识点:第1章 第10节 非刑罚处罚措施(掌握)教材页码:P92-93参考解析:责令退赔的只能是被害人
18、的合法财产,对于非法财产、违法财产、不法原因给付给对方的财物都是不能返还。赌博罪中的赌资是组成犯罪行为之物,属于非法财产,应当予以没收。A选项说法错误。 单位的公款本身和所获利益都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所以行为人挪用公款所获利益是应该予以退赔。退赔的数额以其违法所得的财物为准,而不是以其拿到违法所得财物之后进一步进行投资、消耗而转化后的财物为准的。B选项说法正确。 丙向李某行贿100万,这100万属于不法原因给付他人的财物,属于不法财产,丙没有权利再将该部分财产要回来,而是要直接进行没收,上缴国库。如果先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后责令丙退赔100万元,相当于进行了两次法律评价,这是不合理的。C选
19、项说法错误。 在共同犯罪当中,对同一个违法行为,只要共犯人发挥了作用力,就应该把这个违法事实归属于所有的共犯人。所以两人都要对30万元负责任,但是追缴的数额只能是30万元。D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B。9单选题关于职业禁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犯罪的,不一定都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B.行为人违反职业禁止的决定,情节严重的,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C.判处有期徒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同时决定职业禁止的,在有期徒刑与剥夺政治权利均执行完毕后,才能执行职业禁止D.职业禁止的期限均为3年至5年正确答案:B知识点:第1章 第10节 非刑罚处罚措施(掌握)教材
20、页码:P92-93参考解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要求和职业便利相关联,一定属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的犯罪。A选项说法错误。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B选项说法正确。 职业禁止的时间是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执行其刑期,期限为3年到5年,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是针对主刑而言,而不包含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是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因此,职业禁止的执行应该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同时开始执行。C选项说法错误。 刑法第37条之一规定,职业禁止期限为3年至5年,但第三款还
21、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如证券法存在终身禁止的情况。D选项说法错误。 本题正确答案为B。10单选题关于追诉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为拘役,不能适用该规定计算危险驾驶罪的追诉时效B.在共同犯罪中,对主犯与从犯适用不同的法定刑时,应分别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不得按照主犯适用的法定刑计算从犯的追诉期限C.追诉时效实际上属于刑事诉讼的内容,刑事诉讼采取从新原则,故对刑法所规定的追诉时效,不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D.刘某故意杀人后逃往国外18年,在国外因伪造私人印章(在我国
22、不构成犯罪)被通缉时潜回国内。4年后,其杀人案件被公安机关发现。因追诉时效中断,应追诉刘某故意杀人的罪行正确答案:B知识点:第1章 第13节 时效(掌握)教材页码:P114-117参考解析:A项,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这里的“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有期徒刑”包括最高刑为拘役的情况。即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仍然适用该规定计算追诉期限,为5年。A项错误。B项,共同犯罪并非适用统一的追诉时效标准,而是按各共犯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分别计算追诉期限。例如,甲、乙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甲是主犯,应适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其追诉期限为15年。乙为从犯
23、,如应当减轻处罚,则应当适用“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者管制”的法定刑,其追诉期限为5年。不得按照主犯适用的法定刑计算从的追诉期限。B项正确。C项,从旧兼从轻原则,属于刑法的溯及力的判断原则。追诉时效涉及是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以及在追究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计算追诉时效时,当然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C项错误。D项,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里的“又犯罪”的判断标准当然是我国刑法。如果行为人在前罪的追诉期限内实施了一个行为,该行为据外国刑法属于犯罪,而依据我国刑法不是犯罪,则不属于“又犯罪”情况,前罪的追诉时效不中断。D项中,故意杀人罪的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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